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13日修訂
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
《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和市司法局的要求,結合本所律師辦案實
際情況,制定本所律師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條、本所檔案工作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設兼職檔案管
理員一人,具體負責檔案審查、歸檔、保管等工作。
第二條、律師業務檔案分類和立卷范圍。
1、訴訟類: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
理、仲裁代理等。
2、非訴訟類:法律顧問、執行代理、合同審查、咨詢代理及其
它非訴訟業務等。
第三條、律師業務檔案的內容和排列順序。
1、刑事代理:
目錄;收案審批表;收費憑證;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書或指定書;
受理案件談話筆錄、閱卷筆錄;會見犯罪嫌疑人筆錄;證人筆錄;調
查材料;承辦律師的辯護或代理意見;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起訴書、
上訴書;辯護詞或代理詞;出庭通知書;裁定書、判決書;上訴書、
抗訴書;超期未歸檔案件情況說明表;服務質量監督卡;結案報告。
2、民事代理:
目錄;收案申請表;收費憑證;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起
訴狀、上訴狀或答辯狀;受理案件談話筆錄;閱卷筆錄;調查材料;
訴訟保全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和法院裁定書;
集體討論記錄;代理詞;出庭通知書;庭審筆錄;判決書、裁定書、
調解書;超期未歸檔案件情況說明表;上訴書;服務質量監督卡;辦
案小結。
3、法律顧問:
目錄;收案審批表;收費憑證;法律顧問合同;聘方基本情況介
紹;法律顧問工作記錄表、辦理各項法律事務的記錄和有關材料;律
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或草擬的法律文書;法律顧問工作小結;服務質量
監督卡。
4、非訴訟案件代理:
目錄;收案審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受理案件談話
筆錄;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調查材料;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草
擬的法律文書、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活動的記錄等;服務質量監督卡;
結案報告。
5、行政訴訟代理、仲裁代理參照民事代理卷。咨詢代書卷分別
按年度及時間順序排列,涉外類卷分別參照國內同類卷。
第四條、承辦律師在接受委托時,即應注意收集保存有關資料,
著手立卷的準備工作;律師應在法律事務完畢后,即全面整理檢查辦
理該項法律事務的全部文書材料,補足遺漏材料,去掉不必立卷歸檔
及重復材料。
第五條、承辦律師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卷底的
順序排列、裝訂成卷,本所檔案管理人員予以指導。裝訂案卷必須遵
守下列規定:
1、案卷裝訂必須一案一卷,每件案件的案卷材料中,只能有一
份判決書或調解書,案件的一、二審、再審及由同一事實引發的多個
訴訟案件,辦案律師必須以法院立案情況為據,每一案件(審級)立
一案卷,不得多案裝訂于一卷。
2、卷內目錄必須采用本所局域網公布的目錄格式,律師個人不
得擅自變更。
3、卷內目錄的時間采用六位數字,前兩位為年度,之后為月份,
最后兩位為日期,個位數的月、日用0表示,中間不用標點分割。
4、卷內目錄中的頁號僅需填寫文件首頁的頁號,不得填寫為
**--**;卷內頁號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頁號標注于案卷內頁右
上角;雙面均有內容的,雙面均須標注。
5、卷內目錄必須按照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內容逐項填寫,特別
是有下劃線注明的文件,必須訂入案卷,因故無法入卷,須書面說明
不能入卷的理由,并將說明頁訂入案卷。
6、卷內收費發票、代理合同可使用復印件,但須寫明使用復印
件的原因,并由部門主任簽字確認;
7、收案審批表、授權委托書等文書材料必須使用原件歸檔;
8、質量監督卡應使用原件訂卷歸檔,當事人住所較遠,提交原
件不方便的,也可使用傳真件歸檔,但不允許使用復印件歸檔。
9、結案時間超出判決、調解書制作日期3個月的,辦案律師必
須書面說明,否則,將按照逾期歸檔予以處理。
第六條、為督促辦案人員及時制作業務檔案,在立卷前財務部門
暫扣應提酬金的10%不予發放,待檔案管理人員審查合格簽字后方
可發給。
第七條、承辦律師應在法律事務辦結后二個月內整理案卷,裝訂
成冊,交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合格后,與檔案管理員辦理案卷交接
手續。
第八條、本所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案卷后,按規定辦理歸檔手續,
并在本所管理系統中予以登記。
第九條、本所檔案管理人員對律師業務檔案,應妥當保管,不得
損壞、丟失。
第十條、為發揮律師業務檔案的作用,建立檔案借閱制度,除辦
案律師外,其他人借閱案卷,須持有案件代理律師的書面同意函。檔
案借閱須辦理登記,借閱人須妥善保管案卷,不得遺失、損毀。除檔
案管理人員外,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檔案室或取用已歸檔案
卷。
第十一條、一審由中級或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民、行政、執行及
非訴訟案件,案卷最低保管期限為15年;一審由高級或最高人民法
院受理的民、行政、執行案件,案卷最低保管期限為30年;辦案律
師認為有必要,可予以延長。
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最低保管年限為15
年;一審由中級或以上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最低保管
年限為30年;被告被判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為
永久。
第十二條、承辦律師裝訂案卷時,須將案件類別、承辦律師事務
所、承辦律師、委托人、對方當事人、對方委托代理人、案由、收結
案日期、審理法院、審級、法院收案號、審理結果、歸檔日期、立卷
人、保管年限、卷內頁數、備考表及案卷封底需填寫的內容填寫完畢。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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