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解釋
1.人際私法:是一種解決人際法律沖突的法律制度。
2.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
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
和消除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范在內的
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重疊性沖突規范:指對“范圍”所指的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必須同時適用兩
個或兩個以上連結點所指向國家的沖突規范。
4.雙邊沖突規范:并不直接規定某種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內國法還是外國法,而
只抽象地規定一個指引確定準據法的連結點,表明什么問題應適用何地法律,
至于準據法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取決于連結點在內國還是外國。
5.直接適用的法:是指國家為保障政治、經濟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無
需經過沖突規范的指引,可以徑直適用于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強行性規范。
6.反致:是指對于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乙國的法
律作準據法時,認為應包括乙國的沖突法,而依乙國沖突規范的規定卻應適
用甲國的實體法作準據法,結果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實體法判決案件的制度。
7.轉致:對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國法院依其沖突規范應適用乙國法,而乙
國的沖突規范則指定適用丙國法,甲國法院最終適用了丙國的實體法。
8.單一破產制:是指某一債務人在一國宣告破產后就不需在另一國宣告破產,
它可影響債務人位于各地的財產,在破產程序中發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處分
在各地均為有效。
9.復合破產制:是指一國法院已對某一債務人在一國宣告破產的事實,并不能
排除另一國法院再對同一債務人宣告破產。
10.地域破產主義:一國法院所作的破產宣告,其效力僅及于破產人在該國領域
內的財產,對破產人在其他國家的財產不發生影響,除非債權人在其他國家
又開始了一次破產程序。
11.識別: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的性質作出“定性”
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引哪一沖突規范的法
律認識過程。
12.間接反致:對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國法院依其沖突規范應適用乙國法,
依乙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丙國法,而依丙國的沖突規范卻應適用甲國法,甲
國因此適用自己的實體法為準據法。
13.先決問題:是指一國法院在處理國際私法的某一項爭訟問題時,如果必須以
解決另外一個問題為先決條件,便可把該爭訟問題稱為"本問題"或“主要問
題”,而把需要首先解決的另一問題稱為“先決問題”或“附帶問題”。
14.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利用某一沖突規范,故意制造
某種連結點的客觀事實,以避免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
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行為。
15.特征履行說:又稱特征債務說,它實際上就是關于如何認定最密切聯系的根
據的學說,它要求法院根據何方的履行最能體現合同的特性而定合同應適用
的法律。
(由哈伯格在1902年研究雙務合同的法律適用時提出)
16.領事婚姻:是指在駐在國不反對的前提下,一國授權其駐外領事或外交代表
為本國僑民依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辦理結婚手續,成立婚姻的制度。
17.區別制:又稱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繼承中,對死者的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
動產,分別適用不同沖突規范所指引的準據法,即動產適用死者的屬人法,
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18.同一制:又稱單一制,是指在涉外繼承中,對死者的遺產不區分動產和不動
產,也不問其所在地,其繼承統一由死者死亡時的屬人法支配。
19.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
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二、問答
1.法律沖突的含義、分類,及其產生的原因。
(1)含義: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對某一民商事關系的規
定各不相同,而由競相要求適用該民事關系,從而造成在法律適用上的抵觸現象。
(2)分類:空間上、時間上、人際法律沖突。
(3)產生原因:實質是法律效力的沖突,即內國法的域外效力和外國法的域內
效力,和內國法的域內效力和外國法的域外效力的沖突。
主要有四個原因:①現實生活中含有大量的涉外民商事關系。②各國對該事項的
規定不盡相同。③各國司法權的獨立。④國家為了發展對外民商事關系,必須在
一定程度上承認所涉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2.簡述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方法(或途徑)。
大致分為間接調整和直接調整。
間接調整(又稱沖突法的方法)??梢苑譃椋孩偻ㄟ^國內沖突規范進行間接調整
的方法②通過國際統一的沖突規范進行間接調整的方法。
局限性:不直接規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很難預見到該法律行為的后果,
再加上容易受到國家主權觀念的各種影響,所以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直接調整(實體法的方法):分為國際統一的實體法的方法(國家之間通過雙邊
或多邊的國際條約的方式直接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和國內直接適用的法的
方法(法國弗朗西斯卡基斯首次提出“直接適用的法”,是指各國制定的強有
力的法律規范,調整某些特殊的法律關系。比如中國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勞動者、
食品、衛生、環境安全、外匯管理、反壟斷、反傾銷等方面,屬于強制性規范,
直接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范指引)
3.簡介述薩維尼本座說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貢獻。
①為了便于國際交往和減少其法律上的障礙,必須要承認內外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內外國
法律的平等
②主張從法律關系本身的性質出發,尋求其本應適用法律
③任何法律關系依其性質都與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聯系,這個特定的地域就是該法律關系的本
座
④立法者應當首先區分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并根據各類法律關系的性質出其本座,然后
依照該類法律關系的本座來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
4.評價戴西的既得權說。
5.簡述胡伯三原則。
①任何主權者的法律必須在境內行使,并且約束其臣民,在無效
②凡居住在其境內的,包括常住與臨時居住的人,都可視為該主權者的臣民
③如果每一國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國的領域內實施,根據禮讓,行使主權權力者也應讓它們在
內國境內保持其效力,只要這樣做不至損害內國及其臣民的權利和利益
6.簡述沖突規范、類型。
