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官判決對社會的指引作用
——從瀘州遺贈案談起
摘要
曾經引起廣泛關注的“瀘州遺贈案”,盡管已經隨著終審法院的判決而蓋棺
定論,但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并沒有就此塵埃落定。歷史法學派是十八世紀誕生的
一個統治了歐洲長達一個世紀的法學思想學派。本文利用歷史法學派的觀點,引入
特定歷史階段下的“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等概念,通過對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
取向的探討,來分析中國首例“二奶”訴求遺產案件。通過說明法官的判決所表
明的法律對事件、現象的態度,來闡述法官判決對于社會價值取向的引導作用。
關鍵詞:歷史法學派法官判決社會價值民族精神法的價值
I
目錄
中文摘要……………………………………………………………………Ⅰ
目錄…………………………………………………………………………Ⅱ
前言……………………………………………………………………………1
一、歷史法學派簡介………………………………………………………2
(一)歷史法學派……………………………………………………………2
(二)主要的理論主張………………………………………………………2
1.法律…………………………………………………………………………2
2.法律與民族…………………………………………………………………2
3.法律精神……………………………………………………………………2
4.民族、性格和法律的聯系…………………………………………………2
5.法律的生命力………………………………………………………………2
6.立法的任務…………………………………………………………………2
二、本案涉及的爭議…………………………………………………………3
(一)案情簡介………………………………………………………………3
(二)本案的爭議……………………………………………………………4
三、對爭議的評論……………………………………………………………4
四、結語………………………………………………………………………7
參考文獻………………………………………………………………………8
II
前言
瀘州遺贈案本來只是一起事實十分簡單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這樣普
通的民事糾紛案件,每年不知要在偌大的中國發生多少起。而且,我們相
信,類似這樣的案件,本不該引起過大的爭論。但是本案是在一個特定的
時代背景下發生的,因此,雖是一個十分簡單的法律糾紛,但由于現代媒
體的廣泛傳播,加之公眾道德情緒的推動,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激烈的爭
論,贊同者為之雀躍,反對者為之疾首,一時間,一個小小的遺贈糾紛案
竟鬧得沸沸揚揚,成了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通過對案件的介紹,引用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的以胡果和
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的觀點和學說,來分析對該案件的判決和社會
影響,并對社會的價值取向和引導作用作一個有所側重的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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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法學派簡介
(一)歷史法學派
歷史法學派1: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
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
利益,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并統治歐洲
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展的
主流。
(二)主要的理論主張
1、法律
所謂法律,不外乎特定地域人的生存智慧與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
“其本質為人類生活本身”。人類生活首先而且永遠總表現為特定的民族
生活。正是民族的歷史所凝聚、沉積的本民族的全民的內在信念與外在行
為方式,決定了其法律規則的意義與形式?!耙粋€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藝
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2
2、法律與民族
法律與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逐漸調試,契合不悖,從而賦予法律以自
1
2
何勤華:《歷史法學派述評》,法律圖書館網,2000年11月24日。
張宏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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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為的功用與價值,而法的功用與價值,也正在于表現和褒揚民族情感
與民族意識。法律因而成為民族歷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
3、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涵蘊并存在于歷史之中,其必經由
歷史才能發現,也惟經由歷史才能保存和擴大。喪失了與民族的初始狀態的生動
聯系,也就喪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為寶貴的部分。
4、民族、性格和法律的聯系
民族的存在和性格與法律之間的有機聯系,并非只存在于法的發生論意義
上。此種聯系,不僅積沉于歷史,亦同樣展現于時代的進步中;民族的當下生活,
不過為民族歷史的進行時態呈現。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
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3
5、法律的生命力
來自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法律之為良法,也在于此;法律的無效,失去民
眾廣泛的信守,也正因失于此。“如果說有什么應予譴責的話,當是法律與民族
兩相背離?!?/p>
6、立法的任務
不外乎出民族的“共同信念”與“共同意識”,經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與
肯認。立法,可以發現并記載這一切,但卻決然不能創造出這一切。那種希望藉
由一個詳盡無疑的立法制度,即刻創造出一個嶄新秩序的企圖,只會摧殘現實,
