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03]20號
(2003年12月4日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
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
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
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
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
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
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
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
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
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
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
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
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
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
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
法律文書中敘明。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
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
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
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
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
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
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
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
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
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
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
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
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
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
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
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
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
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
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
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
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
者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
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
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
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
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
金的,適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
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
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
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
賠償。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