①沖突規范: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
②類型:單邊沖突規范、雙邊、重疊適用、選擇適用
7.簡述連結點的含義及其發展趨勢。
①含義:指沖突規范借以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適用什么法律的根據
②發展趨勢:1.由僵硬向靈活方向發展2.由簡單向復雜方向發展3.連結點的實體取向和結果
選擇,沖突法正義和實體法正義
8.準據法表達公式(系屬公式)含義及其類型。
①含義:把一些解決法律沖突的規則固定化,使它成為國際上公認的或為大多數國家采用的
處理原則,以便解決同類性質的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②分類:屬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為地法、法院地法、旗國法、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
與案件或者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9.外國法查明有哪幾種不同的作法?我國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對外國法查明問題的規定是
什么?
①做法:a.由當事人舉證證明b.法官依職權查明,無需當事人舉證c.法官依職權查明,但當
事人亦負有協助的義務
②規定:a。由當事人提供b.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d.由我
國駐該國使館提供e.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f.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10.試論外國人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地位。中國法律對于外國人的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如何規
定的?
①概念:是指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在內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狀況
②外國人待遇制度:a.國民待遇(所在國應給予外國人以內國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權利地
位)、b.最惠國待遇(給惠國承擔條約義務,將它已經給予或將來基于第三國的公民或法人
的優惠同樣給予締約他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c.非歧視待遇(國家之間通過締結條約,規
定締約國一方不把低于內國或其他外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力地位適用于締約國另一方的自
然人和法人)、d.互惠待遇:一國賦予外國人某種優惠待遇時,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國人所屬
的那個國家享受同等的優惠。
③規定:各國一般采取屬人法兼行為地法原則。中國現行立法均未作出明確規定,鑒于外國
人的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外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訴訟領域的延伸,前者是
后者的組成部分,因此法律適用可以類推適用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使用法》第11條(自
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和第12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應經
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
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的,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的規定
1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方式。
①概念:指法院在依自己的沖突規則本應適用某一外國法作準據法,或者在應請求提供國際
民事司法協助時,如果外國法適用的結果或者提供司法協助與法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
基本道德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則可以拒絕或排除適用該外國法,或者拒絕提供國
際法協助的一種保護制度
②方式:只有當外國法在具體案件的試用結果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時,才排除外國法的
適用
12.我國關于法人國籍、住所的主要規定。
(1)目前,對外國法人國籍的確定,我國采注冊登記國說,規定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
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外國法人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中國的法律規定。
同時對于在外國已根據它的法律取得了該外國國籍的法人,中國也都承認其已取得的國籍,
而不問該外國適用何種確定法人國籍的標準。
(2)對中國內國籍法人的確定,則采法人成立地和準據法復合標準,故只有依照中國法律
組成并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國內國法人的資格。
(3)通常,法人的所在地就是法人的管理中心或主事務所所在地。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
13.國際私法關于解決住所沖突的基本原則和辦法。
原則: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
為住所。
辦法:住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原則大體與解決國籍積極沖突相似
(1)發生內國住所與外國住所間的沖突時,以內國住所優先,而不管他們取得的先后;
(2)發生外國住所之間的沖突時,如果它們是異時取得的,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優先;
如果是同時取得的,一般以設有居所或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國家的住所為
住所。
對于住所消極沖突的解決:
一般以當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無居所或居所不明時,一般把當事人的現在所
在的視為住所。
14.簡述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適用。
根據“場所支配行為原則”而適用行為地法,這是最常適用于決定行為方式準據法的原則。
雖然各國都采用行為方式適用行為地法原則,但對其性質認識卻有不同的主張。有的認為它
是強制性的規范,也有的認為它是任意性規范。從當今的國際立法實踐來看,傾向于認為“場
所支配行為原則”是任意性規范,因而多采用相對的選擇適用主義。
15.簡述本人與代理人關系的準據法的確定。
各國立法和實踐頗有分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1)主張適用代理關系成立
地法;(2)主張適用代理人為代理行為地法;(3)主張適用代理人經營地(或住所地)法。
16.簡述代理行為準據法的確定。
(一)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關系的法律適用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關系,也即代理權關系,其準據法應依產生代理權的原因分別確定
(1)適用代理關系成立地法
(2)適用代理人為代理行為地法
(3)適用代理人住所地或營業地法
(4)適用代理合同的中心地法或最密切聯系地法
(二)被代理人與第三人關系的法律適用
本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效果關系,實際上就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謂的法律行為是否拘
束本人的問題。P187
(1)適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調整本人與代理人內部關系的法律
