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265/xb.2013.04.008
第34卷第4期江西理工大學學報
JournalofJiangx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
Vol.34,o.4
Aug.2013
2013年8月
文章編號:2095-3046(2013)04-0027-05
轉型期美國食品法律規制研究
———以1906年《聯邦食品與藥品法》的頒布為中心
吳
摘
強1,張甲娜2
(1.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武漢430072;2.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杭州311300)
要:一百多年前的進步時代時值美國社會轉型期,各種問題層出不窮,食品摻假尤為嚴重。為
了有效緩解食品摻假的嚴峻形勢,美國政府改變奉行已久的消極不干預政策,積極介入;以哈維·
維利為首的監管官僚也努力推動針對食品的全國性監管;獨立的新聞媒體則致力于揭發食品生
產領域中存在的黑幕。可以說,這三股勢力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推動了1906年《聯邦食品與藥品
法》的頒布,開啟了美國食品監管的“聯邦化”序幕。如今重新審視這一重要法典,對目前我國食品
安全出現的弊病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關鍵詞:社會轉型;聯邦食品與藥品法;哈維·維利;進步運動;黑幕揭發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志碼:A
目前,食品安全已經成為困擾中國社會實現順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利轉型的一大難題。
等行為近年來屢見報端,成為令今日國人痛心疾首
的問題之一。事實上,回溯世界歷史可知,食品摻假
問題并非當今中國所獨有,早先完成現代化的歐美
發達國家也都曾先后經歷過食品生產領域內的混
亂不堪。在這方面,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美國便
是一個很好的例證。與中國相比,世紀之交的美國
正值進步運動之際,同時也是美國從農業社會邁入
工業社會的一個“大轉折”時期。其自南北內戰后直
至世紀末這段時間內的食品生產受困于各類摻假
而成為眾矢之的。也正因如此,美國同一時期內掀
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純凈食品運動,參加者上至總
統、政府監管機構官僚,下至新聞記者、民間團體和
一般平民,他們合力促成了1906年《聯邦食品與藥
品法》的頒布。對此問題,已有部分美國學者就此展
開討論。然而,由于資料所限,國內美國史學界至今
仍在此一問題上語焉不詳。本文擬在借鑒美國學者
已有研究的基礎上以1906年《聯邦食品與藥品法》
的頒布為中心,試對轉型期美國食品的法律監管問
題做一初探。
一、轉型期的美國食品摻假亂象
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動下,進步時代的美國
經濟蓬勃發展。以工業而論:1849 ̄1899年的50年
間,美國制造業總產值從原有的10億美元增至
美國工業年增130億美元[1]。19世紀的最后40年,
長率高達4%以上[2]。經濟急速發展的同時,整個社
會也處于深刻的變化中:傳統的手工作坊逐漸讓位
簡言之,19于機器大工業;大批鄉村人口涌入城市。
世紀末的美國已經初步完成工業化,由農業社會邁
入工業社會,一個不同于以往的嶄新時代已經來
臨。然而,這一時期的美國政府卻依然信守傳統的
“守夜人”自居,任由社會經濟自自由放任主義,以
“經濟發展與社會進行發展而盡量不干預。出現了
[3],工業化并未給美國民眾帶來實惠和步嚴重脫節”
福利,反而產生所謂“工業文明綜合癥”。
當一個社會處于轉型期時,社會本身的發展進
程往往要快于人們思想觀念的更新速度,而政府在
制度創新和立法調節兩方面也時常處于滯后狀態,
收稿日期:2013-03-03
基金項目:浙江農林大學科研創新基金項目(編號:3122013240194)
作者簡介:吳強(1985-),男,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世界史方面的研究,E-mail:huangheqingshan_200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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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具體形式來看,食品摻假主要有以下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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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容易導致整個社會運行的失范和無序。
二、以州食品法為核心的法律規制及其
不足
早在19世紀80年代,部分州議會就已經開始
通過立法措施來加強對食品生產的監管力度,確保
民眾在市場上能夠買到放心食品。此后直至世紀末
的20年內,美國大部分州都已制定有關規制食品摻
這些法律條文大都要求食假的法律[5]。從內容上看,
品生產者在食品標簽中注明產品成分,尤其是其中
的防腐劑和添加劑,產品樣本則需送呈政府部門檢
測,對不法者要予以處罰[6]。但由于各州食品法皆從
各自州情出發,許多規定并不一致,且無法應用于跨
州性食品貿易,加上貿易壁壘等因素,反而導致食品
生產流通各環節成本倍增。此種法律上的差異帶來
的譴責越來越強烈,由聯邦政府來管制食品市場變
得非常必要。對于食品商家而言,州法更多的是麻煩
而非保護。而同期的大多數國家,中央政府監管食品
是普遍做法,這也要求聯邦政府有所作為。
由于種種原因,各州相關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實
早期各州關于施狀況不甚理想:(1)管制程度有別。
食品污染只是維持最小程度的管制方式,盡管如
此,由于各州理解不同,各州的控制明顯不一致。例
如,密蘇里州比較寬松,采取行政許可式的管制,頒
發城鎮特許狀,通過規定具體法令,準許公民依法
建立和規制市場。密蘇里州的圣路易斯市在此基礎
上走的更遠,規定允許對有關食品進行檢查(如黃
油),并且建立了面包等食物的標準。由于各州管制
的方式與程度差別甚大,導致規避法律及侵害食品
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行為不斷發生[7]。(2)管
制效果不好。盡管多數州已經制定了食品法律,但
是由于種種原因,其實施狀況極不理想:從法條的
內容看,各地差異很大:有些州,對于有關食品污染
及規制等的規定,只有寥寥數語,有些州則規定的
過于繁雜,在跨州糾紛難以適用。從執法的機構看,
盡管有些州關于食品污染等的規制有詳細規定,但
法律沒有規定執法機構,導致執法主體缺位。從執
法的力度看,州政府對食品商家的積極作為遠未能
達到有效保護的程度。或許是政府角還處于轉變
過程中,各種對于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夠深入,即便
是在規定了專門執行機構的州,也難以有效保護食
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8]。
顯然,州法不足以承擔美國轉型時期食品污染
治理的重任。伴隨鐵路的延伸和統一大市場聯系的
日漸緊密,州際貿易日漸頻繁,生產分工日益全國
“傳統摻假”,或可稱之為“物理摻假”。這一是
種形式的摻假大多發生在食品交易和買賣過程中。
食品生產者和銷售商以各種手段和方式降低食品
中本應具有滿足人類所需的營養成分,或者將某些
香、味相近且成本低廉,較易獲得的物質混入正、
品中,從而盡可能降低成本,提高贏利。若以現代的
所謂“商事契約”來看,“物理摻假”基本屬于今日
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常能夠碰到的商業欺詐行為。
消費者在此過程中蒙受經濟損失。相對而言,“物
理摻假”雖然對人體的生命健康并不構成直接危
害,但對普通消費者來說,他們很難在購買之前知
悉生產者和商家使用了哪種方式進行摻假。退而
言之,即使短期內相對安全,但經過“物理摻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