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卷第1期2019年1月
JOURALOFGUAGXIADMIISTRATIVE
CADREISTITUTEOFPOLITICSADLAW
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l
Jan.2019
確認法律關系不存在之訴的
證明責任伸題探析
顧彬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江蘇南通226007)
[摘要]消極確認之訴在司法實踐中以確認法律關系無
代為保管。曹連英對案涉房屋享有產權份額及繼承
權,不同意放棄該權利。被告韓吉翔、朱韓共同辯稱,
《見證書》及其內含《協議》客觀存在,其上所載原告
簽名真實有效,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審理查明:朱廣進(已故)與被告曹連英系夫妻,
兩人育有子女五人,即朱秀芹、朱桂芳、朱建華(原
告)、朱建芹、朱建龍。朱建龍與被告韓吉翔系夫妻,
兩人于1995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朱韓,朱建龍于
2006年病故。庭審中,原告提交了落款日期為2003
年8月12日的《見證書》(內含《協議》)復印件一份,
該《協議》載明,朱廣進(已故)遺留下的位于狼山鎮
劍山村六組的房屋(地號010306004)歸朱建龍所
有,曹連英、朱建華放棄繼承權。《協議》落款處載有
曹連英的印章、朱建華和朱建龍的簽名。
經當事人舉證和法院庭后調查,案涉協議的原
件始終沒有出現。本案中,主要的爭議焦點并非案涉
《協議》是否客觀存在,而是其上“朱建華”簽名的真
偽。原告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
與其訴稱的事實基礎并不一致,原告并未著力舉證
證明被告之間惡意串通,而是一直在強調自己并未
簽字的事實。據此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出的是法律
關系不存在(不成立)之訴,其訴訟請求應當表述為
請求依法判令落款日期為2003年8月12日的《協
議》不成立。原告之所以以“確認合同無效”的形式提
起訴訟,原因之一就是實務中的法律關系不存在之
訴極少,“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與中國
中鋼集團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是最高院首例也是
效為典型,而作為消極確認之訴最為傳統、經典的一種對象,
確認法律關系不存在之訴在實務中極少,但其仍具有訴的利
益,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確認法律關系不存在之訴中,最
具有研究價值和必要的是其證明責任問題。不能因為消極事
實證明起來存在困難,就突破“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則,
可以通過調整證明標準、轉換舉證責任等途徑減輕原告的證
明義務。
[關鍵詞]確認法律關系不存在之訴;證明責任的分配與
轉換;證明標準
[中圖分類號]DF7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8628(2019)01-0079-06
一、問題的提出:典型案例的啟示
(一)案例①
原告:朱建華
被告:曹連英、韓吉翔、朱韓
案由: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原告訴稱:2003年8月12日,南通市狼山法律
服務所出具《見證書》一份,內含原告朱建華、被告曹
連英、朱建龍三人簽訂的《協議》。該《協議》約定,朱
廣進遺留下來的房屋歸朱建龍所有,原告朱建華及
被告曹連英放棄繼承權。然而,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務
所并無鑒證資質,“朱建華”字樣非原告所簽,是曹連
英、朱建龍惡意串通所為。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
依法確認《見證書》中的《協議》無效。被告曹連英辯
稱,對《見證書》及其內含《協議》并不知情,《協議》上
的曹連英印章非其本人所蓋,該印章當時由朱建龍
[收稿日期]2018-11-25
[作者簡介]顧彬(1985-),男,江蘇海門人,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研究方向:民商法學、訴訟法學。
①案號為(2016)蘇0602民初961號,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上訴人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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