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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統治階級對商人壟斷行為的法律約束

            更新時間:2025-12-26 18:24:19 閱讀: 評論:0


            2022年8月16日發
            (作者:物業管理方案)

            宋朝統治階級對商人壟斷行為的法律約束

            Abstract:ThesocietyofChinabeforeSongDynastywasinarural-urbandualistic'

            economicmodel,inwhichflowabilityinthecountrysidewasrelativelyweak,andthatincities

            eratiandofficialsinbothSouthernSongDynastyandorthernSong

            Dynastyunexpectedlyimprovedtheprosperityofcommercethroughtheexplorationand

            ostrepresentativeand

            centralizedcode,SongJianlongDetailedCriminalCodeadequatelyinheritedandcontinuedTang'

            heeconomicandmilitarydevelopingthoughts,thecountryintentionallychanged

            itscommercialpolicyfrom"commerceinhibition";to"commercesupport";.InSonyDynastythe

            citiesbecamegatheringplacesofmerchantsanduncivilizedpeople,andinordertoimprove

            nationalbenefitandpeople'slivelihoods,thegovernmentpromulgatedaseriesoflawsto

            combatthemonopolybehaviorswhichhadaffectedthecommercialdevelopmentstabilityhe

            promulgationofSong'santi-molopolylawswasabsolutelyanunintentionalcommerciallaw

            explorationoftheancients.

            Keyword:SongDynastysociety;privatecommercialbehavior;anti-monopoly;legal

            restraint;

            兩宋制定了諸多經濟法律,一方面使商人對于信用交易的方式敢于采納,另一方面

            體現了宋代法律對于商業經營防范的預期調整。對于兩宋商業的發展,經濟史學界著述頗豐,

            其中首推河北大學漆俠教授。他在《宋代經濟史》一書中即對宋代的經濟狀況進行了系統的

            梳理。宋代的李新曾經說過"商于海者,不寶珠玉,則寶犀瑁;商于陸者,不寶鹽鐵,則寶茶茗

            ";。茶葉在這一時期與鹽等手工業居于同樣地位,這表明了兩宋在農村地區商品經濟也有了

            重要的發展。漆俠認為封建國家對于征榷越是制度嚴密,茶鹽等從生產到銷售納諸封建主義

            軌道,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就越是受到阻礙,不利于新的經濟因素的生長。對于宋代的商人

            資本集中、姜錫東在《宋代商人和商業資本》中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了論述。姜錫東認為,宋

            代商人經營方式靈活多樣,其膽識令后人敬佩,值得總結和借鑒。經濟史學家于干千從土地

            制度方面對土地集中以及土地交易進行了分析,日本經濟史學家斯波義信在其著作《宋代商

            業史研究》中對兩宋商業發展也進行了論述。在政治術語中,利益一方面不同于國王的任性

            或僭主式的異想天開;另一方面也不同于公共福利而采取的完全的自我棄絕與自我壓抑。林

            文勛認為,商品經濟也是一種社會環境,統治者面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得不推行和買、預

            買、折買、和糴以及博糴等政策,以便通過市場運行機制來彌補傳統賦稅征收的缺陷,政府

            不得已的"官商共利";導致了"入中法";的勃興。【2】(P57)大多數學者都認識到了在兩宋時期

            兩宋已形成了"富民";階層。如鄭學檬認為唐五代之后太湖地區經濟產生了新趨向富戶增多。

            包弼德概括唐宋社會轉型的突出體現為"地方精英";階層的出現。謝和耐指出11至13世紀

            在上層精英和民眾集團間形成了商人這個活躍階層。與漢晉南北朝的"豪強";不同,"富民";是

            專制占有大量社會財富但沒有特權的社會體,這個體是財富力量的集中體現。但是,從

            上述的學術回顧不難看出,專門從反壟斷法律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目前尚未有人進

            行研究。即便是河北大學的郭東旭在《宋代法律與社會》中對于此類社會現象也語焉不詳。

            鄭穎慧的《宋代商業法制研究基于法律思想視角》一書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兩宋時期商業法律

