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思考
[摘要]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承擔著特殊的職責,即履行憲法、
法律賦予法律監督的職責,為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必須加強法律監督。
但是,由于體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時存在
著諸多困難和問題,制約和影響了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亟需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文章以筆者所在檢察院為視角,談談檢察機關如何加強法律監督。
[關鍵詞]檢察;法律;監督;探索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國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
這一規定,一方面闡明了法律監督制度是國家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另一方面確
定了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
關。從現行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看,我國的法律監督特指檢察機關行使的
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職權。
近年來,筆者所在院堅持多措并舉,積極轉變執法理念,改進該案方式方法,
準推動基層檢察事業不斷提速的核心環節,各項檢察工作創先爭優,呈現出不
斷提速發展的總體態勢。
一、創新機制,提高訴訟效率
(一)繁簡分流,加快辦案節奏
面對高負荷的辦案任務,刑檢部門積極轉變辦案方式方法,提高辦案效率。
首先,制定了《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根據干警辦案經驗和能力,對辦
案人員分組。重大、疑難案件由辦案骨干優先辦理,輕微、簡單案件按簡易程序
辦理;其次,調整辦案分組,從優化組合、優勢互補目的出發進行重組,并強化
辦案組的組織協調功能,集體加班加點全力以赴辦案。賦予主辦、主訴檢察官對
部分案件直接批捕、決定退回補充偵查及簽發起訴書的權力。
(二)提前介入,鞏固偵查效果
首先,與公安機關商議確定,公安機關在呈捕前將疑難案件呈請審閱;明確
公安機關補查時限,并予以督辦;對批捕后的案件監督公安機關快速移送審查起
訴。捕訴銜接,減少重復勞動;其次,公訴部門對捕后可能移送起訴的重大疑難
案件提前介入,在審查逮捕階段參與閱卷、提審。
(三)重視隊伍建設,提升辦案能力
堅持以“五零五高”和“公正廉潔執法”為指引,注重隊伍思想品質、業務素質
的磨練和提高,提出“學習調研能力、引導偵查能力、訴訟監督能力、防范風險
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五個能力建設和“審查質量、文書質量、庭審質量、監督
質量”等四個質量要求,并啟動了優秀公訴人培養機制,實行輪流一個月的一對
一跟班學習,通過演講辯論等綜合能力培訓,著力提高公訴人在案件證據審查、
法律文書制作、出庭公訴方法和技巧等公訴業務水平。編印季刊《刑案辨析》,
打造公訴業務學習交流的平臺,發揮公訴部門在銜接偵查和審判工作中的橋梁作
用,加強刑事執法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進而拓寬公訴引導偵查和開展刑事審判
法律監督的方式與渠道。
二、強化措施,提升檢察公信力
(一)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減少刑事對抗
首先,推進刑事和解。制定了《刑事和解實施細則》,對部分輕微刑事案件
本文發布于:2022-07-16 17:29:1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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