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書
關于不批準逮捕的法律
法律文書
2021年8月
關于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關于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關于不應批準逮捕的
法律意見書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中倫文德(武漢)律師事務所接受楊xx(楊x之父)之委托,指派王文振律師為
其提供法律幫助,現就犯罪嫌疑人楊x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楊x應不予批準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
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
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條對于
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
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對于
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
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夠如實交
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
到被害人諒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
在校學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楊x其認罪悔罪態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觀惡性小并且在共同
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學兼優的學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聽話的好孩子,
尊老,深得街坊好評,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會對孩子加強監管,
懇請貴院不予批準逮捕,并變更強制措施,給孩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上述意見懇請采納。
北京中倫文德(武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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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律師:王文振
時間: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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