            研究的諸多理論空白。遺憾的是,該書對于國家調整私人商業壟斷這一特殊社會現象并未提

            及,僅將這一現象混同為一般的國家商業法律調整,簡單看作國家對商人階層的盤剝。而筆

            者對于宋代國家對于商人的地位確認以及"重商";的方式有著不同的看法。有鑒于此,筆者試

            從國家法律對社會的控制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觀點,以期得出預設的結論,

            豐富對兩宋商業發展這一現象的研究。

            一、壟斷的基本理論

            根據現代經濟法理論,壟斷行為是指排除、限制競爭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

            為。中國封建社會時期,因社會性質而決定了"重農抑商";政策在經濟發展中的中心地位。然

            而,隨著社會商業的不斷發展壯大,商人追逐利益本性的驅使,社會士人思想的變化,這種

            傳統的"抑商";政策也在悄然變化著。中央集權的政策實施,地方割據(政權壟斷壁壘)被打

            破,為商業發展提供了政治和社會基礎,促使兩宋成為中國古代商業發展中的一個重要時期。

            當資本積累到一定階段,獨占市場成了獲得高額利潤的重要手段,排他競爭的壟斷方式應運

            而生。

            孟子曾在《公孫丑下》中就官場和商場中的壟斷進行過論述:"必求龍斷而登之,以

            左右望而網市利";。根據現代經濟法律規定,壟斷,通常也稱為獨占,是指賣方憑借自己的特

            殊優勢在一個或多個市場,通過一個或若干個環節,在面對競爭者或者購買者而享有的市場

            獨占的權力,這種權力所帶來的衍生品正是對某項物品享有價格和數量的控制。從表相上來

            講,壟斷的來源多表現為對某種商品的貿易操縱,深層次的方面則反映了壟斷者在平等流通

            領域的不平等地位。壟斷的重要危害性不僅在于個體經營貿易物品的價格差別,更多表現為

            對于該商品的整個流通領域的排他性,其深層次的危害在于對商品交易平等性的侵害。

            二、宋代私人商業壟斷的概況

            (一)宋代商業壟斷形成發展的背景

            1.法律思想背景

            瞿同祖先生曾經說過:"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視其結構背后概念。";

            正是由于兩宋時期的思想家將對商業發展的認識和其境遇的同情貫穿于獨立的思想學術體

            系中,從而為"義利之辨";"本末之論";等爭論提供了新的視角,而這些爭論更為兩宋商業立

            法提供了理論依據。

            首先,兩宋時期宋學興起,儒學進入到一個嶄新的階段。具有大膽疑經精神的宋學

            學者們在治學方法上突破自漢以來煩瑣章句的重重束縛,他們依據對儒家經典的個人理解,

            闡述微言大義,以求達到通經致用的"實用";效果。他們能夠不拘泥于門派之爭,博采眾長,

            兼收并蓄。"(宋學)把學術探索同社會實踐結合起來,在社會改革上表現為經世濟用之學";。

            (P6)蕭公權先生將其稱之為"儒學之革命運動";。(P295)

            其次,兩宋思想家的"義利觀";已發生根本變化。他們明確反對董仲舒所提出的"正

            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P2524)的觀點,深刻認識到任何無功利的"義";只能是空話,

            這種變化的產生來源于經濟、政治等方面。唐末北宋初期確立的"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等

            政策,使得土地兼并嚴重,外加連年征戰,"三冗";"兩積";使得民不聊生。功利主義思想家大

            膽提出了"義利和合";"義利并重";的反傳統思想,以期改革弊制,打破義利對峙的傳統僵局。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兩宋的"義利觀";發生了變化,但政府對于民間的這種風氣,仍采取立法

            禁止,以期糾正這觀念。

            最后,兩宋思想家的反傳統集中體現在抑末上。與傳統本末觀相比,宋代思想家明

            確主張本末并重,這主要論述為只要人民能夠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士農工商無論從事何種

            職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財富積累有利,政府都應當給予大力支持。反言之,如果這種活

            動危害到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樣也會予以打擊。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打擊與前朝的"抑商";

            政策有著本質的區別,是基于"要求封建國家減少國家干預,承認富民發展工商業的獨立性";

            的基礎上提出的注意維護國家政權穩定的特殊政策。

            2.社會政治背景

            自公元960年,宋代在經歷了與遼、西夏、金等少數民族政權之間不斷的戰與和之

            后,最終被蒙元所取代。這個朝代極具特性:政治上分權制衡卻又加強集權,軍事上對外妥協

            卻非一味退讓,經濟上"積貧積弱";卻使商業空前繁榮。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現象成了研究中

