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
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電子商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當事人。主要由電子商務交易者、
電子商務服務者、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和電子商務監管者組成。
2、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客體
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參加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所共
同指向的對象。主要是指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網上商務行為、智力產品和
無形財產。
3、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內容
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電子商務活動的參與者或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
務或責任。
4、電子商務交易者
即某一商品或服務直接進行交易的雙方,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方和賣方。其在網上交易時必
須真實存在,并且必須具備從事相應在線交易的資質,因此,它仍然是現實社會中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
5、電子商務服務者
電子商務服務者是指為電子商務活動順利進行提供各種服務的機構。它分為兩個層次:基礎
層和應用層。處于基礎層的是交通運輸業、金融業和電信業,它們提供的是進行電子商務交
易活動所必須的基礎條件,成為實現電子商務交易的基礎設施。處于電子商務服務應用層的
是提供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技術支持,有特的網絡服務行業,即網絡服務商。
6、常見的網絡服務商
網絡服務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
網絡接入提供商(InternetAccessProvider-------IAP)
在線服務提供商(OnlineServiceProvider-------OSP)
網絡平臺提供商(InternetPresenceProvider----IPP)
網絡設備提供商(InternetEquipmentProvider---IEP)
網上媒體提供商(InternetMediaProvider--------IMP)
應用服務提供商(ApplicationServiceProvider---ASP)
網絡內容提供商(InternetContentProvider----ICP)
網絡數據中心(InternetDataCenter-----------IDC)
7、電子商務認證機構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為交易雙方提供驗證的第
三方機構。它是由一個或多個用戶信任的,具有權威性質的組織實體管理。它不僅要對進行
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8、電子商務監管者
即對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
9、網上商務行為:包括上傳、下載行為;廣告;拍賣行為;招標與投標;信息服務等。
數據電文法律制度
數據電文是一種信息,是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電報、電傳或傳真。從性質上講,數據電文具有開
放性、兼容性和流通性等。所有信息的通信與儲存方式,只要可用于現實與法律所列舉的相
同的功能,都應當屬于數據電文,法律就應當加以確認。
數據電文在人們社會交往中的應用帶來的是一場革命。數據電文通過電子通信手段傳輸的速
度超過以往任何通信手段,以紙張為基本交流媒介的社會逐步進入“無紙化”時代。因此,在
法律上,如何將數據電文的無形與書面形式的有形聯系起來,是賦予其法律地位的前提。數
據電文的形式問題的解決方案有三種:合同解決途徑、法律解釋途徑、功能等同法。1996
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各國提供了一個示范模式------“功能等
同法”的解決方案。
關于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問題,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電子商務工作組1992年創造性地提
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決方案,即只要數據電文符合書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書
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紙面的”還是“電子的”,都具有與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示范法》上所運用的“功能等同法”,是一種將數據電文的效用與紙面形式的功能
進行類比的方法。我國《合同法》采取對書面形式作擴大解釋的方式,基于數據電文的可讀
性特征直接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
電子商務交易履行中發生糾紛后,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材料。數據電文不得因為是以電子、
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數據電文必須以適當的形式保存才能實現書面的等價功能,并與現行的證據法相吻合。數據
電文的保存應符合下列條件:有形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日后查閱;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
發出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能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出或者接收的信息;能夠識別該
數據電文的來源、接收者、發出或者接收的時間。
數據電文的歸屬規則,是電子商務環境下將電訊的發出與其發出者相聯系的基本規則,它是
