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的選擇與確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核心,反映糾紛所涉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對法院公正審
判和高效管理的意義不言而喻,有利于案件的分類管理和正確審理,有利于確定各民事
審判庭業務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準確性。
但是,對于律師辦案來說,案由的重要性卻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忽視。律師行業普遍存在
這樣的誤區,即確定案由是法官的職責,和律師關系不大,或者認為律師是無能為力的。
其實,一名律師特別是原告律師,在訴訟時法官對案由的確定上是可有作為,大有可為
的:訴訟階段通過合理選擇訴訟請求,可以影響法官對案由的確定,可以改變訴訟方向
的走向,甚至可以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成敗。
三個案例的比較分析
案例與評析01:
2012年10月,煤礦經營者李某通過他人介紹請來張某為其搬運煤,約定張某自行提供
運輸車輛和其他搬運工具,按搬運量獲取報酬。某天張某在礦區搬運煤時,身后一堵舊
墻突然倒塌將其砸傷,張某為此花去住院費、醫療費以及護理費等近兩萬元。后張某主
張其與李某之間系雇傭關系,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第三級案由“提供勞務者受
害責任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賠償損失;而李某則抗辯稱雙方系承攬關
系。法院審理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李某和張某之間系承攬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駁
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跳出本案系何種合同糾紛來看,由于張某所受損害系李某礦區構筑物倒塌所致,根據侵
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如張某選擇以“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有
望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審理法院認為,從現有證據判斷雙方之間是承攬關系。法官在根
據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可以將案由確定為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或者承攬合同糾紛
的情況下,是不能主動變更案由的,只能根據張某的訴請和主張來確定案由,否則就會
加重李某的舉證責任,侵害其訴訟權利。
訴訟
選擇
案由
規定
法律適用和
裁判結論影響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
任糾紛
第三級案由李某抗辯稱雙方之間系承攬關系。法院認為,從現有證據看,李某和
張某是承攬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駁回張某訴請。法院認定雙方為承
攬關系,對于李某在定作、指示、選任上存在過錯的,張某要承擔舉
證責任。
構筑物倒塌損害責
任糾紛
第四級案由
李某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張某無須承擔李某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訴請或會得到法院支持。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
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
其他責任人追償。
案例與評析02:
李某將其名下一輛價值15萬的汽車借給其好友張某,借用期限為兩個月。借用期限屆
滿后,王某因張某拖欠其20萬元債款,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汽車開走抵債。后李
某向張某追索未果,誤認為張某故意侵占其汽車,而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返還車輛、
賠償損失。
本案中,李某起訴的對象是張某,訴訟請求是要求對方返還車輛、賠償損失,因此法院
基于該訴請和主張只能將案由認定為借用合同糾紛。
起訴
對象
張某
訴訟
請求
返還車輛
賠償損失
案由選擇及法律影響
案由為借用合同糾紛。由于標的物已被他人侵占,基于合同
相對性,很難實現追回汽車的訴訟目標。
王某或
王某+張某
案由必然含有返還原物糾紛或侵權責任糾紛
返還原物糾紛訴訟,李某
則只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是
車輛的合法所有人即可完
成自己的舉證責任。
返還車輛
賠償損失
侵權責任糾紛訴訟,李某需對王
某的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
關系和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與評析03:
2014年6月,李某報名參加組團社深圳某旅行社組織的潮汕一日游,該旅行社因報名人
數過少,未經李某同意擅自將其轉團給地接社汕尾某旅行社。汕尾某旅行社雇用汕尾某
運輸公司車輛提供交通服務。旅行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嚴重殘疾,駕駛員張某
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以深圳某旅行社、汕尾某旅行社和汕尾某運輸公司為共同
被告,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并以人身損害為由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
全。
一、二審判決結果在責任主體和賠償數額上出現極大差異,顯然和李某提起的訴訟請求
和主張直接相關。由于李某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以及以人身損害為由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的訴訟主張,致使二審法院最終將案由認定為侵權責任糾紛。
審理
法院
一審法院
訴訟
類別
認定李某提起的是
違約之訴
裁判
結論
《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
定: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
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
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審
法院判令深圳某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汕尾某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
二者共賠償李某一百五十多萬元;李某請求汕尾某運輸公司承擔賠償
責任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應另案處理。
二審法院認定李某提起的是
侵權之訴
根據李某的訴訟請求和主張,李某提出的是侵權之訴,判令汕尾某
旅行社和汕尾某運輸公司作為侵權人共同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合計
六十多萬元;李某請求深圳某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
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應當另案處理。
案由重要性的具體表現
結合三個案例分析,能夠看出案由選擇在律師辦案中的重要性。再從律師代理實務概括,