            國古代歷史時不能完全類型化的一個又一個特例,然而這一切都來自宋代開國君主吸取五

            代之弊。宋太祖在醫治戰爭創傷、發展經濟的認識上所采取的獨特手段,通過"分職權";"制

            錢谷";等手段,創制了沉潛內向的文明體制。

            正是由于藩鎮割據被打破,各地間的商品交易的盤剝大量減少,商人在為貴族、地

            主、軍隊擔任供給職能的同時,也向廣大勞動眾提供了生產、生活諸方面的重要服務。隨

            著商業活動的日益頻繁,一家一戶的個體經營方式也在發生著深刻變化。斯波義信認為,顯

            著的市場化現象、全國性商圈和農業商品經濟化的形成,以及社會經濟體制的轉變均映像了

            商業經營資本的發展使得遠程商業無論是從"質";和"量";都發生了重大變化。

            首先,社會對于生活數據的商品流通需求越來越大。宋代以前,小農經濟占主導地

            位,而自耕農的突出特點是能夠自給自足,只要擁有一塊土地,即可以應付整個家庭的消費

            和賦役,農業經濟和傳統手工業經濟即為典型代表。隨著社會的發展,受地域條件影響,不

            同地區的人們因社會分工而對于不同商品的消費需求差異越來越大。糧食作為每日消費最多

            且必不可少的商品,盡管對于小農家庭來說可以自給自足,但對于非產糧區的人們在特殊時

            間里,商人還是發揮了重要銷售和輸送職能。以種植茶、漆、杉、桑等為業的小農如果離開

            了商人所提供的糧食將會發生"忽大寒米船不到,山中小民多餓死";(P64)的景象。當時的福建

            等地,從事鄉村經濟作物種植的家庭不在少數。由于山多地少,糧食依賴于商人從兩廣地區

            販運。(P165)從全國來看,特殊情況下,特別是災荒年份,即使以糧食種植為主的農戶也要依

            靠商人從外地販運糧食滿足日常所需。

            其次,社會對于生產數據的商品供應需求刻不容緩。作為一個小農階級占社會總人

            口86%的國家來說,商人所提供的耕牛、鐵犁、種子等生產數據對于小農家庭的作用來說無

            疑是巨大的。能否擁有自己的耕牛,對于當時的自耕農來說,關系到繳納地租和實際耕種土

            地的多少,更決定了經營規模的大小,收入的增減。而宋代客觀上存在南牛北運的格局,由

            于南牛北運路途遙遠,販運困難且耗費巨大,遠非單個普通的小農家庭所能夠承擔的,這一

            責任也自然落在了商人的肩上。此外,由于鐵農具受到礦冶、技術等嚴格限制,因此不能隨

            處皆可打造,也需要商人來發揮其買東賣西、販運流布的作用。商人在種苗、原料等商品的

            供應中,也發揮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二)宋代私人商業壟斷的形成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論述的壟斷專指私人從事商業活動者對市場的壟斷,而

            以國家形式存在的壟斷不在討論之列。國家壟斷發展受政策影響較大,當國家政策對私人資

            本稍加限制,官營商業資本發展將會肆意膨脹。隨著宋代商業的發展,新的商業模式出現在

            市場經營當中。考察宋代商業運作不難發現,當時的市場壟斷表現為部分商人的直接獨占致

            使商品難以自由的流通交換。

            1.有組織的市場壟斷商業行會

            根據《關于選擇若干城市進行行業協會試點的方案》(國經貿139號)所定義的行

            業協會是指在從事"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中,于"聯系政府和企業";間充當"橋梁、

            紐帶";,并"在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作用";的組織。狹義的行業協會要求會員

            具有同業性,但廣義上的行業協會對此無具體規定。從《方案》中所規定的行業協會設立的

            目的上不難看出行業協會的成立均是為了維護行業共同利益的。本文所分析的僅為由同業會

            員所組成的行業協會。

            在古代行業協會記述中,僅行業協會的稱謂就有"行";"團";"作";"市";"堂";"社";"館

            ";"幫";"門";以及"行會";"協會";"會館";等二十余種。依據現存的歷史典籍的記述,中國古代行

            業協會最早產生于隋唐。到了北宋,隨著商業的發展,行會的數量與隋唐相比呈幾何增加,

            州軍以上的城市皆有行會的存在,并逐步向縣、鎮一級城市擴展,達至鼎盛。中國的商業天

            生就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并且自身的發展受到政府政策的嚴格制約,中國的商業從

            來就不曾有過獨立的發展,官商勾結使得中國的商業自古就備受詬病,行業協會作為聯系政

            府與企業的紐帶,其受政府支配也就不足為奇。無怪乎有西方學者這樣風趣地描述了行會的

            基本功能:行業協會就像有點社會地位的高級"侍女";,起先把為實體經濟服務作為自己的使

            命;但隨著商業的發展,自己的身價也得到了提高,變成了穿梭于商人間、商人與政府間的"

