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的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
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
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
賠償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
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
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
賠償份額不承擔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
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
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
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
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
承擔同等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
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
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
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發布于:2022-08-08 18:49:1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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