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禁業條款性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條中增加關于職業禁止
的規定。從法律解釋方法的角度分析,此條款是對非刑罰處罰的補充。這一規定
逐步擴張了非刑罰處罰方法的適用范圍,是對原有非刑罰處罰措施的補充,使得
刑罰方法與非刑罰方法的銜接性進一步增強,促進了刑罰體系的完善。
標簽:禁業條款;法律解釋;非刑罰處罰方法;保安處分
doi:10.19311/.1672-3198.2016.09.067
刑修九對刑法第三十七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
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
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
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這項制度是我國刑法
發展的一項重要創新,然而,如何界定這條規定的法律性質,理解和把握其具體
內容,合法又合理地實際適用和執行,是理論和實踐中面臨的一項新的重要課題。
1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概念
非刑罰化浪潮發源于20世紀中葉,非刑罰處罰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傳
統刑罰的弊端,推動了社會對于犯罪和罪犯的態度的轉變,同時也使現代社會在
治理犯罪時更人道、更經濟,因此,有學者將非刑罰化稱為“犯罪與刑罰演進過
程中帶有人道主義彩的一道風景。”當代中國的非刑罰化則是起源于1979年刑
法,在刑法改革的過程中也沒有忽視非刑罰措施這一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8
月29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通過了《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第一條對刑法第三十七條做出了修改,
規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
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
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是對非刑罰措施的規
定,此次修正案對第三十七條進行修改,意味著對我國非刑罰處罰措施的調整和
完善。那么,何謂非刑罰處罰?
理論界對非刑罰處罰概念的爭議不大,認為非刑罰處罰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對
犯罪人適用的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通常認為,我國的刑罰體系分為刑罰措
施和非刑罰措施,刑罰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非刑罰措施則是指刑法第三十六
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
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
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
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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