            交際花";,以期得到政府和商人的共同賞識;當行業協會一旦與政府之間達成某種固定的聯

            系后,便成了指揮千軍萬馬的"司令員";,對商人馭氣指使。這種形象比喻使我們感受到行業

            協會既可以促進商業發展,也會阻礙商業競爭,其身份和角也在不斷變化。通常行業協會

            促進行業發展的宗旨主要通過發揮其服務功能、協調功能和自律功能得以實現的,而這種功

            能的實現在商業發展初期階段,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無組織的市場壟斷豪商、牙人

            由于宋代城市商業規模相較同期的歐洲要大得多,行業門類幾乎無所不包,因此行

            會對于商業種類不可能包占無遺,產生行會的商業種類仍為少數。那么是否無行會組織的行

            業市場壟斷會少些呢?根據史料記載,事實恰恰相反。由于無組織市場壟斷既不通過行會安

            排,也不用商人聯合進行,行動自然更為多樣,這種單個資本雄厚的大商人及其幫手的壟斷

            行為,能夠敏銳觀察市場需求,無論從時機的把握還是手段的運用都更為靈活。

            首先,通過對生活必需品的來源進行控制,直接取得商品的定價權。熙河之役(公

            元1073年)后,宋軍收復了淪沒200余年的熙河六州土地,開辟疆土2000余里,打擊了西

            夏對宋的軍事威脅,阻斷了其南進之路。但因為收復的熙河地處偏遠,交通不便,麻煩也隨

            之而來。神宗熙寧八年(公元1075年),樞密使吳充匯報:宋軍所開辟的熙河地區,軍糧供給

            仍依靠東部諸州郡,在糧食轉運過程中,由于人力缺乏,盡管設立了市場和糴,但狡猾的商

            人仍然可以乘時加價。南宋時期朱熹就曾經說過:"照對本軍管下今歲旱傷。訪聞目今外郡客

            人興販米谷到星子、都、建昌縣管下諸處口岸出糶,多是豪強上戶拘占,盡數收糴,以待來

            年谷價騰踴之時倚收厚利,更不容細民收糴。";(P230~232)可見,以獲得定價權來攫取壟斷利

            潤,易如反掌。

            其次,帶有承包性質的壟斷,在兩宋也很常見。蔡襄曾記載:福州地區的荔枝味道鮮

            美,在剛開花時就被商人以"立券";的形式承包收購,待到果實成熟,經陸海交通被轉運到京

            師、北漠、西夏,以及新羅、日本、琉球、大食等地區,"重利以酬之";,因其被壟斷,故稀有

            堪比紅的鹽,商人憑此一年所得,數千萬億計。但荔枝產區的農民若想品嘗反而成為稀罕

            物,"以其斷林鬻之也";。(P2)"立券";(簽訂契約)是商人壟斷貨源的方式,通過對緊俏商品提

            前收購,這種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收購,實有承包壟斷的性質。在宋代,由于酒、茶、鹽等

