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條文研究與分析
2002年“侵權責任法”第一次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當時它的
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的“侵權責任法編”,經過
4次審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侵
權責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法律對于完善我國現有的社會
主義法律體系、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承擔與分配、
化解社會矛盾、預防和減少侵權民事糾紛、統一民事案件的裁判審理
標準及構建和諧社會關系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侵權責任法》全文共十二章九十二條,前四章規定了侵權責任
的一般性規則,五至十一章規定了七種不同的侵權責任類型,第十二
章規定了該法實施的時間。這部法律中的很多內容與以前的法律法
規、司法解釋內容是銜接一致的,下面我主要結合幾個具體的法律條
文來談談這部法律的幾個亮點以及它與以往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一
些區別。
《侵權責任法》的第一個亮點是明確規定了不同責任互相競合
時,首先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
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
侵權責任。由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性質不同,前兩種
責任主要借助于國家的公權力進行追究,而侵權責任主要是對私人權
益的補償,先承擔侵權責任體現了法律對私權的尊重和保護。比如無
照駕駛致人受傷,行為人既要負侵權責任,承擔賠償義務,又要負相
應的行政責任,通常是支付,在侵權人財產不足的情況下,應當
先支付賠償款。
這部法律的第二個亮點是確立了有限的“同命同價”原則。我們
都知道在以前處理因侵權致人死亡案件中,確實存在著“同命不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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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最高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中關于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的計
算是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標準進行區分的,對于這種情況,社會
各界的質疑聲一直絡繹不絕。《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
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根據這
一規定,在處理重大交通事故、礦難事故時,就可以采取統一的標準
或者數額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數額。但這個條文中有個前提條件是
“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而且也僅是“死亡賠償金”可以相
同數額,其他的項目(比如傷殘賠償金)還是有差異的。所以說這個
條文是有限的“同命同價”,當然,這也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盡可
能地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生命的平等。
《侵權責任法》第三個比較大的亮點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
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
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
前,我國民事法律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民事案件中的精
神損害賠償僅依據最高院的兩個司法解釋(《關于確定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
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對
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比較模糊、難以操作,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第九條
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但司法實踐中
通常在賠付了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后,還有精神損害賠償金這一
塊。法官辦案中,只能在主觀分析和自由裁量中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合理性。《侵權責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明確了精神損失索賠的法律依據,應該說這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
第四個亮點是針對網絡侵權事件,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網
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
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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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
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
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
連帶責任(提示規則)。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
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
任(明知規則)。《侵權責任法》確立了兩個規則:一是提示規則,網
上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侵權,得由受害人先提出來,要求網絡經營者
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另一個是明知規則,網絡經營者明知道某信
息已構成侵權,還不采取措施,放任其發表傳播,那不需要提示,就
要承擔責任。這個條款使網絡侵權的救濟更為有效,從而在事實上促
進互聯網事業的健康發展。比如網上發帖,由于有了《侵權責任法》
的約束,發帖人將會更加理智,不會隨意的侵犯他人權益,網站管理
人員也將會更加盡職盡責。
第五個亮點是明確了產品責任中的召回制度和懲罰性賠償。第四
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
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
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規定的是缺陷產品的警
示、召回制度,我國以前的法律中也有零散的產品召回制度,但缺乏
一個剛性的法律支撐,侵權責任法恰恰彌補了這一立法空白,具有積
極的現實意義。第四十七條提出了“懲罰性賠償”這一概念,“明知
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所謂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
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簡單來說就是賠償額比受損失數額要大,比如
受害人受到的損失為一萬元,法院認為需要對侵權人進行懲罰,就判
決侵權人賠償受害人兩萬元,這就是懲罰性賠償。在我國《消費者權
益保護法》里面就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目的是在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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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權人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侵權人進行處
罰,以防止其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警醒他人的目的。比如對于“地
溝油”、“毒奶粉”的生產、銷售商,被侵權人就可以用這一條來請求
懲罰性賠償,當然,對于具體的賠償基數和倍數,《侵權責任法》并
沒有明確,還需要逐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
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
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
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六個亮點是明確了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發生的交
通事故責任處理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
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
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
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
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發生有過
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通常來
說包括租賃、借用人沒有駕照;租賃、借用人酒后租車或借車,這一
條款對維護我國目前日益繁榮的汽車租賃業很有好處。另外,第五十
三條規定了肇事逃逸也屬交強險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
予以賠償,這一規定使受害人的人身傷害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充分
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也結束了各地保險公司對于肇事逃逸車
輛是否要承擔交強險責任的爭論。
第七個亮點是規定了醫療機構泄露患者隱私和過度診療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規定了醫方對患者的隱私保密義務,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
經同意公開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
《侵權責任法》還禁止過度診療,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
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所謂不必要的檢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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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個人得了感冒,去醫院,給他檢查的醫生讓他做腦CT,又
做核磁共振,還進行X光、化驗、彩超等檢查,最終得出結論,得的
是感冒。這些檢查就是不必要檢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
種違反診療規范的行為就屬于不必要檢查行為,屬于侵權行為。
第八個亮點是明確了遺棄、逃逸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
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動
物致損責任”條款中只提到了“飼養的動物”這一概念,沒有明確遺
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應如何處理。(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飼
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
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
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個亮點是關于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應由建設單位與施工
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
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今
后如果再出現像上海倒樓事件這樣的直接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
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個亮點是明確了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問題。第八十七條規
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侵權責任法》確立了高空墜物難以確
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也意味著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當然,可以
證明自己與加害后果無因果關系的就無須承擔補償義務。
除了上面說的一些亮點外,《侵權責任法》中還有一些應引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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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注意的條文,比如第十六條,與最高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相比,《侵
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少了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塊,按通常的理解,
傷殘賠償金本身屬于財產補償性質,是對受害人受傷后減少的收入進
行補償,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是來自于受害人的收入,傷殘賠償金和被
扶養人生活費其實是重復計算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
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
的除外。這條中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
怎么理解?第一款中規定“被侵權人的近親屬”有訴權,第二款中的
“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應該是指除近親屬以外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比
如遠房親戚、鄰居等人,在他們為被侵權人支付了相關費用后,他們
也有權起訴侵權人,這在以前的法律中是沒有直接規定的。
最后再來談談責任主體問題,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
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第二款規定,有財產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
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與《民法通則》的規定
有些區別。《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
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兩個
法律條文相比較,有以下兩點區別:1、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承擔的
是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通常是一種賠償義務,以前的一些判決書
對監護人稱謂不一,有的判決書上寫法定代理人某某,有的判決書上
直接將監護人列為被告,在判決結果上也表述不一致,有的判決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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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承擔支付義務;有的直接判決監護人承
擔支付賠償款的義務。現在《侵權責任法》統一規定了監護人承擔的
是侵權責任,那么在判決書上就應當統一將監護人列為被告,在判決
主文上直接判決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2、被監護人財產不足支付的
部分,《民法通則》規定的是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還規定了
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是“不足部分由監護
人賠償”,去掉了“適當”兩個字,而且把單位除外條款去掉了,也
就是說即使是單位擔任監護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兩個法律條文
相比較,可以看出《侵權責任法》加大了對受害人的保護力度。
從整體上看,《侵權責任法》著眼于保護民事主體尤其是被侵權
人的合法權益,這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積極意義。認真學習這
部法律,將對我們的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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