(2)適用主要合同準據法
(3)適用代理人為代理行為地法
(三)代理人與第三人關系的法律適用
在通常情況下,就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而言,代理人在代理行為完成后,即退居合同之外,
與第三人并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P188
17.我國關于物權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定。
不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它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
系。未涉及動產,盡在我國繼承法中規定動產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18.簡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強制許可原則的基本內容。
P218提過這個法的名字,實在百度不到有關強制許可原則的詞條
19.簡述意思自治的范圍、方式及其限制。
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選擇或變更選擇的權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使合同歸于無效或使第
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即明示或者默示選擇的問題。以合同中的法律選擇條款或者在合同
之外的專門法律選擇協議表達選法意圖,因其透明度強,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為各國
普遍肯定。但對于默示選擇,各國理論和實踐卻無定論。(P229有三個具體態度,應該了
解就可以,我就沒打)
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應是實體法,而不包括該國的沖突法,這是目前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國際公
約所一致認可的。
關于當事人選擇法律的空間范圍,即當事人能否選擇與合同沒有客觀聯系的法律,長期以來
存在爭議。
限制:
(1)意思自治要受本應配合合同的法律或法院地法中的強制法限制
(2)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必須“善意”、“合法”,且不違反公共秩序
(3)在幾種特殊合同的法律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A雇傭合同B消費合同C有關不動產的合同
20.簡述我國法律對合同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中應注意的問題。
21.論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經濟意義或其他社會意義上集中定位于某
一國家的法律。它注重的是法律關系與地域的聯系,但卻是個彈性的聯系概念。
22.簡述侵權行為法律適用上的幾種有代表性的立法實踐及我國法律規定。
立法實踐:①適用侵權行為地法②適用法院地法③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④以侵權行為地法為主,而以法院地法加以限制⑤一般以侵權行為地法為主,但以最密切
聯系或以“利益導向”加以限制⑥有條件地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共同屬人法⑦在侵權
沖突法上開始引進當事人意思自治⑧原有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的法律規
范⑨中國關于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定
法律適用:《國際私法》第44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
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
其協議。
《民通意見》第187條: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
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3.我國關于無因管理法律適用的法律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7條規定,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
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居所地的,適用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24.我國關于不當得利法律適用的法律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7條規定,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
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居所地的,適用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25.簡述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法律適用的幾種主要學說與實踐及我國的相關規定。
實質要件:
學說與實踐:①適用婚姻舉行地法②適用當事人屬人法③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④兼采上
述各連結點而依不同情況分別予以適用的混合制。
相關規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
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在一方當事人
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形式要件:
學說與實踐:①適用婚姻舉行地法律②適用婚姻當事人本國法③選擇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和
婚姻舉行地法
相關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2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
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26.簡述夫妻人身關系的法律適用。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3條規定: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
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如果夫妻沒有共國籍,則根據該法第2條第2
款規定的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
26.簡述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44條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
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
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如果夫妻沒有共國籍,
則根據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
27.簡述監護的法律適用制度。
《民通意見》190條規定: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
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使用我國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0條規定: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
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28.關于扶養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是如何規定的?