確立交易當事人之間因數據電文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性規范。
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
送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內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
議,數據電文應施發端人所設立的營業地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所設的營業地為其受到
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
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
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五、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在電子環境中,信息原件與復制件是沒有區別的,兩者都不存在于紙上,也不要求手寫簽名。
由于以電子形式攔截和篡改信息極為容易,且無跡可尋,加之處理巨量交易要求有極高的速
度,因而欺詐的可能性極為巨大。當前市場上可以獲得的,或者是正在開發的各種技術,其
目的就是提供一種技術方式,通過這種技術方式,手寫簽名特征的一些或全部功能在電子環
境中都可能被完成。這種技術就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在電子信息中用于識別簽名者身份并表明簽名者認可其中信息內容的聲音、
符號和程序等。
所謂數字簽名,就是只有信息的發送者才能產生的、別人無法偽造的一段數字串,它同時也
是對發送者發送的信息的真實性的一個證明。
采用數字簽名和加密技術相結合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決信息傳輸過程中的完整性、身份認
證以及防抵賴性等問題。
數字簽名的確認是一個參照原信息和給定的公共密碼來查驗數字簽名的過程,進而決定為同
一信息使用。數字簽名是一種基于非對稱加密技術的電子簽名,是狹義上的電子簽名。目前
大多數法律并沒有將數字簽名技術作為法定的電子簽名技術。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從實踐上看,只解決它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地位的問題;從法律上看,
就是解決合法性問題。電子簽名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簽名功能,但要保證其安全性又是
另一回事。信息技術的發展不斷推出應用于電子簽名的新的技術手段,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
《電子商務示范法》第7條利用“功能等同”和“技術中立”的方法,比較恰當地解決了電子簽
名合法性基礎問題,從而掃除了傳統民商事法律在簽名問題上規定的桎靠,確立了電子簽名
的法律效力、可執行性和證據力。只要采用了具備著這兩種功能的方法,電子簽名就應視為
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因此,《電子商務示范法》只能說是解決了從法律上界定電子簽
名的合法性的基礎。但是,“功能等同法”難以解決有效性的問題。符合簽名要求的一項數據
電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應按《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外的適用法律解決。
正是由于《電子商務示范法》本身不賦予數據電文以法律有效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隨即著手解決《電子商務示范法》采用完全技術中立立場帶來的法律不確定性,開始考慮在
“技術中立”與“技術特定”之間達到某種平衡。《電子簽名示范法》創建了一種機制------預先
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將有利于滿足技術可靠性客觀標準的電子簽名的保護。
因此,《電子簽名示范法》已經脫離了純“技術中立”的立場,實際上是將“技術中立”與“技術
特定”結合起來,這有助于提高電子簽名的安全程度。
我國在制定《電子簽名法》的過程中也采取了折中“技術中立”和“技術特定”的立法模式,該
法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在電子信息中用于識別簽名者身份并表明簽名者認可其中
信息內容的聲音、符號和程序等。與簽署目的相適應的、安全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書寫簽名同
等的效力。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
認證是指特定認證機構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所做的認證。認證的對象是電子簽名
及其簽署者,然而電子簽名產生于特定的技術方案,因此,認證總是和電子簽名的效力范圍
相連系的。
電子認證就是通過一個或幾個值得信賴的第三方將被認定的簽名或簽名者的姓名與特定的
公共密碼聯系起來。可信賴的第三方就是認證機構。
本課程所指的認證是針對數字簽名及其簽署者的認證。電子認證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在電子
商務交易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提供有效的認證解決方法。信息發送人難以否認
電子認證程序與規則,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了大量的預防性的保護,避免一方當事人試圖抵賴
曾發送或收到某一數據信息而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發生。
認證機構必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認證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據證書服務,以其自有
財產提供擔保,并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就需要法律對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確的規定。
認證機構還必須是中立的,一般并不直接與用戶進行商事交易,而是提供信息服務。
