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偉訴寶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摘要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
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
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
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
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原告:楊文偉,男,漢族,33歲,上海寶鋼冶金建設公司職工,
住上海市寶山區慶安二村。
被告:上海寶鋼二十冶企業開發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盤
古路。
法定代表人:谷忠生,該公司經理。
原告楊文偉因與被告上海寶鋼二十冶企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寶
二十冶公司)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原告楊文偉訴稱:原告系上海寶鋼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寶冶
公司)職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寶二十冶公司職工在工作過
程中違規作業,從高處拋擲鋼管,將正在現場從事工作的原告頭部砸
傷,導致重度顱腦外傷、外傷性尿崩癥等。經鑒定,結論為因工致殘,
程度四級。根據病情,原告須長期服用德巴金、彌凝片。根據司法部
1
司法鑒定結論,原告需要護理12個月、營養8個月。雖然原告所在
單位寶冶公司按規定承擔了一定費用,但原告的損害系由被告的侵權
行為所致,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人民幣(以
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720元、護理費9600元(每月800元×12個月)、
營養費4800元(每月600元×8個月)、長期服用德巴金及彌凝片所
需費用583087.5元、被撫養人(原告之子,未成年)生活費52200
元、被贍養人(原告母親)生活費48000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律
師代理費3000元、因傷殘造成的收入損失161616元(按受傷前平均
工資1523元減現工資1005元計算26年)。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病史記錄,用以證明原告被砸傷后就診,診斷結論為重度顱
腦外傷、外傷性尿崩癥等。
2、工傷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原告因工致殘程度四級。
3、司法鑒定書,用以證明根據傷勢情況,原告需要護理12個月、
營養8個月。
4、仲裁書以及(2004)寶民一(民)初字第1819號民事判決書,
用以證明經過仲裁和法院判決,原告所在單位寶冶公司已就原告的工
傷事故承擔了一定的費用。
5、律師費發票,用以證明原告為本案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用3000
元。
6、戶籍證明,用以證明原告之子張埸皓8歲,系未成年人;原
告之母金玉琴57歲,系肢體殘疾人,需由原告贍養。
2
被告寶二十冶公司辯稱:原告楊文偉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
告喪失勝訴權;原告系因工受傷,其損失已得到本單位賠償,現重復
要求被告賠償缺乏依據;原告享受工傷待遇,每月領取工資,要求被
告支付其被撫養人、被贍養人的生活費缺乏依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精神撫慰金、律師費均缺乏依據。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楊文偉系寶冶公司職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寶二十
冶公司職工在工作過程中違規作業,從高處拋擲鋼管,將正在現場從
事工作的楊文偉頭部砸傷,致其重度顱腦外傷、外傷性尿崩癥等。根
據寶山區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3年1月14日出具的傷情鑒
定,楊文偉因工致殘程度四級。楊文偉與寶冶公司發生工傷保險賠償
糾紛,經仲裁和法院判決,寶冶公司已就楊文偉的工傷事故承擔了一
定的費用。根據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瑞金醫院(以下簡稱瑞金醫院)
的診斷意見,楊文偉需長期服用德巴金、彌凝片。根據司法部作
出的司法鑒定結論,楊文偉需要護理12個月、營養8個月。楊文偉
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1523元,受傷后減為1005元。楊文偉之子張埸
皓出生于1996年10月24日,8周歲,系未成年人。楊文偉之母金
玉琴出生于1948年5月3日,57周歲,系肢體殘疾人。
審理中,原告楊文偉表示:參照殘疾賠償金的規定,原告因傷殘
造成的收入損失應當按照20年計算,故將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寶二
十冶公司賠償因傷殘造成的收入損失數額由161616元變更為124320
元,另外將被贍養人(原告母親)的生活費由48000元變更為1萬元。
3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
的,賠償權利人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以后,仍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
償責任。現原告楊文偉要求被告寶二十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
據。關于楊文偉請求賠償交通費用問題,根據寶民一(民)初字第
1819號民事判決書,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賠償案中已判令楊文偉所
在的寶冶公司賠償楊文偉交通費2520元,楊文偉沒有證據證明在本
案中主張的交通費用系為支出的合理費用,故對其要求賠償交通
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楊文偉
傷后需要護理12個月、營養8個月,故其要求賠償護理費9600元、
營養費4800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根據瑞金醫院的診斷治
療意見,楊文偉需長期服用德巴金和彌凝片,寶二十冶公司應當支付
相關費用。但瑞金醫院上述意見,僅說明楊文偉需長期服藥,并未明
確服藥期限,楊文偉亦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說明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
藥物費用的原因,故對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藥物費用的訴訟請求,
不予支持。楊文偉之子系未成年人,需要楊文偉撫養,楊文偉要求被
告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52200元在規定范圍內,予以支持。楊文偉母
親系肢體殘疾人,亦需要楊文偉贍養,楊文偉要求被告支付其母生活
費1萬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
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
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
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楊文偉
4
因被告侵權行為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
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支持,但原告請求賠償5萬元數額過高,
故酌定為2萬元。楊文偉要求寶二十冶公司賠償其因傷殘導致的收入
損失124320元,可予支持。
據此,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判決:
一、被告寶二十冶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
楊文偉護理費9600元、營養費4800元、被撫養、贍養人生活費62200
元、因傷殘造成的收入損失12432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撫
慰金2萬元,以上共計223920元;
二、原告楊文偉因傷殘需長期服用德巴金、彌凝片的費用由被告
寶二十冶公司負擔;
三、駁回原告楊文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寶二十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
訴,理由是:1、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楊文偉未在訴訟時效內向寶
二十冶公司主張權利,本案的訴訟時效已超過。2、楊文偉已獲得用
