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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約人
核心內容:要約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的人,也可以認為是要約人
就是向你發出邀請要和你訂立合同的人。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您
有所幫助。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且一旦要約被對
方接受即可對提出要約的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實踐中要約又稱發盤、發
價或報價。
【要約生效的條件】
1、要約應由特定的人提出。該特定的人是希望訂立合同的人,要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約人的代理人。但要約人名稱應在發出的
要約明示,比如商店陳列標價的貨物,即是一種要約。作為要約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
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發出的要約屬無效要約。
2、要約必須內容明確。
3、要約應受要約人提出,受要約人是有限制條件的特定的人。
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約必須把合同的主
要內容,如標的物的名稱、價格、數量、規格、質量等要素明確表示出。至于要約內容的明
確程度,《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訂約建議只要包括了貨物品名、
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要約即告成立。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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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
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
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
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
約人。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三)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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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7-16 14:09:5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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