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 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本節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的立法過程、法律地位;對其立法宗旨、立法原則、適用范圍、教育體 制等主要的法律條文進行解讀;同時對具體案例進行分析,在案例解讀 中明確法律責任,了解法律效力。 制定過程:從1994年1月,國家教委廣泛征求各界專家、學者的意見, 對《教育法》草案進行再次仔細修改,于1994年5月將《教育法(草案)》 提交國務院審議。議。1995年3月18日《教育法(草案)》獲得八屆全國 人大三次會議的通過。至此,《教育法》正式出臺。 立法宗旨:《教育法》總則第一條明確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為了發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其含義如下: (一)發展教育事業 (二)提高全民族素質 (三)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適用范圍:《教育法》總則第2條指出了本法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這里所稱的“各級各類教育”, 是指國家教育制度內的各級各類教育。 其中的各級教育, 包括學前教育、 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類教育包括根據不同的教育分類標 準所劃分的不同類別的教育。 考慮到軍事學校教育和宗教學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在附件中第 82條分別進行規定:“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 則規定。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教育性質與方針:《教育法》總則第3條規定了我國教育性質:“國家堅 持以馬克思主義、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 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教育法》總則第5條又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教育方針:“教育必須為社會 教育方針: 教育方針 教育必須為社會 主義現代化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 主義現代化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 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教育的基本原則 (一)對受教育者進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則 (二)繼承和吸收優秀文化成果的原則 (三)教育公益性原則 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是現代教育的特征。
x0c(四)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 (五)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2、義務教育階段公民 1、公民享有不可剝奪的平等受教育權利。 的就學機會、教育條件和教育效果平等。義務教育是
國家對全體兒童 和青少年實施的關系到國民素質和國家命運的免費教育。 3、義務教 育階段后,即初中教育后,公民的入學機會、競爭機會、成功機會均 等。 (六)幫助特殊地區和保護弱勢體的原則 (七)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原則 八)鼓勵教育科學研究原則 (九)推廣普通話原則 (十)獎勵突出貢獻原則 教育管理體制 《教育法》總則第14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 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 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這是我國現行的教育行政分級管理的 基本體制。第16條又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 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 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狹義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組織的 教育和教學機構及各級教育行政組織機構的體系和運行規則。 (一)學校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17條規定我國現行學校教育制度為:“國家實行學前教 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 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 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 行政部門規定。 ”它構成了擔負著不同任務的不同層次但又互相銜接的 學校教育系統。 (二)義務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18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 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 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 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1986年國家頒布《義務教育法》,《教育法》再一次對義務教育制度給
x0c予確定。 (三)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職業教育是給學生從事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的教 育。 (四)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教育法》第20條規定:“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 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 構承辦。”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試制度是國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家教育考試是指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根據一定的考試目 的,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原則、考試程 序,對受教育者的知識和能力進行的測定和評價,是檢驗受教育者是 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的重要手段。 (五
)學業證書制度和學位制度 《教育法》第21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 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 者其他學業證書。”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 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 發學位證書。 ”學業證書是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頒發的, 證明學生完 成學業情況的憑證。它是用人單位衡量持有者知識水平的依據。學業 證書的發放是一種國家特許的權力,只有經過國家批準認可的教育機 構或教育考試機構才有資格頒發學業證書。這是對學業證書的權威 性、嚴肅性和有效性的法律保證。學業證書制度是保證教育活動有序 進行、保證教育質量穩定發展、維系國家人事管理制度和教育管理制 度的重要制度, 是國家教育制度有序化、 正常化、 規范化的重要表現。 我國的學業證書制度包括兩大類:學歷證書和非學歷證書。 (六)掃除文盲教育制度 (七)教育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 《教育法》第24條中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 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教育督導制度是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所屬的教育部門,對 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的制度。通過 該項制度,可以保證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得以很好的 貫徹執行。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中央教育 督導機構指國家教育督導團,在教育部黨組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全國
x0c的教育督導工作;地方教育督導機構指地方縣級以上教育督導機構, 其組織形式和職責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設專職 督學,或根據需要聘請兼職督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者依法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記注冊設立的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它是有計劃、有組織、有系 統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既包括學制系統內的以實施學歷 性教育為主的機構,又包括各種實施非學歷性教育的機構。這些組織 機構構成了教育關系的主體,《教育法》對各類教育關系主體的構成 條件、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把教育關系主體的行為納入法制 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構成要件 《教育法》第26條明確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 列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師,有符合規定標準的 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以上四項基本條件,缺一不可。
(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 《教育法》第29條具體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履行下列義 務: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 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以 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 關情況提供便利;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依法 接受監督。”這六方面的義務,是與辦學自主權相對的,在貫徹辦學宗 旨,進行內部管理和組織教育活動中必須履行的,而不是作為社會組 織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全部義務。 教育者與受教育者 《教育法》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與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 定。 (一)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 《教育法》第32、33條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 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育法》 ”在
x0c的“子法”《教師法》中,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下 一章再系統介紹。 (二)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職從業 受教育者 人員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接受基 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國公民。 1、受教育者的權利。 《教育法》第42條對受教育者的具體權利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切 實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2)獲得獎學金、 助學金、 貸學金的權利。 (3) 獲得公正評價和證書的權利。(4)提出申訴和依法起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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