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公訴部門面臨的挑戰及應對
今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并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刑訴法的修改對于打擊和懲治犯罪,維護和保障人權方面都具有重
要的意義,作為行使國家追訴權的公訴部門,在新形勢下履行好公
訴職能面臨著以下諸多挑戰:
(一)簡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及工作壓力
簡易程序要求全部派員出庭,新刑訴法在某種程度上將現行的簡
易程序和被告人認罪普通程序案件簡化審程序加以合并,這樣做將
有利于提高庭審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彌補檢察機關對于適用簡易程
序案件庭審活動監督缺失等問題。但是,它給基層檢察機關帶來的
難題也是顯而易見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樣提高訴
訟效率都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每個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
將更加突出。
(二)證據制度的修改對公訴人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訴法明確了全新的證據制度,一是把“鑒定結論”改為“鑒
定意見”,鑒定意見只是鑒定人個人的認識和判斷,表達的也只是
鑒定人的個人意見,改變了過去對鑒定意見先入為主的權威認定,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鑒定意見也將成為案件審查的內容,這就要求
公訴人在審查鑒定意見時,首先應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進行
審查,同時也要對鑒定過程和鑒定依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
對于存在疑問的應當及時進行重新鑒定。雖然,修訂前的刑事訴訟
法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進行重新鑒定,但是實踐中此類情形相對較
少。二是把辨認筆錄歸入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筆錄,增加了偵查
實驗筆錄。新刑訴法賦予了辨認筆錄的證據屬性后,對偵查機關辨
認筆錄的制作水平、規范制作和公訴機關的審查要求也都有了相應
提高。三是增加了電子證據。電子證據證據地位的確立,為公訴人
使用電子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實踐中,公訴人必需具有一定的網
絡和計算機專業知識,這樣才能對公安機關的前期取證和后期補證
進行有效的引導,才能對已經取得的電子證據進行審查和使用時顯
得游刃有余。四是新增了證人、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新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條件:對于定罪
量刑具有重大影響的;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
要出庭的;其次新規定了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
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再次是新規定了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作
證的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
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
的根據;再其次是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
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
出意見。”最后新規定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即情節嚴
重的,予以十日的拘留。上述新規定凸顯了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的直
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因此對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證據分類審查與
認定、證據的綜合審查運用以及證明標準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
的證明標準更加嚴格,更加體現了案件過程的完整性和程序性,這
樣就使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明顯增加。對于公訴人而言,證人出庭
作證無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難度,尤其是當證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對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詢問和質證的壓力時,如何實現良好的庭審效
果對公訴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律師辦案制度的修改增加了辦案的難度
此次刑訴法在會見權、律師自行調查權、律師閱卷權等方面,較
現行的刑訴法有突破性規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權益,對公訴工作則意味著一次全新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一是
增加了控方證明的難度。在新刑訴法實施前公訴機關尚可以以刑訴
法為上位法、律師法為下位法為由拒絕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
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新刑訴法實施后這個“擋箭牌”將
不復存在,也使偵查、公訴機關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從現有刑訴法
所規定的“半公開”狀態變為“全面公開”狀態。使控辯雙方的對
抗性進一步增強。新刑訴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
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這也就意味著辯護方不承擔相
關的責任,這樣必然增加控方證明的難度。二是增加了固定證據的
難度。在審查起訴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由于不了解偵查機關
在偵查活動中對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獲取了哪些證據,因而不
敢輕易翻供翻證。而新刑訴法賦予了律師更充分的會見權、調查取
證權和閱卷權,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偵查機關移送的證據
卷材料,因而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證據及全案的證據弱點、薄弱環
節。同時,律師還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相關證人的證言或者其他同案
犯的供述。這樣一來,為律師在犯罪嫌疑人和證人之間、犯罪嫌疑
人和同案犯之間進行串供提供了條件。通過串供或者其他的措施,
犯罪嫌疑人極有可能翻供,從而給公訴機關的工作帶來很大的麻
煩。實踐中,也確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或翻供案件增多,造
成辦案難度增加。比如有不少公安機關清網行為的案件,同案犯已
作有罪判決,但犯罪嫌疑人雖投案,但不如實供述,原已判決同案
犯對到案犯罪嫌疑人罪行不供,造成案件被動,有些由于時間較長,
