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的條款
賠償
省、市法律依據條文內容
模式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第五十九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
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全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了修雙賠
訂。
(2011年12月31日實施)總則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制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
(2011年7月1日實施)注: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根據“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體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
系解釋規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成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工傷醫(注:這里“工傷保險待遇”不包括醫療費,“工傷事故”包括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
療費費用、工傷保險待遇后,向用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有工傷
人單位追償工傷保險待遇,向第三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人追償工傷醫療費用。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安全生產法》
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關于因第三人
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
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
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
復》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
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
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
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1]
1
第三河北省
人侵
權造
成工
傷的
雙賠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
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
答》的通知冀勞社辦〔2004〕
253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
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
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
紀要>的通知》(2005年11月
23日魯高法[2005]201號
山東濟南中院《關于印發<全
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
用座談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5年9月8日濟中法
〔2005〕83號)
第二十一條: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條件的,勞動者既可以依據
《人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愛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依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獲得人身損
害賠償。
勞動者進行所發生的住院費、醫藥費等費用,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勞動者不得就該部分
費用再次要求侵權行為人進行賠償,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勞動者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的,
應予支持。
一、(六)......如果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所致,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
定,用人單位仍應承擔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勞動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權賠償責任,即勞動者可
以在工傷事故中獲得雙重賠償,但因工傷事故產生的直接費用,原則上不予重復計算。
二十、關于工傷和第三人侵權的責任競合問題企業職工在執行職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傷,一方面可依侵
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據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
遇和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二者由于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保護范圍不一樣。前者適用無過錯
責任原則,后者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后者則可以。前者不適用混合過錯,
后者則適用過錯相抵。由于存在以上區別,對于兩者如何適用,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第一種意見認
為,應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尊重其選擇權,即勞動者可向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但是不得向雙方
同時主張權利。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
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
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基于勞動關系主張的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系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勞動者可
以同時向用人單位和侵權人主張權利,并同時得到用人單位和侵權人給予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和賠償。但
是對于已經獲得賠償的項目再重復要求的,如已經獲得的醫療費等,不予支持。與會人員傾向于第二種
意見。
第19條: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所致,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已獲侵權損害賠償為由拒絕承擔工傷保險
賠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勞動者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依人身保險合同獲得的賠償,
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待遇中扣除。
山東省
湖北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
意見(試行)》2004年3月
2
第三北京市
人侵
權造
成工
傷的
有條上海市
件的
雙賠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
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
討會會議紀要》(二○○九年
八月十七日)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與第三
人侵權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
題的解答》(2010年7月1日
起適用)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號令,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33、因第三人侵權而發生的工傷,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或直系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
直系親屬)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用人單位則不必再重復給
付。
《解答》中規定,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賠付后對以下項目享有追償權:原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
費(停工留薪期間)、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康復費、輔助器
具費、供養親戚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以下工傷項目可與侵權兼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
助金。以下工傷項目為專屬: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五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照
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
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后,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二十五條: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
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先獲得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補償應扣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和喪葬費。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第16條:民事賠償與工傷待遇關系問題。勞動
者因他人的民事侵權行為導致工傷的,如其就民事侵權已獲得相應賠償,不影響其享受工傷待遇,但對
于醫療費、輔助器具更換費、喪葬費等不得重復享有。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6條:勞動者工傷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
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所承擔的工
傷保險責任應扣除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
廣東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
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
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2年9月15日粵高法發
[2002]21號
廣東深圳中院《關于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的座談紀要》(2006年9月2
日深中法2006〔8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
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
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
6月
3
江蘇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
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
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2009年2月27日)
江蘇常州中院《關于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2011
年5月27日常中法〔2011〕
35號)
江蘇南京市中院、仲裁委,關
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仲
裁與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
見》(2008年11月27日寧中
法[2008]238號)
《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三)2、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賠
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系。對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
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
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
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江蘇常州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33條:“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
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
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誤工費等費用。用人
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與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被認定為工傷
的,勞動者已從第三人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獲得賠償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不再支付。但下
列情況用人單位仍應支付:(一)勞動者在與第三人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因自身過錯承擔責任,未獲賠