            商品被官府以"禁榷";的方式禁止私營,但受行業專門化知識的制約,政府鮮有自己直接經

            營的,大多通過"買撲";制度將"禁榷";商品由私人承包經營。這種"買撲";制度的實質就是大商

            人通過雄厚財力,從官府購得一時一地的壟斷權。

            再次,帶有官府背景的商人常通過特權進行商業壟斷。由于官吏有權有勢,直接掌

            握各種資源,因此,私下從事經營時很容易產生壟斷。宋孝宗時期,朱熹曾經記述了這樣一

            個事例,臺州知縣唐仲友開了一家魚鲞鋪,有一次外地商人販運一船鲞鮭,不允許所轄地界

            其他人購買,而自己則低價收購,獨家賣出,并且差使州兵來搬運貨物。官商勾結,利用特殊

            的供銷關系操縱價格,也是當時壟斷的一種形態。宋代從雍熙三年到景佑三年(公元

            986~1036年),開封府的"交引";買賣被政府給予"交引鋪";做"保持權";所控制,從事"交引";買

            賣的商人因與官府勾結,可以放買貴賣。此外,受經濟利益驅使,政府官員直接支持商

            人從事市場壟斷也是時有發生的。

            最后,專門從事商品中介活動的中間人牙人,作為中小商人的代表也從事著壟斷活

            動。牙人是指舊時居于買賣人雙方之間,從中撮合,以獲取傭金的人,也稱為牙郎,牙儈。最

            早的牙人的工作是在城市或鄉村的市場中,為買賣雙方順利完成交易過程,并從中抽取傭金

            的居間商人。北宋政府受"三冗";"兩積";影響,國庫空虛,政府由衷青睞"禁榷";這一生財之道。

            而國家如要取代私商的經營地位,客觀上要求既通曉商業行情,又具有審驗貨物、量斗驗稱

            技能的牙人擔任中間人。但是出于對金錢的本能渴望使得牙人在宋代發生了變異,這些有著

            專業知識的中小商業工作者逐漸進入到參與、控制一切市場交易的活動中來。南宋時期,杭

            州的日用蔬菜果品市場曾經被牙人所壟斷控制。牙人憑借對貨物的質量了解,使得商品交易

            不得不依靠其甄別能力。一方面,對于專賣商品必須依靠牙人,另一方面,由于市場上貨品

            質量參差不齊,使得牙人在商品交易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正是這二者的結合才使得

            牙人的無本壟斷成為可能。

            (三)宋代私人商業壟斷的影響

            首先,商業壟斷不利于農村商品進入城市,造成城市商品匱乏,物資短缺。在宋代

            的城市市場中,由于商品主要依賴鄉村生產(城市內生產和海外舶來品因其量少,所占市場

            份額也少),客觀上需要通過商品販運活動使之進入城市。受到城市壟斷商人的限制和阻撓,

            鄉村生產者無法直接銷售給城市消費者和商鋪。如果這些小生產者私自打破"行規";,一來很

            可能使商品適銷不對路,二來會遭到商人的排擠,更可能招致前文所說的"社家拳";的報復。

            這些壟斷活動顯然會阻礙更多的商品流入城市。

            其次,商業壟斷所制定的"行規";,擾亂市場中商品自由交換,造成秩序混亂。這主

            要是因為"權力運行的效應是雙重的,它既可能維護和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也可能侵犯

            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以至于制造奴役和恐怖。";(P396)在行業競爭中,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換

            是商品經濟繁榮發展的重要條件,由于商人的反競爭、追逐私利使得效率低下,破壞正常市

            場秩序。一方面,商人通過"明抑其價使極賤";來控制從外地運來商品的貨源,另一方面又采

            取"待其價昂而后售";的方式囤積居奇。這種方式的結果只能使得"市無常價,貴賤相傾";,更

            嚴重的結果是無論外來的商販還是鄉村生產者都無利可圖,無法進行滿足再生產的資本積

            累,更使得城市市民因物價過高而難以消費。

            再次,商業壟斷通過打擊外來商販,達到實現自行定價的目的,危害商業發展。定

            價權是考慮貨幣對市場價格控制的能力。商業市場中無論誰擁有了定價權,也就在市場交易

            中占據強勢地位,從而安然享受超出"公平交易";內涵的超額利潤。而這種非公平性的掠奪在

            實際商業活動中又是非常的隱秘和晦澀,這是因為賣方壟斷者之中根本難以對公平進行描

            述,商業活動需要公平,而要基于公平概念而匯出"最優";掠奪性定價規則就會產生一道難

            以逾越的鴻溝。但事實上,掠奪性定價在宋代商業市場活動中表現尤為突出。宋神宗熙寧五

            年(公元1072年)魏繼宗就曾上書"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緩急,擅開斂散之權";。(P5622)王安

            石更直接披露當時控制京城茶葉市場的十余戶大商人的壟斷行為。這種濫用定價權的行為通

            過有選擇的抬高或壓低價格,以圖損害競爭對手,使處于弱勢的競爭者只能迫于無奈被趕出

            市場。然而由于這些處于優勢地位的商業壟斷者在打敗了外來競爭者后,會因自己的優勢,

            只將落后的追趕者作為自己的參照物,從而失去了向前超越的動力。從長遠來看,這種斷壟

            也將使商業逐漸失去生機和活力。

            通過以上論述不難看出,獲得市場壟斷力量進而擁有控制市場地位的商人,旨在限

            制競爭濫用控制市場或者獲得不正當利潤的商業行為,無論是對于豐富市場商品、還是維護

            市場的秩序,抑或是對商業的持續繁榮發展都是有著嚴重危害性。

            三、宋代對私人商業壟斷的立法舉措

            孟德斯鳩曾在《論法的精神》中說過:任何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于濫用權力,直到這

            種權力被制止時才會停止。(P348)回顧宋代商業立法思想,不難發現,兩宋的反兼并立法是

            要解決國家"三冗";"兩積";的實際困難。帶著這樣一種立法思想來分析宋代的"反壟斷";法律,

            對于許多問題的理解自然會更加深刻。

            (一)經濟詔令

            1.均輸法

            北宋時期,汴京作為全國經濟、政治、文化中心,商賈交匯,客似云來,成為當時中

            國,乃至全世界最大的商業城市、消費城市,人口逾百萬。為了滿足如此多人口的消費需要,

            自建國初,朝廷就已經設置了東南六路發運司,專門負責每年上供京城的物資。然而,由于"

            發運司";只按章程行事,對于京城的儲備情況和實際需要并不掌握,對各路的實際生產也不

            了解,致使供需嚴重脫節。往往出現兩種極端情況:一方面,"豐年便道";就會出現商品堆積,

            物雖多但不能贏利;另一方面,"年儉物貴";,供給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這些積弊使得富商大賈

