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警美國啟動對伊朗第二輪制裁合規提示與建議
一、制裁背景介紹
2018年11月2日,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
(OFAC)對《伊朗交易和制裁條例》(ITSR)進行了
修改;11月5日,OFAC發布了針對伊朗制裁的FAQ
以及新的伊朗制裁名單并將重啟對伊朗石油、銀行、造
船和船運業的制裁。至此,美國全面恢復了因為加入
《伊朗核協議》而停止實施的伊朗制裁措施。
現將此次OFAC對ITSR進行修改以及新發布的FAQ的
主要內容以及相關政策變化對中國企業的影響進行提
示。
二、OFAC對ITSR的主要修改
(一)針對伊朗能源行業的制裁
OFAC通過對ITSR第560.211條的修改,重新實施了
原13622號行政令第5條、第6條,現13846號行政
令第1條和第10條的規定。
第13846號行政令第1條(a)(ii)款規定:自2018
年11月5日起,為伊朗國家石油公司(IOC),
ICO(伊朗國家石油公司旗下總部位于瑞士的投資公
司)或伊朗中央銀行(TheCentralBankofIran)
提供實質性的協助,贊助,或提供財務,物資,技術支
持,或提供商品、服務支持的人現在或之后在美國境內
的或為美國人擁有或控制的財產和財產權益將被凍結,
并不得被轉讓,支付,出口,支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處
理。需注意的是,第13846號行政令第16條將IOC
和ICO定義為包括任何被它們擁有、控制或為它們行
事的實體。
第13846號行政令第10條規定,除另有規定,第
13846號行政令第1條(a)款不適用于任何進行或促
成涉及以下項目的交易的人員。具體而言,前述項目是
指:
(1)天然氣開發項目以及從阿塞拜疆向土耳其和
歐洲運輸天然氣的管道的建造和運營項目;
(2)向土耳其和歐洲各國提供能源安全和幫助其
擺脫對俄羅斯和伊朗能源依賴的項目;和
(3)根據與伊朗之外的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生產
共享協議或進一步達成生產共享協議所必需的附屬
協議,或由其授予的許可,于2012年8月10日
前啟動的項目。
需注意,上述天然氣開發和管道項目是開發阿塞拜疆里
海地區的ShahDeniz天然氣田和將天然氣從阿塞拜疆
運輸到歐洲和土耳其的相關管道項目。
(二)撤銷13599清單(EO13599List)
2018年11月5日,OFAC從其網站移除13599清單
并將位于13599清單的相應個人和實體重新列入特別指
定國民名單(SDList)。
需注意,若相關人員滿足伊朗政府以及伊朗金融機構的
定義,則不論其是否被聯邦公報發布或被納入SD
List,其在美國境內或為美國人擁有、控制的財產和財
產權益都將被凍結。同時,根據OFAC50%規則
(50%Rule),為財產及財產權益被凍結的實體擁有
50%以上所有權利益的實體的財產和財產權益也將被凍
結,同時將自動被視為被凍結人士,而無論其本身是否
被指定。
除了將13599清單中的個人和實體以及因美國加入《伊
朗核協議》而被移除的其他實體重新列入SDList
外,OFAC還指定了超過300名的新增制裁對象。上述
行動導致超過700名個人、實體、航空器和船舶受到制
裁。
需注意,被從13599清單中移至SDList中的人可能
受限于二級制裁。與受限于二級制裁的個人和實體進行
重大交易的非美國人可能受到美國的制裁。
(三)修改ITSR中一般許可證,授權美國人出售在伊財產
并將收益轉移至美國
OFAC對ITSR中現有的一般許可證進行了修改,以授
權美國人出售其位于伊朗的某些個人財產并將收益轉移
至美國。前提是此類財產:(1)是相關人員在成為美
國人之前獲得的;或(2)繼承自伊朗人。被授權的交
易包括聘請位于伊朗的人員(例如律師,基金代理或經
紀人)就銷售提供必要的服務。
三、制裁風險提示
美國重啟對伊制裁相關問題重要風險提示如下:
1.石油進口的暫時豁免。美國將暫時允許中國大陸、中
國臺灣、意大利、希臘、日本、韓國、印度、土耳其等
8個國家或地區繼續從伊朗進口石油。依據美國法律規
定,該豁免的有效期為180天,符合條件的可以延期
180天。
交易制裁風險提示:(不是所有的伊朗金融機
構都受到制裁)
1)SWIFT與其他實體沒有任何不同;
2)若SWIFT向被制裁的伊朗金融機構提供金融通
信服務,那么它也可能被美國制裁;
3)一旦相關伊朗金融機構被美國制裁,SWIFT需
要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及時與其切斷聯系;
4)與未被制裁的伊朗實體進行人道主義交易可以
使用SWIFT金融通信服務,但是銀行應注意識別
一些經過偽裝的交易。
3.協助促進交易的制裁風險。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接受
采訪時表示,任何促進伊朗方偽裝交易的人員將受到美
國的制裁并被列入制裁清單中。
4.保險賠付。若保險事故發生在2018年11月5日之
前,但在11月5日后進行賠付,需注意賠付行為可能
導致非美國人受到制裁:1)賠付行為涉及與伊朗大規
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或支持國際恐怖主義有關的人或被列
入SDList的伊朗人;2)涉及到上述人士的基礎交易
在其發生之時,具有可制裁性。
5.“實質性減少例外”。金融機構享受石油進口豁免受限
于一定條件,具體是指:1)“雙邊貿易限制”要求。如果
某國獲得“實質性減少例外”豁免,則該國的金融機構僅
可為該國向伊朗購買原油的交易提供金融服務,而不得
為他國與伊朗的原油交易提供金融服務;2)匯款限制
條件。基于相關貿易對伊朗所欠的應付款必須被記入該
被授予例外的國家的賬戶內,而不能被匯回伊朗。
四、中國企業風險提示
1.相關中國企業應避免與IOC、ICO以及伊朗中央
銀行進行交易,為它們提供實質性的協助,或提供財
務,服務等支持的中國企業在美資產可能被凍結。
2.具有涉伊業務的中國企業應建立客戶篩查系統,針對
其涉伊交易加強“黑名單”審查,努力識別出其直接或間
接涉及的高風險客戶,特別是避免與SDList中的伊
朗個人和實體進行交易。
3.能源、航運、造船以及銀行等行業的中國企業需額外
注意,11月5日美國針對伊朗上述行業的制裁已被重新
實施;相關中國企業應確保自身涉伊業務在緩沖期內已
及時切斷或確保自身涉伊業務的合規進行。
4.相關中國企業應注意不得協助、促進伊朗方對其交易
進行偽裝,否則也會受到美國的制裁并可能進一步被美
國政府納入制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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