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關系分析
作者:張雪萍
來源:《教學與管理(中學版)》2007年第06期
我國對教師實行職業許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作為行政主體,依法受
理、認定申請者的教師資格,并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頒發資格證書,依法賦予申請人從事
教學活動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是應申請的行政許可。認定機關與申請者之間形成了典型的行
政法律關系。
一、教師資格認定行為中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并承
擔義務的人自然人或單位。在教師資格認定行為的法律關系里,其主體是申請教師資格證書的
自然人和實施認定教師資格行為的行政機關。
1.申請教師資格證書的自然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教師法》,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
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
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的,”都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此,教師資格證書申請人應具備以
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備相應的學歷:《教師法》對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提出相應的要求。
(4)有一定的教學能力:對于申請人教育教學能力,認為“應當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
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
等級標準》”;另外申請人還需“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
史”。
(5)限制規定:由于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與接班人的使命,對于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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