            有機會操縱物價,謀取暴利。為了改變這種局面,神宗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七月,呂惠

            卿起草,王安石呈報神宗的"均輸法";得以頒行。法律規定發運使總握東南六路的財賦,由發

            運使負責實施。要求發運使全面了解京師庫存及所需物資的具體情況,"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達到節省購買物資和交通運輸的費用。"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

            上,而制其有無";,從而達到"去重斂、寬農民";的目的。均輸法對豪商富賈給予了沉重打擊,

            使他們對外來商品的壟斷喪失了控制權,體現了"抑兼并";的原則。

            2.市易法

            為了打破長期以來商業行會在極少數大商人手中掌握,"較固取利";(壟斷獨占)的

            壟斷局面,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三月,專門針對富商大賈壟斷市場、控制物價、經

            營牟利的"市易法";頒布施行。新法主要規定在汴京設立市易務,控制京城的商業交易。市易

            務的任務是收購市面上的滯銷貨物,等到市場需要時,商販們可以用自己的產業、金銀等作

            為抵押,以五人為一保,向市易務來賒貸貨物或者借款。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四月,政

            府下令汴京"市易務與開封司錄司";研究"免行錢";,同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條例";。各行根據

            "利入厚薄,納免行錢";,交納"免行錢";后不再承擔官府的任何攤派,使政府對商業管理日趨

            強化。

            3.常平法(青苗法)

            常平法并非宋代首創,北宋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宋太宗恢復了漢代創立的常

            平倉法,仁宗慶歷四年(公元1044年)正月也利用常平倉來起到平抑糧價的作用。然而,由

            于舊式常平倉法在平糴糧食數量少,長途運輸費用高,貪官污吏從中作梗,賑濟貧民的作用

            越來越差。為改革舊弊,神宗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推行"常平新法";(青苗法),變

            物為錢,以錢放貸。常平新法規定,以常平、廣惠倉儲所存的錢谷作為本錢,在夏秋之時房

            貸給農民,依據民戶等級高低給予貸款,城市里的坊郭戶用嗚咽抵擋,依青苗例進行支借,

            等到收獲時,加還二至三分利息。不僅剝奪"兼并之家";的放貸特權,更規定這些富商也要接

            受政府的有息貸款。這對于當時商業金融資本的運作無疑產生巨大打擊,以至于民間金融資

            本在商業領域中一度停滯不前。相反,國家金融體系異常發達。

            4.入中法(間接專賣制度)

            受戰爭直接消耗、賠款以及國內"高薪養貪";"增兵養兵";支出的嚴重影響,國庫空虛,

            急需增加財政收入。為了"足軍旅之費,務積蓄,以備乏絕";,宋政府開始將目光投向商賈,

            運用行政法律手段,將能獲得豐厚利潤的商品轉為政府國營專賣(禁榷),專賣商品種類數

            量一度達到歷史最大值。北宋之初國家實行全面禁榷制,但是很快政府就發現在如此龐雜的

            商業流通體系中,由于所掌握的各項專賣貨物受官辦特有體制內的效率低下的限制,運轉不

            暢,造成物力、財力的巨大浪費。與商賈合作才能促進商品流通,獲得更多商業利潤。因此,

            國家從直接限制商人對部分商品的經營轉為由商人通過"輸粟于邊";或"入錢京師";來換取政

            府營銷權的"入中法";來加以規制。

            5.交引法

            伴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兩宋時期,中國迎來了古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第二個

            高峰"茶鹽時代";。【2】(P51)隨著包買商制度的產生,家庭手工業者首先喪失對產品的控制,

            然后和生產手段相分離,從而使家庭手工業者從屬于包買商。宋朝政府在淮南、江南東西、

            兩浙、荊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區實行的"榷茶制度";包括了"交引法";和"貼射法";兩種。而交

            引法為主要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商人販茶,必須先到京師榷貨務交納現錢或者金帛等實物