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現其又就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不應予以支
持。3、楊文偉已享受工傷津貼,被撫養、贍養人生活費與工傷津貼
的性質是一致的,再要求賠償被撫養、贍養人生活費不應予以支持。
4、楊文偉服用德巴金和彌凝片不是必須的,上訴人不同意賠償相關
費用。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楊文偉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楊文偉辯稱:1、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一直向上訴人
寶二十冶公司主張權利,有寶冶公司和吳江濤出具的情況說明為證,
5
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2、被上訴人確已就事故得到了工傷賠償,
但工傷保險賠償不足部分應由寶二十冶公司負擔。3、原審判決核定
的賠償范圍和金額正確。故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楊文偉提交寶冶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被上訴
人受傷后多次向上訴人寶二十冶公司主張權利,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
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一審認定的事實。另查明,2004年8月31日,寶冶公司出具證明一
份,證明被上訴人楊文偉于2000年10月在工作中被上訴人寶二十冶
公司生產作業的員工從高空扔下的鋼管砸傷頭部。寶山區職工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于2003年1月14日做出鑒定,結論為工傷致殘四級。
楊文偉受傷后就傷殘賠償事宜分別向寶二十冶公司和寶冶公司提出
索賠。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
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后,又向
侵權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的,是否應當予以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
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6
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該規定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職工所受傷害無論是否由第三人
侵權引起,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換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權不影響
工傷的認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
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
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
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
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
利。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
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
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
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
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
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
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
7
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
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
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勞動者
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
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
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
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
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
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確認該法律
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
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于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
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其次,基于侵
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
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
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
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綜上,因用人單
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
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于雙
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
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
8
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
(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
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雖然被上訴人楊文偉獲得了其所在單位寶
冶公司的工傷保險賠償,但并不因此而減免上訴人寶二十冶公司的侵
權損害賠償責任。寶二十冶公司作為本案事故的侵權行為人必須依法
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寶二十冶公司上訴主張楊文偉已獲得工傷
保險賠償,無權再向其要求侵權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楊
文偉作為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獲得雙重
賠償,寶二十冶公司的侵權賠償責任并未因此而有所加重。
根據瑞金醫院的診斷意見,被上訴人楊文偉需長期服用德巴
金和彌凝片。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寶二十冶公司負擔楊文偉長期服用
上述藥物的費用是合理的,寶二十冶公司不同意承擔該費用,并無法
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本案工傷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楊文偉多次向上訴人寶二十冶公
司主張權利,楊文偉起訴時并未超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故寶二十
冶公司上訴稱本案起訴已超出訴訟時效并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寶二十冶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
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核定的賠償范圍和確定的賠償金額適當,
應予維持。據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2006年6
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
2006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報[2006]第8
期出版
10
本文發布于:2022-08-08 18:48:1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3/6439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