認證機構當然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認證機構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使用適當的技術,以確
保合理程度的安全性與可靠性。認證機構的主要業務是負責審核證書申請人的身份,為審核
通過的用戶簽發證書;管理用戶證書,提供證書的掛失、更新等功能;保證自身和用戶密鑰
的安全等等。
認證證書,又稱數字證書。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統一規則(草案)》將認證
證書定義為:認證機構頒發的數據電訊或其他記錄,用來確認持有特定密鑰的人或實體的身
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中止證書是使某一證書停止繼續產生效力,但并非永久地撤銷該證書,而只是臨時地使之在
某段時間內不具有有效性。由于使認證證書停止生效,對于任何信賴證書內容的相對方來說,
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它只是在特殊情形下使用的特別措施。當證書簽發以后,在有些情
況下,用戶必須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停止對證書的信賴。這些情況包括:用戶的身份變化、
用戶的密鑰遭到破壞或非法使用等情況,此時,認證機構就應撤銷原有的證書。
在開放型的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子認證機構一般是以中立的、可靠的第三方當事人出現,為
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服務的。因而,認證法律關系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認證機構、證書持
有人(或稱證書用戶)和證書信賴人(或稱相對方)。在有些復雜的交易或服務關系中,交
易當事人可能會更多些。如在信用卡在線電子支付的交易中,即以安全電子交易協議進行的
交易中,認證機構不僅要向買賣雙方相互間提供身份認證,而且還要對發卡銀行、收付機構
四方當事人之間提供認證服務。
認證機構的用戶應當承擔以下幾項義務:就請求發放證書時提交的有關重要信息的真實性負
擔義務;用戶應對特許認證機構承擔補償義務;用戶安全保管密碼的義務。證書信賴方應當
采取適當的行為,以確保相對方對該證書的信賴是合情合理的。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
電子合同是通過電子手段訂立的合同。當合同的締結是通過電子技術手段來進行時,就產生
了許多法律問題。首先是合同的書面形式和簽名問題,其次是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當然適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同時也適用于有關
電子商務的相關規定。
《電子商務示范法》和《合同法》都采用了要約到達主義規則,所不同的是:根據《電子商
務示范法》,數據電文的到達時間為進入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如果沒有指定的信息系統,
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而《合同法》則規定,未指定特定系統的,
以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認為只要進入系
統以后,盡管沒有為收件人閱讀、使用,也認為是收到了電文。如果要約人沒有確定要約的
存續期限,則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要考慮要約的傳遞方式、行業習慣等多種
因素。
要約發出后又要撤回,是非常困難的。要約能否撤銷取決于交易的具體方式。考慮期間的長
度和受要約人的回應速度是要約能否撤銷的關鍵。如果當事人采用電子自動交易系統從事電
子商務,承諾的做出是即刻的,要約人沒有機會撤銷要約。但是,如果是通過方式
訂立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要約是可以撤銷的。
承諾生效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
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
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確認收訖是指在接收人收到發送的信息時,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過自動交易系統向
發送人發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確認收訖是通過發回的信息來證實信息是否到達以及傳遞
中有無錯誤和缺漏。因此,就發送人而言,確認收訖有利于減少發送人的風險,這在商業上
和法律上都具有重大的價值。
根據《合同法》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合同
成立地點。
就電子合同在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問題,《電子商務示范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11
條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
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果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
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在電子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如何能得知對方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的確有實際困難。開放型
網絡所導致的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問題,一方面可以電子簽名作為當事人身份確認的表
征,另一方面則可通過認證機構來對簽名的真實性加以認證,以達到保護交易當事人的目的。
從廣義上講,電子錯誤包括當事人對網上商家發生誤解而向其發出要約。狹義的電子錯誤特
指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產生的錯誤。一般而言,因錯誤而做出電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發信人(表