            以便換得提貨單性質的"交引";,然后到六榷貨務十三山場兌取茶葉,再轉向各地售賣;當然,

            也可直接到六榷貨務十三山場入納錢帛,"計直予茶如京師";。

            (二)政府法律

            宋仁宗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國家針對牙人欺行霸市的行為制定了"如有違犯,

            并乞重行斷遣令廂巡人等切覺察,收捉送官勘斷";(P89)的規定。此外,徽宗宣和七年(公元

            1125年)還規定"其四方商旅村戶,時暫將物入市貨賣,許與買人從便交易,行戶不得障

            固。如違,依強市法科罪";。(P116)盡管我們已無從獲得"強市法";的全貌,但根據《宋刑統》

            卷26在市場交易中,如果有利用自身知識以次充好,任意制訂市場壟斷價格,或者有在一旁

            附和致使消費者受騙的行為,按盜竊論處的規定可以揣測,北宋之時,對于市場壟斷行為已

            經有了明確了法律規定。宋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二月規定了"禁米谷鋪戶停米邀勒

            高價。如違,杖一百";。(P203)這條法令即為標準的反壟斷條例了,但是這種對于囤積居奇壟

            斷行為的處罰如此重,不僅在中國,即使是在世界上也是極為罕見的。可見,宋代對于商業

            活動中從事壟斷經營,太高市場物價的行為是深惡痛絕的。此外,地方法令《約束糶米及劫

            榜》中規定:對于糧食"閉糴不糶";的商戶,要徹底查辦,從重處罰。(P230~232)南宋高宗紹興

            元年(公元1131年)朝廷下詔:"浙西州縣米價翔貴,雖有南船載到瀕海諸州,多被米牙人邀

            阻,用大斗低價量糴私停,高價出糶。仍令溫、臺、明、越州嚴行約束。";(P204)從這些記錄

            中我們不難想象,宋代頒布法令打擊各種市場壟斷行為絕非個別情形,且手段之嚴厲也非前

            朝各代所能相比。

            四、宋代反壟斷法律的效果與評價

            法令的實際效果:均輸法、市易法的實行,剝奪了富商巨賈對于市場的壟斷,對于他

            們的定價權給予了沉重打擊,使他們在國家強化的官營禁榷政策下失去了大量壟斷利潤,"

            輕重散斂之權";"收歸公上";。本是為了抑制商業壟斷,但結果卻發展成為國家壟斷,而國家

            壟斷的危害遠比民間商業壟斷更甚。

            兩宋時期受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傳統的農商本末觀被顛覆,受這種思潮的影響,

            商品經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商業空前繁榮。然而,這種繁榮,自兩宋以后就停滯不前。

            亞當-斯密曾說過:"也許在馬可-波羅時代以前好久,中國的財富增長就已經完全達到法律制

            度所能允許的最大發展限度。";(P65)當一個國家的財富如果達到國家性質、社會法制所能許

            可的最大限度后,將會受到法律制度強烈制約其繼續發展,除非擺脫這種封建法律制度的束

            縛,作為社會新的經濟增長點商業又會重新走上持續發展道路。

            在兩宋調控商業兼并、壟斷的異常嚴厲的法律制度背后,應當反思四點。

            第一,兩宋"反壟斷";法律作為強力調控市場兼并的手段力量過于強大。回顧歷史,

            美國是在19世紀80年代商業資本高度發展,出現了兼并浪潮時才在1890年出臺了《謝爾

            曼法》。但即便如此,為了保護商業發展,20世紀較早以前,也鮮有得到過強有力的執行,并

            且規定僅當兼并企業瀕臨獲得相當可觀的壟斷力量時才能對兼并使用《謝爾曼法》。(P174)

            不可否認,兼并(壟斷)在商業高度發展時期絕非偶然現象,但是,用如此嚴厲的反壟斷法

            律進行調控未免殺雞用了牛刀。正是過于鋒利的反壟斷法,徹底遏制了商業發展的凌厲勢頭,

            轉為延續百年的經濟發展停滯。(注意,這里僅是停滯,而非衰退,它在等待新的社會法律制

            度的出現,重新煥發生機和活力。)但這種停滯卻為中國二十世紀以來的商業畸形發展埋下

            隱患,更為后期官僚資本主義異常強大發展形成傳統。

            第二,兩宋"反壟斷";法律反映了封建制度下執政者深層次的抑商心理。無論是《宋

            刑統》、"強市法";,還是王安石在進行變法之時所頒布的抑制兼并的法律內容,抑或是以后

            的各項法令,即便對于私人商業壟斷行為的懲罰再嚴厲,也僅限于對流通領域和分配領域的

            調控,而沒有涉及土地分配和生產等領域。這充分反映了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和小農業經濟

            生產為封建社會制度的根本。由于唐末五代以來"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激發小農生產的積

            極性,以法律確立地主對土地長期擁有的合法權益而使之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可以達到對土

            地的有效經營和管理,激發墾荒積極性,增加了政府賴以生存的財政來源,使得制定法律的

            王安石等人不能對土地兼并進行抑制而動搖國家的根基,只能秉持"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

            財";的理念。然而,對于商業流通領域,國家卻可以毫無顧忌地進行抑制和打擊,這說明"重

            農抑商";的思想已植根內心,不會因一時的思潮變化而產生任何動搖。

            第三,兩宋"反壟斷";法律催生了在對外商業貿易中國家作為經濟實體的形式出現。

            通過反壟斷法律實行,嚴厲打擊了私人商業壟斷行為,但轉由國家以"禁榷";形式取代了私

            商而獲得了國家壟斷力。這種壟斷力使兩宋在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以及海外國家進行貿易時