付的部分;(二)因勞動者未參加工傷保險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未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三)勞動關
系解除(終止)前提下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九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應當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不含精神損害賠償)總額低
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第十九條: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
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墊付了工傷醫療費及其他費用的,當事人獲得民
事賠償后,應當償還墊付的費用。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津第三天津市
政令第50號,2012年3月5人侵
日實施)權造
成工黑龍江省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
傷的例》若干規定(黑政發[2011]
單賠8號,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補充
賠償
模式)
4
重慶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工傷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
意見(2005年12月2日重慶
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466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局關于涉及第三方責任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通
知》(渝人社發【2013】77號)
三、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統籌事宜的,
賠償權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
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賠償權利人已獲得第三人民事賠償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第
三人賠償的總額低于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部分。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于第三方責任
造成工傷(亡),工傷的醫療費不得重復享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等合法
有效依據確定的醫療費總額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總額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其他工傷保
險待遇按《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云南省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同時依法購買強制性保險或者被第三人侵權行為導致工傷,
辦法(云政發[2011]255號)在或得其他保險或者經濟賠付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
意見(試行)》(2009年4月
16日)第37條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
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
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2012)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的,一般應先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如其就民事侵
權已實際獲得相應賠償,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在工傷待遇總額內補足工傷待遇。如因侵
權人逃逸等原因,勞動者無法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先行支
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其向侵權人主張后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可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其向侵
權人主張后仍不能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應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
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權人進行追償,人民法院可視情追加勞動者為
當事人。
《解答》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采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
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
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浙江省
5
浙江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
發
討論紀要>的通知》(2001年1
月9日浙高法[2001]240號)
第22條
第二十二條因工傷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如存在用人單位以外的致害人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在工傷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若存在用人單位以外的致害人的,勞動者有權選擇向致害人主
張侵權損害賠償,或者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要求享受工傷補償待遇;原則上勞動者可首先主
張侵權損害賠償,在獲得賠償后,可就低于工傷補償待遇部分,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予以
補足。如果勞動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向致害人主張或不能從致害人處獲得賠償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
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工傷實償金。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行為所致,勞動者先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
補償應扣除第三人已經賠償部分。
安徽省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
意見》(2003年12月31日)第
5、31條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
意見》(2003年12月31日)第
35條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
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
意見》(2003年11月)第74
條
福建省35、勞動者的傷亡既是工傷又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分別對用人單位與第三人起訴的,
根據補償與損失相當的原則,勞動者已在侵權案件中得到補償的損失部分在工傷賠償案件中不再賠償或
應償還用人單位。
第七十四條(七)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人身遭受損害,如存在本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勞動者可以工
傷為由提請勞動仲裁,也可以侵權為由直接起訴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用人單位在按工傷對勞動者進
行賠償后,可以就自己所支出的費用向侵權人進行追償。
以上兩種訴訟形式受害人選擇一種起訴后;又選擇另外一種訴訟形式起訴的,在確認后一訴訟的賠償額
時,應減去前一訴訟的判決中已經確認的受害人所應獲得的賠償,只支持后一訴訟與前一訴訟的賠償額
不足差額部分。同一損害后果,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后一訴訟的提起,應受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河南省
交
通
事
故
北京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12.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賠償問
發<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題。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經辦
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
京高法發[2007]112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因機動車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機動車事故賠償的,經有權機關證明,工
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6
造
成
工
傷
的
單
賠
浙江省
四川省
浙江省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
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
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
第二條第八項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
十、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
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
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
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第三十九條由于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
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于工
傷保險待遇的,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第二十三條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傷害造成的工傷,除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外,其他相關賠償額低
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按照“分項對應、累計相加、總額對比”的計算方法,由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
位按規定補足差額。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先期墊付的費用,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獲得民事傷害賠償后
應當予以償還。
湖北省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政
府令第257號)
山西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政
府令第170號)
山西省
黑龍江省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第十八條: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再
例》若干規定(黑政發【2011】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
8號,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位補足差額部分。(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
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事故責任人歸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同事故責任人追償。
河南省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
行辦法豫政[2003]54號
第三十六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公派職工在未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的工傷,或者職工工傷
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民事傷害賠償。獲得民事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
待遇的,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統籌,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已墊付了工傷保險費用的,當事人獲得賠償后應當償還墊付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
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十三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關規定處理,賠償低于工傷保
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
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待遇。
陜西省
內蒙古自
治區
陜西省《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
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
例》實施辦法內政辦字
[2003]462號
7
本文發布于:2022-08-08 18:50:5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78/6439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