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的法律分析
最近,一項調查報告顯示,隨著我國物
業管理公開招投標制度的逐步推進,物業管
理交接糾紛頻發正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被
辭退的物業管理公司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
公司、原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就
物業管理交接事項頻繁發生糾紛,不僅影響
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對
物業管理公司的企業形象產生很大負面效
應,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我國物業管理行
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本文將從法律
層面對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產生的原因和性
質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物業管
理交接糾紛的方法和規范物業管理交接程
序的建議。
一、物業管理交接糾紛頻發的原因
物業管理交接糾紛頻頻發生的原因有
很多:物業管理公司的觀念不適應物業管理
市場化要求、物業管理招投標的程序不完善、
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在溝通方面存
在誤解、規范物業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規不健
全……從法律層面上分析,產生物業管理交
接糾紛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業主大會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
務不到位為由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而物
業管理公司以種種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
不辦理交接,由此導致糾紛。我國有關由業
主大會公開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對本物
業區域進行管理的制度剛剛建立,目前大多
數的物業區域都由開發商確定的物業管理
公司負責管理,業主只能被動接受,很多物
業管理公司的競爭意識、危機意識不強,服
務不到位,也不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雙方
缺乏良性互動。在《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賦
予業主大會公開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
權利后,很多小區的業主大會積極行使這一
權利,以服務不到位為由解聘原物業管理公
司。當前產生的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大部分屬
于這一類,如去年12月8日,杭州最早的
高層住宅小區-中山花園業主大會就以“收
費過高、管理不善、開支混亂”為由解聘原
物業管理公司,并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入駐,但是因為原物業管理公司不配合接交
而產生糾紛,導致小區出現物業管理“真
空”。
2、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前期物
業管理結束,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
司進駐管理,而原物業管理公司不甘退出,
繼續占據小區,拒絕與新物業管理公司進行
交接,因而產生糾紛。如今年3月18日廣
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原物業管理公
司必須撤出的廣州翠湖山莊新舊物管交接
糾紛案,就是由于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完成后
業主委員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但是
開發商確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卻拒不移交物
業管理權,并與新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嚴重沖
突,致使小區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二、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的法律性質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移交物
業管理用房和資料是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
服務合同終止后必須承擔的責任,即《合同
法》所規定的“附隨合同義務”,因此,物
業管理交接糾紛屬于合同一方不履行“附
隨合同義務”而產生的合同糾紛。物業管理
交接糾紛在形式上表現為物業管理公司不
移交物業管理用房、資料,但本質上是物業
管理公司不移交物業管理權。具體可以分為
兩種情況:
1、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業
主委員會與所聘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簽訂有
物業服務合同,并且明確約定了合同期限。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前
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
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
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
止?!钡谌鍡l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
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合同期限、違
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庇纱宋覀兛梢钥?/p>
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
管理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服務期限,而前期物
業服務合同雖然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
定期限,但是實際上《物業管理條例》已經
明確規定了其最長有效日期-業主委員會與
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
日。
對于這類有明確期限的合同,我國《合
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以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為了適應隨時
可能發生變化的實際情況,保護當事人的利
益,《合同法》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當
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
務的;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
同的目的是為了享受方便、及時并且與物業
管理費相當的物業服務,如果物業管理公司
沒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提供相
應的服務,致使業主不能實現其合同目的,
或者出現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則
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合同法》的以上規定
提前解除合同?!逗贤ā返诰攀邨l規定:
本文發布于:2022-08-26 22:22:4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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