增加現實的不確定性,強化規則與事實之間的乖張,最終使得法律失去規范人事
而服務人世的功用與價值。4
二、本案涉及的爭議
(一)案情簡介
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職工黃永彬和蔣倫芳1963年結婚,但是妻子蔣倫芳一
直沒有生育,后來只得抱養了一個兒子。由此原因給家庭籠罩上了一層陰影。1994
年,黃永彬認識了一個名叫張學英的女子,并且在與張認識后的第二年同居。黃
的妻子蔣倫芳發現這一事實以后,進行勸告但是無效。1996年底,黃永彬和張
學英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
并曾經共同經營。
2001年2月,黃永彬到醫院檢查,確認自己已經是晚期肝癌。在黃永彬即
5
3(德)薩維尼:《現代羅馬法的體系》(第一卷),李雙元(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09月
版,第53~56頁。
4許章潤:《薩維尼與歷史法學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07月版,第173頁。
5《瀘州遺贈案紀實》,搜狐網,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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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離開人世的這段日子里,張學英面對旁人的嘲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的病
床邊。黃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
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
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學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張學英負責安
葬。”4月20日黃的這份遺囑在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得到公證。4月22日,黃
去世,張學英根據遺囑向蔣倫芳索要財產和骨灰盒,但遭到蔣倫芳的拒絕。張學
英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倫芳按遺
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
從5月17日起,法院經過4次開庭之后(其間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
日,納溪區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遺贈撫恤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持了住
房補貼和公積金中屬于黃永彬部分的公證。此后審理恢復),于10月11日納溪
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盡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且本案中的遺
贈也是真實的,但是黃永彬將遺產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
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
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6
(二)本案的爭議
法院判決依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
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認為黃永彬的遺囑雖然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
合法,但遺囑內容存在違法之處,且黃永彬與原告的非法同居關系違反了婚姻法
的有關規定,黃永彬的遺贈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因此是無效
的。本案判決獲得了當地民眾的熱烈支持,但卻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評價為“道德
與法”、“情與法”的沖突,甚至認為這是在輿論的壓力下做出的一起錯案。
既然依照法律應當確定黃永彬的遺囑合法有效,就應該尊重并維護黃永彬對
自己財產所作的處分;張學英既然沒有被法律排除在可以接受遺贈的人之外,其
受遺贈權就應該得到尊重,其對自己法律權利的主張就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維
護。毫無疑問,如果張的行為確實構成了對黃永彬、蔣倫芳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
的破壞且按照法律張學英應當承擔責任,法院理所當然也應當依據《婚姻法》的
規定支持蔣倫芳的請求。
但在本案中,人們堅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方,這并不是對她個人有什么偏愛,
而是每個人都將之視為他們婚姻家庭一樣的一種秩序,一種關系。法官的判決可
6《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1)》,納溪民初字第561號。
6
能決定著他們每一個人今后對法律的評價和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由于近年來
的社會顯示表明,由于“包二奶”現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經變得如此脆
弱,法官在此時若不對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勢必會讓這樣的現象愈發不可收拾,
從而顛覆已有的婚姻家庭關系。
納溪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繼承法、婚姻法這些特
別法的規定都不能離開民法通則的指導思想。執法機關、審判機關不能機械地引
用法律,而應該在充分領會立法本意的前提下運用法律。在判決本案時,我們直
接引用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而沒有機械地引用繼承法的規定,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我們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支持了原告張學英的訴訟主張,那么也就滋長了
‘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會風氣,而違背了法律要體現的公平、公正的
精神?!?
