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新舊條文對比表
序原規定
號
引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
言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
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
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
一
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
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
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
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
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
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
二
條
新規定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
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
三
條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
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
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
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
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
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
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
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
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刪除
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
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
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
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
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
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刪除
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
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
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
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
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
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
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
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
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
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
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
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
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
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
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
律文書中敘明。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
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
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
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
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
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
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
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
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
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
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
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
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
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
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
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
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
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
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刪除
第二條
刪除
刪除
刪除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
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
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
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
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
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
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
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
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
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
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
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
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
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
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
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刪除
刪除
刪除
第三條
第
十
三
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
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
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
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
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
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
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
十
四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17:15:4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2/1913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