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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甘肅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甘肅省建設廳
【發文字號】甘建重[2002]83號
【頒布時間】2002-4-1
【失效時間】
【全文】
甘肅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甘肅省建設廳
甘肅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甘建重[2002]8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保證工程依法建設,提高工
程建設質量,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圍內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房屋建
筑工程及其附屬的線路、管道、設備、構筑物等工程(含小區建設項目、專業工程中的房建
工程和房屋裝修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是指縣城以上城市規劃管理區內投資在30萬元以
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橋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供熱工程、燃
氣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各類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條凡在本省范圍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權限,分工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城
市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程序
第五條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
再施工的原則,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建設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設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
設工程,要按照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實施。
㈠立項。項目建議書階段,1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萬平方米以上的大
型房建小區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
制項目建議書,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型房建小區建設項目
及小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可以不編制項目建議書,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階段。
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階段,大中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建議書經過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
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規定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1萬
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和10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區項目建議書經過批準
后,必須在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后,組織有相應設計咨詢資質
的單位或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進行方案設計競選招標,中標方案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會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在按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
條件通知書(或規劃設計范圍)的要求進行了方案設計或方案設計競選招標后,將確定的方案
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審查批準。
㈡設計。初步設計階段,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經
過批準后,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
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300萬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及1萬平方米以下的單
體多層住宅工程可以用方案代替初步設計。
施工圖設計階段,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向建設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范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三級和三級以上(或造價5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城市基礎設施工
程,建設單位必須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等級
資格的審查單位審查合格,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書后,方可
作為法定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交付施工。其中大型工程可按審查單位意見,視情況發放施
工圖審查預批準書,許可部分設計文件先期交付使用。
㈢規劃和建設用地審批。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
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規劃審批手續,取得“一書兩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
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選址意見書?必須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
批前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
該地塊完整的規劃設計條件。
建設用地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㈣招標投標。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投標確定具備相應資
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設備。建設單位依法自行組
織招標或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方案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招標辦公室
備案,進入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場)招標發包,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的監督。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必須公開招標。因特殊要求不宜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
經省建設廳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簽訂合同。建設單位與中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按照有關
規定簽訂相應的合同,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一經簽定,必須依法履行,建筑市場監
管機構要實行必要的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
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取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
㈤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在履行完畢以上建設程序后,建設單位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
理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工程開工建設以取得?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準,其它部門出具的任何許可手續均不得作為工程開工的憑證。建設
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未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
證機關申請延期。凡分期建設的建設工程應分期申辦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建設規模和建
設方案有較大變化的,應重新申辦施工許可證。在建的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時,
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
㈥竣工驗收及備案。建設工程建成后,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單位和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商以及專家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
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列入重大建設工程管理
的大中型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六條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設計審批、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工程招標投標
監督、工程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
負責管理。省屬、中央在甘單位的房屋建筑工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它房屋
建筑工程以總投資2000萬元、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蘭州市總投資3000萬元、建筑面積1.5
萬平方米)為限額,限額以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限額以下由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負責管理。也可將一定限額以下的項目交有條件的縣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的審批、審查、監督、許可、備案以工程總投資1000萬元(蘭州市2000
萬元)為限額,限額以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限額以下由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負責管理。
第七條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由工程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和按重大建設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項目,以及
列入部省級推廣應用10項新技術的建設工程由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監督,其它建設工
程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有資格的專業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監督。
第九條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安全條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并接受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環
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待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室)移
交。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建
立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批準立項后,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機構。項目法人對工
程質量負總責,對工程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經營、債務償還全過程負責,并負責
履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由建設單位履行的建設程序。項目法人也可以委托有資格的社會
中介組織完成與其資格對應的工程前期階段和實施階段的建設管理工作。
項目法人要按照?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以及本省有關管理辦法組織招標,按照國家計委、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
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第12號令規范評標、定標行為,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
施工、監理單位和符合工程建設要求的主要材料、設備。項目法人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
規、規章的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㈠工程勘察單位必須按合同和國家規范要求,按時向委托單位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報告,勘
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勘察單位對勘察報告質量負責,勘察單位不得轉讓勘察業務;
㈡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和國家規范要求向委托單位
提供符合設計深度要求的各階段設計文件,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
出詳細說明,設計單位及注冊執業人員對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㈢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及審查人應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對審查作出的修改意見和未能
盡職而發生的重大問題負審查責任;
㈣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條件,編
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文明施工等各項保證措施,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
驗制度,按要求對建筑材料、設備進行檢驗,嚴格工序管理。施工過程中,施工管理人員及關鍵
崗位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必須按要求持證上崗。施工單位在提交工程竣工報告時,應向
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履行保修義務。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
施工質量負責,所承建的工程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
㈤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
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監理合同的約定,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監理
大綱和監理細則,并按監理細則實施監理,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建設監理可以在建
設全過程施行,也可以分階段施行。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必須按合同要求,按時向采購單位提供符合國家產品合格標準、滿足
合同有關要求的產品,對所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權限實施建設管理工作,對符合
條件的建設工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的建設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各級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建設程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㈠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建設程序及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㈡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㈢發現違背建設程序和影響工程質量以及涉及安全的問題,責令改正,問題嚴重可以責令停
工整改;
㈣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單位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國家、行業、地方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
性標準,以保證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為主要目的,對建設工程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使
用功能為主要內容的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全過程工程質量監
督,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按規定查處工程參建各方違反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和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受理和調查處理工程質量投訴。
第十六條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有關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當
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報告,
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省外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本省境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任務,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沒有履行上一道建設程序的,各級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下
一道建設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的,按國家?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
規及省內相關法規、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進行處罰,取得的建設批準、備案手
續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擅自建設的;
㈡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招標投標,未經批準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發包工程,迫使承包方以
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㈣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㈤應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擅自交付施工使用的;
㈥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㈦應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實施監理的;
㈧未經批準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
㈨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㈩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的;
(十一)未經竣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二)肢解工程,逃避監督管理的;
(十三)弄虛作假騙取建設批準、備案手續的;
(十四)未按規定及時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以下行為的,按國家?建筑法?、?招標投標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省內相關法規、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任務的;
㈡在招投標過程中相互或者與招標人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惡意哄抬或壓低標
價的;
㈢轉借證照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㈣將所承擔的工程任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㈤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施工的;
㈥設計單位無勘察進行設計或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㈦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生產廠和供應商的;
㈧施工單位未按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㈨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進場建筑材料、設備,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進行取
樣檢測的;
㈩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一)工程監理單位與其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
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監理業務的;
(十二)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十三)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和設備,違法簽字合格的。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有以下行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建筑法?、?城市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
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省內相關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責
任人違法作出的行政決定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辦理有關建設批準、備案手續的;
㈡超越管理權限辦理有關建設批準、備案手續的;
㈢濫用職權,超出職權范圍干涉建設單位依法組織的招投標和建設管理活動的;
㈣指定招標代理或其他中介機構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
相關建設手續,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任人提出批評。
第二十一條公安消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設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
正,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軍事工程,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及其它臨時性工程,農民
自建自用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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