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刑法條文挪用資金罪司
法解釋全文
挪用資金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
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
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
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
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
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
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
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
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
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
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
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
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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