案由重要性大體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由確定混同于受理條件,影響立案受理
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
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
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這是案由規定的一大進步。但由于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對案由的理解和適用不夠到位,
致使案由在某種程度上被混同于法院對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圍。實務之中,如果原告律師
案由選擇不當,可能存在案件得不到法院受理的風險。
2.案由選擇可能決定案件的管轄范圍
尤其是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提起侵權之訴,則一般由被告所在地
或侵權行為地管轄;如果提起違約之訴,則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而管
轄法院的不同,在方便當事人訴訟以及減少訴訟成本方面是有重大影響的。
3.案由選擇或將決定案件的訴訟時效
比如,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如果提起人身損害的侵權之訴,則訴訟時效
為一年;如果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侵權之訴,則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提起違約之
訴,則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等等。
4.案由選擇影響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
這里不妨試舉一例。需要說明的是,這個案例僅僅是出于論述觀點的需要,訴訟行為的
誠信問題不是討論的主旨。如:張某被某棟大樓上的住戶李某陽臺上墜落的花盆砸到頭
部,造成腦震蕩,前后花去醫藥費近十萬元。如果張某事先了解到李某有賠償能力,以
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則由李某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給予賠償;
如果張某事先了解到李某沒有賠償能力,以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提
起訴訟,則按照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賠償處理,由包括李某在內的所有可能加害的建
筑物使用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給予補償。
5.導致法律適用差異并影響實體處理
比如同一侵權糾紛,如果認定為一般侵權案件,則適用過錯責任規則原則,由原被告雙
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如果認定為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環境污染
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等特殊侵權責任,則一般適用
無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歸責原則,被告無法定減免責任事由的,往往承擔全部責任,
即使原告有過錯,也只是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對被告適當予以減輕責任。
選擇案由的常用方法和技巧
分析清楚了案由在律師辦案階段的重要性,接下來論述一下律師在案由選擇與確定方面
常用的方法和技巧:
1.在確定民事案件案由之前,先要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由于訴訟請求要求具體明確,所以當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籠統模糊、游移不定甚至前后
矛盾時,原告律師應當及時予以釋明,分析采取不同案由的利弊,讓原告自己選擇訴由。
但是,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
的,原告律師也應當相應變更案件案由。
2.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法律關系性質確定案由
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比如,涉及
商品房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銷
售合同糾紛、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有些案件經過預約、預售、銷售、委托代
理各個環節,但如果僅在預售環節發生爭議,則應確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如果在
預售和銷售環節都發生爭議,則應確定為并列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銷售合
同糾紛。
3.案由的確定應當適用由低到高的順序原則
一審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系的性質,首先應適用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
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
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比如,二級案由勞動爭議項下有三個
三級案由(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和福利待遇糾紛),三級案由勞動合同糾紛項
下有七個四級案由(確認勞動關系糾紛、集體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
用工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競業限制糾紛),三級案由社會保險
糾紛項下有五個案由(養老保險待遇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醫療保險待遇糾紛、生
育保險待遇糾紛、失業保險待遇糾紛)。如果勞動者既起訴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
酬,又起訴用人單位支付未為其繳交醫保而應賠償的醫藥費用,則應適用并列的兩個四
級案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和醫療保險待遇糾紛,不應直接適用共同的二級案由勞動爭
議,或所屬的兩個三級案由。
4.對于案由名稱中出現頓號(即“、”)的部分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
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
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
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
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
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結語
總之,案由的選擇和確定對于訴訟的推進甚至成敗意義重大,是訴訟律師進行訴訟的基
本功,體現了訴訟律師高超的訴訟技能,值得每一位訴訟律師研究,以提高其訴訟技能,
降低訴訟風險,提升服務質量,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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