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關系
10.1復習筆記
【知識框架】
【考點難點歸納】
考點一:法律關系概述(見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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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1法律關系概述
考點二:法律關系的主體★★★★
1.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和種類(見表10-2)
表10-2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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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1)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
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
①公民的權利能力的類別:
a.按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不同:
一般權利能力,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是取得公民
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解除。
特殊權利能力,是某些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
法律主體。
b.按法律部門的不同,可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
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
②法人的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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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解體時消滅。其內容和范圍是由法人成立的
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的。
(2)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的標準:
a.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②公民的行為能力由法律明確規定:
a.完全行為能力人。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
公民。[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b.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8周歲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c.無行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不滿8周歲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③法人的行為能力與公民的行為能力的區別:
a.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與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業務范圍之內具有完全
行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業務范圍之外無行為能力。
b.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可以不同時存在;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
同時消滅。
考點三:法律關系的客體(見表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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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法律關系的客體
考點四: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與消滅(見表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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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4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10.2課后習題詳解
1.如何理解法律關系乃對現有社會關系之法律表達?
答:法律關系屬于社會關系的范疇,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如凱爾森所言,“法律
關系乃對現有社會關系之法律表述”。但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法律規范為
基礎形成的、以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作為一類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
系具有三個明顯的特征:
(1)法律關系是以法律規范為基礎形成的社會關系
法律規范的存在是法律關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應的法律規范,就不會出現相應
的法律關系。法律規范的內容將直接影響法律關系能否形成及其現實形態。如果法律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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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身就不合理,就不可能真正地調整社會關系和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系。如果法律規范
的內容合理、可行、清晰,就能夠推動法律關系形成,引導法律關系有序運轉,防范法律糾
紛發生。
(2)法律關系是法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并非一般意義上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是法律意義上的主體之間的關系。法
律主體作為法律關系的能動性要素,往往決定著法律關系的形成和變動。相當多的法律規范
都賦予了法律主體自由選擇權,即由法律主體決定是否和其他法律主體建立某種法律關系,
是否變更和其他法律主體形成的某種法律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這是法律關系與依據習慣、道德、宗教等行為規范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的主要區別。
①習慣是人們在長期共同勞動和生活過程中逐漸形成、世代沿襲并成為內在需要的行為
常式。由習慣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是權利義務關系。
②道德是按照一定的價值觀念,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義務,并依靠社會輿論、
個人內心信念和良知調控人際關系的行為規則。道德主要是一種義務規范,基于道德而形成
的社會關系是一種以義務為紐帶的社會關系。
③宗教是以規定人們對“神明”及其在人間的“代表”的服從義務的各種戒律而控制人
的思想和行為,所以宗教關系也主要是一種義務關系。
在各種社會關系中,只有法律關系才是一種肯定的、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主體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必備條件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同時具有法律上所說的權利
能力和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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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能力,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
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權利能力按照主體不同可分為以下內容:
①公民的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與特殊權利能力。一般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
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是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解除。特殊權利
能力,是某些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
②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解體時消滅。其內容和范圍是由法人成
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的。
(2)行為能力,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具體可分為:
①公民的行為能力,包括:
a.完全行為能力人。即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
的公民。[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b.限制行為能力。即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8周歲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c.無行為能力人。即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不滿8周歲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②法人的行為能力,指法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3.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發生權利義務聯系的中介,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
和義務所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對象。客體是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構成要素,是法律關系產生
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成為毫無意義的東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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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律關系客體的事物通常具有以下四個特性:
(1)客觀性
法律關系客體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即獨立于人的意識并能為人的意識所感知的事物。
這類事物不僅包括以一定物理形態存在的有形物,如土地、房屋、汽車,也包括不以物理形
態存在但為社會成員普遍承認的無形物,如名譽、榮譽、知識。
(2)有用性
并非所有客觀事物都是法律關系客體。只有對人有價值的事物,即能夠滿足人的物質需
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有用之物才會成為人們爭奪的對象,才需要
法律對之進行調整或規制。
(3)可控性
法律關系客體應當是人類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只有人類能夠控制的東西才適宜由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