其它證據無法補充,定罪困難甚至不能定罪。
(四)無罪推定原則的充分體現,使公訴工作面臨敗訴風險加大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繼續強調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突出
了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權的保護,這也是根本大法——憲
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在部門法中的體現。本次修改主要在四個方
面全面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一是刑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訴
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
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二是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
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嚴禁刑訊逼供和以
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
實自己有罪,從而賦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證其罪的權利;三是第
五十三條規定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個具體標準:”(一)定罪量刑的
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
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即起
訴案件要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
程度。四是繼續保留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
確定為有罪”的規定,上述四個方面的規定全面集中體現了無罪推
定原則的實質和內涵,是我國刑事訴訟司法制度的里程碑式的進
步。這就要求我們公訴人的公訴理念必須與時俱進。在審查案件時,
既要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應法律懲罰犯罪,又要保
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就要求我們公訴人在公訴工作的整個
環節中,要全面地尊重和保障人權,準確理解拿拈無罪推定原則的
精髓,使“保障人權”的司法理念貫徹到公訴工作的各個環節中。
面對這些挑戰,我認為公訴部門應積極采取以下措施以應對:
(一)加強對新刑事訴訟法的學習
新刑訴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從現在起到新法施行
還有一段時間。基層檢察機關干警一定要抓住這段學習掌握新法的
寶貴時間,必須做到融會貫通。首先是全面學習新刑訴法及其修正
案,深入探究修改法條的立法原意和學理解釋,在認真領會修改法
條意圖的基礎上,正確把握新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在不斷提高基
層院公訴人理論水平的基礎上,更加注重提高公訴人的實戰技能,
讓廣大公訴人在公訴實踐中逐步轉變公訴理念。其次是不斷加大對
公訴人的實戰培訓力度,通過舉辦培訓班,觀摩優秀公訴人辯論賽,
旁聽示范法庭庭審等形式,重點提高庭審交叉詢問的技能,增強基
層公訴人妥善應對庭審調查中證人證言、證據發生變化的應對能
力,以全面提高掌控庭審局面的能力。最后是應注重基層檢察機關
公訴隊伍團隊作戰能力的提高,提高工作效率。通過在公訴實踐中
不斷增強公訴人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權的能力,不斷提高公正執法的
素質,社會矛盾化解的能力,社會管理創新的水平。
(二)積極轉變執法理念
修訂后的《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以及對保障
律師執業權利、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等一系列明文規定,這
就要求我們公訴部門要積極適應,更新執法觀念,認真執行法律規
定,迎接挑戰。第一要更加注重程序正義,拋棄以往重實體、輕程
序的思想觀念。第二要更加注重人權保障。在審查起訴時,不僅要
仔細審查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證據,更要仔細審查犯罪嫌疑
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第三要更加注重尊重律師工作。加強與律
師的溝通和交流,贏得律師對檢察工作的理解與配合。
(三)提高公訴人以庭審為中心的抗辯能力
新的庭審模式的確立,使出庭強度增加、出庭難度加大,圍繞庭
審出現的矛盾沖突增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都具有了更加強烈的
對抗性。因此,基層院的公訴人要切實正確履行公訴職能,必須牢
固樹立以庭審為中心的思想,不斷增強自己的抗辯能力。這就要求
公訴人對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以及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法規了如
指掌外,還要認真做好庭審中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的工作。由于
辯護人對公訴人認定的案件事實與證據通過閱卷,復制和摘抄有關
材料和到法院全面閱卷后是已經十分清楚,而辯護人是否會向法庭
提供新的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會提出哪些問題等,公訴人卻
難于掌握,再加上多類證人的出庭作證,就會使意外情況明顯增多,
公訴人只有不斷提高政治、法律業務素質,增強質證過程中的訊問、
詢問時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論辯的口才,善于把握案件的焦點做好預
測性和預防性工作,才能對庭審中的意外情況做到穩定沉著,機智
應變,才能應付自如,從容化解。尤其是在詢問方式上,既要避免
詢問的禁止性規則,如誘導性詢問、不當詢問或違法詢問,又要著
力提高詢問能力,提高掌控整個庭審局面的水平。
(四)加強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
公訴部門要始終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為指導,以維護公平正義
為己任。基層院公訴部門應在加大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的力度上下
功夫,在拓寬監督渠道、功效上下功夫,在研究監督的新形式、新
方法上下功夫。要立足于履行監督制約的職責,把監督制約寓于辦
案之中,要擯棄單純的為辦案而辦案的舊觀念,強化制約意識、監
督意識,使監督規范化、常態化。依法加大對刑事判決的監督力度,
加強對人民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審查,發現判決確
有錯誤的,要按照"慎重、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抗訴。對偵查
機關、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可以根據不同情形靈活運用提前介入
偵查、退回補充偵查、追訴、建議撤案、不起訴、列席審判委員會、
發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實現在刑事訴
訟過程中的全面監督,使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事后監督有機結合
起來。
(作者通訊地址: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檢察院,江西宜豐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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