三、對爭議的評論
在歷史法學派的角度看來,由于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于各種內因與外因的
相互作用之下,人類生活本身所表現出來的各種形勢上的不同。這便導致法律規
則的意義和形式在各個歷史階段上存在不同。
對于本案來說,我們首先應當確定的是“民族的歷史所凝聚、沉積的本民
族的全民的內在信念與外在行為方式”。
2001年4月29日,經過舉國上下持久熱烈的討論,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中在討論中爭議最大的關于
配偶間相互忠實的原則和過錯賠償制度,最終也被寫入了這部修改后的婚姻法,
并且獲得了社會公眾較高的支持率。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這場世紀爭論已經平息。
事實上,由于婚姻法的修改采取了妥協和循序漸進的思路,而沒有采納專家提出
的相對全面系統的《婚姻法家庭法》草案,并將大量具體的操作層面的問題留待
司法解釋完成,因此,大量目前婚姻家庭實踐中出現的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
例如所謂“包二奶”問題,以及與此相關的家庭財產轉移、“第三者”責任追究
等問題,不得不留給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加以探索。而婚姻家庭法的全面修訂,則
需待民法典編纂時才能完成。
盡管此次婚姻法的修改十分粗略,但已經涉及到了目前婚姻家庭領域中最為
敏感的問題,為此,全社會都在關注法院怎樣將其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應用于審
判實踐。無論是激進的主張(主張嚴厲追究“第三者”責任以懲治“包二奶”現
象),或是保守的主張(反對法律對私人領域的介入)都對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判
7《瀘州遺贈案紀實》,搜狐網,2004年。
7
例充滿了期待。8
本案恰好是在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受理的,而法院所判決的駁回原告張學英
的訴訟請求也正是在這特殊的歷史階段之中我們中國當下的熱點問題,也可以說
我們當下“民族的歷史所凝聚、沉積的本民族的全民的內在信念與外在行為
方式”是對“第三者”的排斥,對“包二奶”現象的否定。法院用這樣的
一份判決表達了法律對于事件以及事件背后的一系列現象的態度。法官們根
據社會利益做出了自己的選擇。應該說,在這里,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適
宜的。法官在平衡利益時應該將其個人的好惡置之度外,而必須以社會大多數人
的福利為標準。
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維護社會實質的公平和公正。法律的生命力,來自民族
情感和民族意識。在本案中,人們堅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邊,這并不是對她個人
有什么偏愛,而是每個人都將之視為同他們的婚姻家庭一樣的一種秩序,一種關
系。法官的判決可能影響著他們每一個人今后對法律的評價和對自己生活方式的
選擇。近年來的社會現實無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現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
家庭已經變得如此脆弱,道德輿論的支持已經不足以抵御金錢和利益的力量。民
族情感和民族意識不約而同的站到了維護這樣一種婚姻家庭關系的立場上。毋庸
置疑,通過這樣一個判決并不能杜絕類似的法律規避行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
們的立場,對于公眾而言,這就是法律的態度。通過這樣的信息,或許可以預見
到破壞合法婚姻家庭應付出的成本和代價,促使當事人三思而后行。
正因為法律不外乎特定地域人的生存智慧與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
“其本質為人類生活本身”。在脫離了民眾或者說民族的“共同信念”與
“共同意識”之下的法律與道德標準所代表的民族的“共同信念”與“共同意
識”出現明顯斷裂時,應當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而如果法律規則曖昧不清時,
道德標準當然可以作為解釋法律的一種尺度。
我們避開所爭論的法律上是否有無漏洞,通過立法的角度上說,立法的民主
參與就是為了創制符合最大多數人利益和愿望的“良法”,在法律的創制中,應
該將民眾的意志和立法技術相互結合,制定出相對合情合理的法律規則。這樣才
能使法律成為為大眾所認同的、能夠身體力行的行為規范。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
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同。法律所追求和體現的“公平”和“正義”,實際
上就是特定時期民眾的“共同信念”與“共同時期”認同的價值和道德標準。在
法律的具體運作中,民眾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也應該與法律判斷的結果大致相當
——這就是英美法以陪審團的民眾標準作為事實判斷的重要基礎,而大陸法官則
8范愉:《瀘州遺贈案評析--一個法社會學的分析》,北大法律信息網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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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職業法官在自由心證中需要引進常識思維、并尊重習慣的用意所在。在關乎