            可以單一經濟實體的形式出現,當政府舉全國之力開展對外貿易的方式與周邊及海外商業

            發展尚處于原始生活數據生產的國家進行商業角力,焉有不勝之理。通常,只有當國家處于

            穩定時期,商業才會出現繁榮景象,但與兩宋對峙的周邊少數民族政權由于商業經營非常落

            后,而且更多商品依賴于進口才能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宋朝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優勢地位,貿

            易差距日趨拉大,為了生存和發展,諸如西夏、遼、金等少數民族政權只有通過不斷對兩宋

            用兵而獲得"歲幣";來彌補貿易逆差的局面。這是國家經濟壟斷形式的先驅,也是中國在此后

            的對外貿易活動中始終立于不敗之地的重要因素。

            第四,兩宋"反壟斷";法律使小生產者與市場分離,市場調節失靈。由于嚴密控制了

            茶葉的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國家通過對園戶預支"本錢";,將各地園戶生產的茶葉從分散

            狀態統一收購集中起來,由商人通過"交引";承包對茶葉營銷的業務。對于這一點,也是以往

            頗受學者詬病的。"榷茶制度";在茶葉生產和流通之間橫插上一道官營的環節,切斷園戶與商

            人的有機聯系,使得生產和消費中間的茶葉流通過程多了兩個階段:園戶官府商人消費者,

            盡管阻止了商人對生產者的控制,但封建國家征榷制度越是嚴密,茶鹽等從生產到銷售便足

            能納諸封建主義軌道,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就越是受到阻礙,不利于新的經濟因素的生長。

            受生產不正規、原料在運送過程中毀損和被盜、產品質量不統一、生產緩慢等情形威脅,轉

            包制度和外送制度在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很煩。最重要的是,這些制度因不能改變生產過

            程而受到限制。使生產與銷售產生脫節,往往生產者不能及時了解市場信息,造成供給不能

            協調,制約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結語

            宋以前的中國社會處于"城鄉二元";的經濟結構模式當中,鄉村的流動性相對較弱,

            城市的流動性較強。受外族叛亂、侵凌的刺激,民族主義開始興起。在富國強兵的思想下,國

            家有意識地對商業政策發生了從"抑商";到"重商";的轉變。為了"利國家";"保民生";,政府出臺

            了一系列法令打擊對于影響商業穩定發展的"壟斷";行為。英國的著名學者李約瑟曾指出"談

            到11世紀,我們猶如來到最偉大的時期";。(P297)日本學者把宋代視為一次"復興";和"商業革

            命";的重要歷史轉折時期。(P284)葉坦先生更把兩宋之時的特征概括為"沖突的和諧";。(P103)

            盡管,近年來隨著國內外學者對于兩宋時期商業發展研究的深入,使更多人認識到這一時期

            商業的空前繁榮,更有"唐宋變革論";的提出,但是,我們更應當清楚認識到這一時期的法律

            同樣體現了當政者的社會控制思路。"組成一個法律體系的那部分法令,包含兩種成分,一種

            是命令性成分,一種是傳統性成分。";(P2)"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如果

            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方式,具有強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以來強力的一切弱點。

            ";(P12)從上述材料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一時期未必是真正的和諧:由于兩宋"反壟斷";法律調

            控手段過于強勢,一方面使得國家商業取代了私人商業的主體發展地位,另一方面受封建社

            會制度的制約而使得此后幾百年間中國經濟發展難有較大作為。"法律特別是有關經濟的規

            則只是那種經濟結構和社會形態的子生物和保護具,對經濟的運行,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

            (不超出政治和道德的需要)發揮自己的功能。這樣傳統中國的法律在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過

            程中既沒有起到西方那種巨大的創造性推動作用,也沒有機會和可能使自己得到發展。";(P2)

            由此不難理解,反壟斷法律的雙刃劍效力在兩宋之時過早將自由商業貿易發展的出路徹底

            堵死,更警告我們要妥善處理市場經濟中抑制兼并與維持發展的法律適用問題,審慎使用在

            商業活動中對私人商業的法律調控,同時要注意在立法方面警惕政府權力與商業資本的勾

            結對抑制市場經濟發育和民生的影響。張晉藩先生曾精辟指出:從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所感

            受到的不外是禁止做"、必須做"的義務性要求,而不是可以做"的權力性規定。法律成了壓制

            性力量,是記載義務的文本,而不是權力的宣言書";。(P53)正是這種傳統的中國經濟思維模

            式決定了兩宋時期反壟斷法的控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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