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教育法規》心得體會(一)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學校與學生
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
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
且是造成社會不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
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___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預防校
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最近,通過在教管課程班學習《教育法
規》這門課程得到很多啟示,幾天的學習中,首都師范大學程振勇教授在學校傷害
事故方面進行了精辟的講解,感覺收獲頗豐。以下是本人這方面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于學生的監護人之爭
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
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
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
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
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只要學生在上學(上課)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
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
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
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
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
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于教育法對
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那么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
著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范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
擔監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總體上來講是基于教育與受教育
而形成的教育關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
整。因此,學校并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盡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
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范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
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
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
一般原則。
。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
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后,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
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后責任
承擔。
。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
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
責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
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
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筑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
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
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善后處理。中小學
教師的職責并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
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責任及到位
情況。
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系,取決學習《教育法規》心
得體會第2頁
于。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系;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
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
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___,被監考
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盡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系,但行為是
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
小,主要決定于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后果的判斷能力。美國大多數法院在審理此類
事故時,并不是將教師在不在場作為唯一的侵權責任要件,還要考慮教師離開的時
間長短、離開的原因、學生身心發育情況、上課內容及活動性質等。
。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
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于親權關系,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并采取必要保護
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
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___
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
法律上對于___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原則上說,學校對學生安全保
護責任的職責范圍限于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但這并不等于說學校對于公休時間
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就不負任何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
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系。如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寒暑
期做作業時發生了傷害事故,教師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教師在布置學生作業時
有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些作業內容對學生人身傷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
擔多少責任。我認為,應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學校方面是否
應當為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責任,而在于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
管理監督的責任。
三、我國目前現行的關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狀況
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時,我國法院一般依據現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
理。而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過于原則,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同一類案件可能導
致司法實踐中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實踐表明,僅僅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依據民法精神,充分
考慮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參照國外校園傷害事故依法處理的已有經驗和做法,針對
校園傷害事故這一特殊人身侵權行為,制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
理,就成為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簡稱《方法》)已經實施。這是目前
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
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
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范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
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了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方
法》實施以來,法院及其他處理機關嚴格按照《方法》的規定,依法處理了中小學
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
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
是可行的。
總之,通過學習程老師講授的《教育法規》這門課程,我學習到了很多書本
上沒有的知識,尤其是老師的案例分析,特別精辟到位,為處理教育教學實際問題
提供了借鑒。
本文發布于:2022-08-26 23:14:3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3/88347.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