每一個人利益的婚姻家事法律關系中,法律與道德標準的契合尤其重要,而每一
個案件的判決都是對這種契合度的檢驗。如果法律的標準與民眾的道德標準存在
一定差距,民眾固然可以適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標準或行為規范;然而,如果二者
落差過大,就會加劇法律與社會的沖突和隔閡,使法律規避行為增加,最終損害
法制的權威。
換一個角度說,若不是在這樣的歷史階段和這樣的背景之下,是不是應該有
與此完全相反的判決裁定呢?2001年2月,黃永彬到醫院檢查,確認自己已經
是晚期肝癌。在黃永彬即將離開人世的這段日子里,在法律上所承認和保護的妻
子蔣倫芳對黃永彬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聞不問之時,張學英面對旁人的嘲
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永彬的病床邊。而相對于這樣的付出和與蔣倫芳的對
比之下,是否張學英也具有贏得訴訟的權利呢?當她介入他人婚姻的時候,我們
面對的是那個有關第三者的千古難題,他的道德是有缺陷的,但是當她日夜守候
在病榻前的時候,我們沒有理由說那是不道德。9我們都應當知道,婚姻生活應
包括精神的共同生活(互敬互愛,靈的結合)、性的共同生活(互負同居義務,
永葆性的純潔性)和經濟的共同生活(家庭財產共有,互負扶助義務)三個方面。
在黃永彬和蔣倫芳于1996年底,黃永彬和張學英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名
義生活,依靠黃永彬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并曾經共同經營之后,黃永
彬和蔣倫芳之間已經沒有婚姻生活的事實了。如果不是在當下“二奶”現象的惡
劣影響下,張學英是否有可能得到相應于她的付出的應有的利益呢?德國民法實
踐當中也出現過類似的兩個案件。較早的一個案件和本案的判決類似,而之后的
一個案件的判決則完全相反??紤]到個案的特別性,后一案當中妻子一方對丈夫
的遺棄情節和“第三者”對男方的照顧,法官的判決同樣得到了民眾的支持。既
是與那一歷史階段下的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相互協調。
四、結語
法律與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逐漸調試,契合不悖,從而賦予法律以自
在自為的功用與價值,而法的功用與價值,也正在于表現和褒揚民族情感
與民族意識。法律因而成為民族歷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
本案例當中法官的一紙判決表達了法律對當下社會價值取向的態度,
從而引導社會的價值取向。而社會的價值取向正是這個歷史階段下民族情
9劉小濤:《“第三者”訴求遺產案評析》,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
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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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和民族意識的體現。與此同時,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更是決定著法的價
值。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影響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變化的內因和外因的作
用之下,法的價值也隨之演變。
法促進那些價值,法本身有那些價值,在不同類的價值之間或者同類
的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是,法根據什么標準來對它進行評價,這些都與當下
的民族精神關系密切。而在一些特定的未曾有過的現象和事件發生之時,民
族現實生活的考察也未見成效之時,必須也只能通過法官以司法者的身份對這樣
的現象和事件用做出判決的方式表達法律的態度,以這種態度引導民族情感和民
族意識的形成和完備,從而通過立法手段將之確定為法律。通過這樣的循環,將
法律與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逐漸調試,契合不悖,從而賦予法律以自在自
為的功用與價值,而法的功用與價值,也正在于表現和褒揚民族情感與民
族意識,成為社會價值的標準。
參考文獻
[1](德)薩維尼:《現代羅馬法的體系》,(第一卷),李雙元(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
09月版。[2]張宏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
[3]許章潤:《薩維尼與歷史法學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07月版。
[4]何勤華:《歷史法學派述評》,法律圖書館網,2000年11月
10
24日。
[5]范愉:《瀘州遺贈案評析--一個法社會學的分析》,北大法律信息網
,2002年。
[6]劉小濤:《“第三者”訴求遺產案評析》,中國民商法律網,
2008年5月14日。
[7]《瀘州遺贈案紀實》,搜狐網,2004年。
[8]《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1)》,納溪民初字第561號。
11
本文發布于:2022-08-10 12:49: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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