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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寧波大學成教學院教學樓損害賠償的法律意見書
呈致:寧波大學
藍天律師事務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具有出具本法律
意見書的資格。本所接受貴校的委托,就貴校與寧波甬都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甬都房產公司)房屋賠償一案進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一.意見書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事實依據):
1.建管字第8703《寧波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建設許可證》一份;
2.3號樓《房屋所有權證》一份;
3.甬房鑒字(2007)第9號《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一份;
4.房屋安全鑒定協議和鑒定發票各一份;
5.律師函一份;
6.寧波大學責任人就相關情況的說明。
二.本案的基本事實
據本意見書所載明的材料及貴校相關責任人員的介紹概括得出以下事實:
1.寧波大學成教學院(原地址為浙江水產學院寧波分院校址,因兩校合并并入寧
波大學)有兩幢學生宿舍,分別建于1987(名為3號樓)與1994年(名為4號樓),
其中1987年建造的3號樓領取過《寧波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建筑許可證》,并取得《房
屋所有權證》。1994年建造的4號樓有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最終未領取。
2.因成教學院南側地塊由甬都房產公司建造20層住宅工程(名為“香溪園”)在
地下室基坑開挖過程中,造成寧大成教學院3號樓、4號樓、圍墻產生裂縫、傾斜等危
險情況,經寧波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鑒定,4號樓為危房。4號樓鑒定為危房后,寧
波市江北區房屋管理處要求寧波大學成教學院立刻采取措施,學生外遷。
3.寧波大學與甬都房產公司交涉,已發出律師函,要求對方:(1)立即向寧波大
學成教學院提供能容納約360名學生住宿、15名教師辦公地過渡房屋,該房屋的所處
位置、內部設施等需確保師生正常教學、生活;(2)立即提出對3號、4號宿舍樓的修
繕方案,并付諸實施;(3)立即向寧波大學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11202.96元及其他相
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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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函后,甬都房產公司未有積極的行動,其主要理由是4號樓是違章建筑,本
應拆除,即使系房產公司原因引起開裂和傾斜也無須賠償。
三.本案的法律適用分析:
(一)關于本案3號樓、4號樓侵權索賠的請求權基礎問題
根據寧波大學提供的3號樓的《寧波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建筑許可證》及《房屋所
有權證》,可以認定寧波大學對3號樓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
十七條的規定法律保護合法的公私財產,損害公私財產的應當承擔侵害財產權的民事
責任。所以3號樓的侵權索賠是有充分的請求權基礎的。
本案的爭議關鍵問題是4號樓侵權索賠的請求權基礎問題,因為4號樓于1994年
建成,雖有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但是最終未領取,系違章建筑。由于我國立
法的缺位和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健全,使得在法律實務中處理這樣的違章建筑的侵權損
害賠償的問題顯得十分棘手。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以合法為前提,而4
號樓既然為違章建筑,寧波大學就當然不能取得所有權。(此處建議貴校可以去相關行
政部門及時補正4號樓的權屬,以支持貴校的侵權索賠請求)
但是,根據民法物權理論,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權(無主財產例外),不存在物
權處于空白點的狀態。就違章建筑而言,在違章建筑被法定部門行使公權力予以拆除
或自行拆除前,違章建筑人基于對建筑物中的建材享有的所有權、以及基于建筑物是
其出資興建,而對之進行著實際的控制、占有與支配。4號樓是由寧波大學成教學院出
資建造,且一直作為學生與老師的宿舍使用,可得出寧波大學對4號樓的占有為自主
占有,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案當事人寧波大學可以對4
號樓行使占有、并使用占有保護請求權來對抗損害建筑物的行為。
對于違章建筑的處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行政法律法規
的規定,而本案件可定性為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因此甬都房產公司援引公法上的規定
來免除私法上的抗辯理由是不成立的。且違章建筑雖然在未得到相關行政部門批準之
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來處理。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
擅自拆除或毀損違章建筑的做法顯然是于法無據的。而且,如果允許他人任意毀損非法
財產,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有違《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再者,寧波大學是事業單位,國家重要的教育單位,對于4號樓的權屬有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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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不一定要對4號樓進行拆除。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
違章建筑的處理,是根據違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來決定的。歸納起來,主要做法是:
嚴重影響規劃的違章建筑,限期拆除或沒收該建筑物、構筑物;不影響規劃的違章建
筑,責令補辦手續或;部分影響規劃的,限期部分拆除?!冻鞘幸巹澐ā返谒氖畻l
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
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并處。所以,4號樓可以有補正的期待,甬都房產公司以4號樓是違
章建筑,本應拆除的理由來對抗是不合理的。
綜上,我們得出4號樓存在一定的侵權索賠的請求權基礎。
(二)關于本案3號樓、4號樓具體侵權索賠的問題。
1、基于3號樓所有權的合法性和甬都房產公司的侵害事實,3號樓的賠償在法律
上可以獲得支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所列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寧波大
學可以要求甬都房產公司修復3號樓,并賠償相關損失,提供學生住宿的過渡用房。
2、由于寧波大學在4號樓權屬上的瑕疵,4號樓的賠償責任不同于三號樓。對于
違章建筑的賠償責任,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分歧,但根據我們上文對于4號樓侵權索
賠請求權基礎的分析結論可得出違章建筑人就違章建筑被私力侵害得到賠償損失的權
利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甬都房產公司對此的抗辯理由為4號樓是違章建筑,系非法權
益,然而這是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在民法上得不到支持。房產公司本身的侵權行為
是一種違法行為,即在施工時沒有做好必要地保護措施,對寧波大學成教學院的建筑
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違章建筑被毀損后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筑相
比是有所區別的,寧波大學是基于占有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此,毀損違章建筑的
索賠,只能是對建筑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筑物的完全損失,
也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這是由違章建筑的違法性決定的。如果允許對違章建筑
恢復原狀,實質上是通過訴訟使違章建筑合法化,違反了我國有關土地、規劃等方面
的法律、法規的精神。)當然也不能要求提供學生住宿的過渡用房。
綜上,針對律師函提出的第一款、第二款要求,做出如下意見:(1)對于3號樓,
甬都房產公司應承擔修繕責任,并提供學生住宿的過渡用房,或者對由此造成的學校
正常教學活動、學生生活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2)對于4號樓,寧波大學要求甬都
房產公司的修繕工作及由此造成的學校正常教學活動、學生生活造成的損失,無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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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律上的支持,只可要求賠償相關的建筑材料費。
(三)關于房屋安全鑒定費的問題
律師函上提出的第三款要求,根據《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
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
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責任人或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
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苯Y合寧波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司的鑒定報告得出的4號樓為
局部危房,而三號樓為非危房、有危險點的結論。我們可以得出,3號樓的鑒定費應為
寧波大學承擔,而4號樓的鑒定費可以要求甬都房產公司承擔。但由于4號樓為違章
建筑,寧波大學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所以4號樓的鑒定費雙方可能都要承擔,但具體
比例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法院裁決。
四.對本案解決糾紛的兩種建議方式的比較:
以上是從訴訟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本案的解決方式,可以考
慮有訴訟與非訴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現將兩者對比如下,供貴校選擇:
(1)訴訟存在一定風險,因為由于違章建筑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審判中普遍認為
違章建筑不是我國民法所保護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因而在處理毀損違章建筑引起索賠
案件時就存在著兩種做法:第一是不保護。即以違章建筑不屬合法的民事權益、不屬
民法保護的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是保護。即以毀損
人不是行政執法主體,無權處分、毀損違章建筑為由,按被毀損的違章建筑的實際價
值(參照合法的建筑物價值)賠償處理。所以如果提起訴訟,存在敗訴的風險。
(2)訴訟需要的時間比較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
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二審,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
個月內審結。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對貴公司的有利判決,在對方不主動履行判決的
情況下,貴校還要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而判決的執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間。因此,通
過訴訟解決糾紛耗時較長。
(3)訴訟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訴訟費,但其優點是判決書或
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有強制執行效力。非訴訟方式解決,雖無需墊付訴訟費,其問題是
缺乏權威機構的強制效果。但其優點是可以隨時進行,方式多樣,一般情況下成本較
低。
結合本案的具體實際情況,我律師事務所提議先行采用非訴方式處理本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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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寧波大學成教學院已經開學,3號樓、4號樓的損害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寧波
大學成教學院師生的教學、生活等,同時,甬都房產公司的進一步施工狀況可能造成3
號樓、4號樓危險情況加劇,此種情況應該立刻得到解決。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此
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時間過長,不利于目前情況的改善。
(2)由于寧波大學對4號樓的所有權本身存在瑕疵,與3號樓的賠償程度肯定不
同,通過訴訟途徑也可能得不到完全性的支持,同時使4號樓的權利瑕疵暴露于外也
十分不利。
(3)鑒定費的請求在法律上并不一定能獲得肯定的支持,通過訴訟途徑也并非適
宜。
五、聲明與承諾
(1).本所律師是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
法律、法規發表法律意見,并且該等意見是基于本所律師對有關實事實的了解和對有
關法律的理解做出的;
(2).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
和誠實信用原則,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3).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寧波大學提供的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相關的文件資料的正本、副本或復印件,聽取了寧波大學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說明,
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寧波大學已對本所律師做出如下保證:其已
向本所律師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
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實的、有效的,且已將全部事實
向本所律師披露,無任何隱瞞、遺漏、虛假或誤導之處,其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副本
或復印件與正本或原件一致。因寧波大學違反上述保證而導致的法律意見分析的誤差
不由本所承擔,不排除隨案情發展進一步修改的可能。
(4).本法律意見書是對目前掌握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做出的,分析是我們對
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且僅供貴校參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
(5).本意見書不是本事務所或本律師向貴校做出的保證,僅供貴校內部在處理本
案時做參考之用。委托人對本意見的結論有獨立判斷之權利。未經本律師事務所及本
律師書面許可,本意見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6).本律師事務所擁有對本意見書唯一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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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年月日
附:本意見書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節選):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
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
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百四十五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
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
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
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3、《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二零零四年經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十一次會議批準修改后的條例)
第二十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
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責任人或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
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民對相鄰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自身人身或財產安全時,有權要求相
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造成險情的責任人采取安全措施。對未及時采取安全保護措
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限期采取安
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
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的下列處理意見,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
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
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必須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危險房屋的加固、解危費用按以下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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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二)超過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三)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建設工程質量原因造成房屋險情的,按照國務院《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有關單位承擔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
任;
(四)因施工、堆擊等人放、撞為因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責任人承擔。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
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
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
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
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注釋:由于本案發生在2007年3月26日之前,而《物權法》于2007年3月26日頒
布生效,根據《立法法》的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本案中不能援引《物
權法》的規定,但排除《物權法》我們難以到有力的法律條文支持我們的主張,所
以本小組經過討論后還是援引了《物權法》的規定,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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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7-15 15:02:0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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