《民通意見》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撫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撫養以及其他有撫養關系的
人之間的撫養,應當適用與被撫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撫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
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撫養人權益的法律。
29.試論我國的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制度。
1、協議離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
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中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中國
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中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
件,如原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幾類特殊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問題: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
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
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
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時,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國外,一方居住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提起訴訟,國
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0.涉外收養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收養成立的法律適用:1、適用法院地法或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所屬國法2、適用收養人屬
人法3、分別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本國法或適用其共同本國法4、適用被收養人的屬人
法
收養效力的法律適用:1、適用收養人的屬人法2、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適用收養人和被
收養人的屬人法3、原則上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共同的本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以其
他法律作為補充。4、適用被收養人的本國法
收養解除的法律適用:各國主要有兩種做法:一種是采取與收養成立相同的準據法;另一種
是采取與收養效力相同的準據法
31.簡述繼承準據法的適用范圍。
1)繼承的開始及開始的原因
2)什么樣的人能成為繼承人
3)繼承財產的范圍及移轉權
4)繼承開始的效力
5)遺產管理和遺囑的執行
6)無繼承人的遺產的確定和歸屬
32.試述遺囑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
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1、一般認為應適用立囑時立囑人的屬人法解決2、也有的國家
對立囑能力適用多種連結因素指引準據法3、為了使對位于他國的不動產遺產的處分得到
不動產所在地國的承認,關于遺產中不動產的立囑能力一般均只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33.試述遺囑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34.試述域外送達的直接途徑有哪些?
1)外交代表或領事送達
2)郵寄送達
3)個人送達
4)公告送達
5)依當事人協商的方式送達
35.試述域外送達的間接途徑有哪些?
1)請求的提出
2)請求的執行和執行情況的通知
3)費用的承擔
4)對送達請求的異議和拒絕
36.簡述國際民事訴訟中的域外直接取證有哪些途徑。
1)外交或者領事人員取證
2)特派員取證
3)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直接取證
37.簡述我國國際民事訴訟中的域外間接取證有哪些途徑。
(1)可以依據兩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照互惠原則,相互請求代為取證;
(2)可優先根據海牙《取證公約》提出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請求
(3)對于與我國沒有條約關系的國家,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38.簡述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條件。
(1)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必須是民事判決;
(2)判決做出國法院須有合格管轄權;
(3)外國法院的判決須是確定的判決;
(4)外國法院的判決須是合法取得;(5)外國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須是公正的;
(6)不存在平行訴訟的情況;
(7)外國法院適用的內國沖突規范指定的準據法;
(8)存在互惠關系;
(9)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不違背內國的公共秩序。
39.試論外國人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地位。
概念: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是指外國人在內國境內享有什么樣的民事訴訟權利,承擔什么
樣的民事訴訟義務,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過自身的行為行使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
務的實際狀況。它通常涉及以下一些問題: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普遍原則,外國人訴訟權
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以及訴訟費用擔保、訴訟代理等。
普遍原則:
中國民事訴訟法在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定位上確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并賦予對等條件以保證該
原則的貫徹和實施。
外國人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都適用經常居所地方法律。但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
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
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訴訟費用擔保:
目前,中國實行在互惠、對等條件下的國民待遇原則。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中國對外國當事人實行的是互惠的國民待遇原則。
訴訟代理:
訴訟代理分為委托代理和領事代理。
40.試述我國有關與外國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規定。
《民訴法》280、281、282的規定:如果既無條約關系也不存在互惠關系,中國對外國法院
判決是不予承認和執行的。但作為一種補救措施,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中國法院起
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執行。
有關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特別規定: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
姻關系而拒絕受理;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
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
1991年《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
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
41.試述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一般條件及我國的有關規定。
一般情況下,將外國仲裁裁決,作為外國法院判決來對待,因此其條件與判決承認與執行的
條件一樣。見上問題38。
我國的有關規定:
(1)確定外國仲裁裁決的標準:即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就是外國仲裁裁決。
(2)《紐約公約》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可在中國依《紐約公約》承認與執行的裁決
范圍,但有兩項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3)非《紐約公約》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如果裁決作出地國,不是《紐約公約》成
員,但與中國存在關于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雙邊條約,則其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可依
該雙邊條約的規定辦理。
42.簡述中國關于仲裁裁決被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后的補救規定。
(1)民事訴訟法對該問題有規定,并且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就該民事糾紛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下稱《執行規定》)第129條、第130條規定,認為對于不予執行的裁定,最高
人民法院有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并進而受理當事人對于不予執
行裁定的申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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