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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李**與劉**侵權損害賠償事宜
日期:二零**年一月十八日
甲方:李**
乙方:劉**
2008年1月12日,甲乙以及多位同村老鄉上山砍柴。乙先砍
完回到山底后,被山坡上因為柴木滑動而松動的石土砸到頭部,引發
人身損害。
現就該事宜若采取訴訟途徑可能得到的裁判作如下分析: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
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
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長期以來,將柴木從山頂滑落山底是村民的習慣性行為,所有村
民如此行事。也正是村民常年的這種行為,造成了山石的松動。
所以,山石的松動,可能是任何人的柴木引起的,除非有人可以
證明該石塊是有甲行為直接引起的。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
認定此類侵權的可能性最大,這樣的結果是,當時所有山上的人都對
該損害承擔填補責任。這樣,甲承擔的分割應該是其中的一份而已。
2.根據《侵權行為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
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如果乙方可以舉證當時有人看見是甲的木柴引起該石塊的松動
而導致最后的事故。那么事發當時,甲乙雙方距離遙遠,甲方無法預
見乙的位置,故甲方本身并無主觀過錯。另外,山石的松動是甲方無
法遇見的,故乙方的損害與甲行為本身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所以,對
于事故的發生甲乙雙方都沒有過錯。這樣,甲乙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
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該事故發生時間是2008年,故甲方可以主張已過訴訟時效,乙
方若要主張時效未經過,有相當的舉證難度。
本文發布于:2022-07-15 14:53:4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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