意者),可因其錯誤主張撤銷要約。在電子商務中,應如何防止發生電子錯誤,或者一旦發
生電子錯誤,又應如何確定其責任歸屬呢?國外的電子商務立法大體有兩種思路:一是從經
營者的角度規定義務,如經營者沒有履行義務,則應承擔責任。二是從消費者的角度規定必
要的事后補救措施和步驟,如消費者采取了這些措施或步驟,即可以免除責任。
從合同法的角度,點擊合同屬于格式合同,適用有關法律中對格式合同效力的限制規定。
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
把信息和其載體在法律上區分開來成為可能,信息成為法律上獨立的物,意味著信息可以作
為交易的標的物。
信息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種信息系由于或通過計算機的使用而取得,或是以計算
機可以處理的形式而存在。數字化的信息具有不損耗性、易篡改性、易復制性等特點
信息權是根據有關專利、版權、計算機集成電路布局平面圖作品、商業秘密、商標、公開權
的法律或其他基于權利所有人對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賦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除
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權利的法律而產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權利。信息權有兩類:信息中的著
作權和數據庫權利。信息中的著作權主要涉及的是作品數字化問題。從國際上的立法來說,
作品的數字化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數據庫,是按照系統或有序
的方式編排,并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手段單獨加以訪問的獨立的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一般情況下,數據庫可以通過著作權法加以保護。
電子信息交易是指就計算機信息或其中的信息權利的生成、修改、轉移或許可使用而達成的
協議,以及對此種協議的履行。
為了保證電子信息交易的安全性,電子商務法的首要任務便是確立網上交易主體真實存在的
判定規則,保證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性。有時雖然某網絡公司設立交易中心,但它并不是交
易當事人,而只是為他人從事在線交易提供服務。
作為手段的信息和作為標的物的信息是不同的。作為交易形式的數據電文就猶如傳統的合同
書,它僅僅是一種手段;而后者則是電子信息交易的標的物,人們常將其稱之為數字化產品,
或者信息產品。
電子信息交易關系的內容主要也是債權和債務,其特殊性集中體現在信息產品許可人享有的
電子控制權、對信息產品的瑕疵擔保義務等方面。
檢驗期應是在接收人接受信息后的一段合理期間。接收人發現產品有問題的,可在該期間內
請求退貨、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接受方在使用信息的過程中,可以自行支配使用信息的方式:一是允許被許可人多次下載;
二是允許被許可人備份該信息。
合同終止以后下列權利或義務仍然存續:因以前的違約或履行行為而產生的權利;保密義務;
向另一方退還或交付信息、材料、文件、拷貝、記錄或其他材料,或對其處置的義務;銷毀
拷貝的義務及從保管代理人處取得信息的權利。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所謂電子支付,是指以電子計算機及其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
的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程,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一種支付方式。電子支付是一種合同履行
方式,是金融服務的一種新形式。
電子支付方式主要是電子資金劃撥,電子資金劃撥涉及以下基本問題:支付指令的要件、支
付指令的認證問題、電子資金劃撥的終結性問題、支付指令有誤時的責任承擔問題、退款保
證與間接損失。
電子支付方式還包括:電子支票、信用卡系統、電子現金和。
電子支付中的法律關系主要有: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間的關系,一般為合同關系,是整個交易
的基礎關系。付款人和銀行之間的關系,這是消費者與銀行間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收款人
與銀行之間的關系,這也是消費者與銀行間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認證關系。
網上銀行是指使用電子工具透過互聯網向銀行客戶提供銀行的產品和服務的一種銀行業務
模式。銀行的產品和服務包括:提存款服務、信貸服務、帳戶管理、提供財務意見、電子單
據支付以及提供其他電子支付的工具和服務,如電子貨幣等。
網上銀行交易產生了新的法律問題:就網上銀行參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而言,法律沒有承認
在互聯網上簽署文件的效力前,網上銀行與客戶之間所進行的任何交易都沒有得到法律的承
認和保護。網上銀行在處理業務時由于電腦系統的問題,在沒有得到客戶的同意下將指令發
出或者是由于電腦系統的程序的錯誤和功能失效時,這些風險和責任的承擔也是一個難以解
決的問題。
電子貨幣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者處兌換并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并以可
讀寫的電子信息方式儲存起來,當使用者清償債務時,可以通過某些電子化媒介或方法將該
電子數據直接轉移給支付對象,此種電子數據便可成為電子貨幣。按照不同的標準,電子貨
幣可以有多種分類。
電子貨幣涉及許多法律問題。根據貨幣法定原則,電子貨幣要真正成為通貨的一種,還需要
經過一國立法的明示認可。在電子貨幣的交易中,有關結算信息會被大量積累儲存到結算服
務提供者處,應通過立法對其予以足夠的保護。
對于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由于網絡特殊的跨國性交易特征,除需要業者的自律規范之外,
更需要通過各國有關銀行或金融的相關法規加以規范。目前國際上電子商務的安全機制正在
走向成熟,并逐漸形成了一些主要的規范和應用協議,如SSL協議、SET協議等。
本文發布于:2022-07-15 16:54:3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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