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關系分割法對沖突規范的軟化處理
摘要:傳統的沖突規范的是通過連結點選擇方法,反映了法律關系與一定
地域之間的內在的、實質性的聯系。這種方法機械、僵化,忽視實際生活的靈活
性,不能適應迅速變化的社會現實。因此,對傳統的沖突規范的改造,首先應克
服這種硬性規范所具有的僵固性,增加法律的靈活性,分割方法就是軟化手段的
一種。分割法從產生到發展,都與其對傳統沖突規范的軟化處理密不可分,為改
造沖突規范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關鍵詞:分割方法;軟化處理;政府利益分析;開放式連接點
分割法,指將一個案件分割為若干問題,每個問題分別進行法律選擇分
析的過程和方法。與傳統的整體法相比,分割法的出現將大大增強了沖突規范的
靈活性,以及個案在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上的公正性,并極為有效地避免了傳統
整體法的僵化弊端。談及分割方法產生的目的,實際上是為增加法律適用的靈活
性和復雜性,克服傳統沖突規范的僵硬和機械,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判決結果的一
致性,并促進個案的公平正義。隨著各國國際私法理論的發展,特別是美國沖突
法革命,為分割方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帶來了豐碩成果。下面,我將大致以分割
法的發展為脈絡,介紹其為軟化處理沖突規范所做出的貢獻。
一、傳統的法律關系分割方法
法律關系往往有不同環節組成,而環節之間往往具有相對獨立性,有自己的
重心,一概地要求所有環節受一個連接點的法律支配,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機械性。
實際上,早在法則區別說時代,意大利人巴特魯斯就主張對合同的不同方面進行
分割,如合同的效力適用合同履行地法或法院地法;對于合同是否達到當事人期
待的正常結果,分別適用履約地法和當事人屬人法。盡管這一主張遭到了學者的
一致反對,但不可否認,在整體法占有統治地位的14世紀,這種主張無疑為后
世分割法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啟迪。
在此基礎之上,分割方法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以下內容:對合同當事人的締約
能力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合同形式適用締結地法,合同的履行適用履行地法,
而合同的成立和實質有效性問題適用合同準據法。如美國和瑞士都采用這樣的做
法;德國學者薩維尼和巴爾也主張,既然合同已履行地為本座,那么雙務合同中,
每方當事人如在不同國家履行其義務,應分別適用他們各自的屬人法。
比較整體法而言,這種分割方法還是為沖突規范帶來了很大的軟化作用,但
仍帶有明顯的屬地特點,硬性的規定如何分割合同法律關系,并在分割后簡單套
用固化的連接點,強調行為與特定場所的機械聯系,司法實踐操作亦極為不便。
二、新的法律關系分割法
盡管法律關系分割法的雛形早已存在,但其真正成熟發展還是在上世紀美國
沖突法革命之后。為了反映當事人的正當期望和判決的公平正義,意思自治理論、
本文發布于:2022-08-01 23:29:1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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