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條對在消防?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應當予以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在消防?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予以獎勵的規定。
關于對在消防?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予以獎勵的問題,1984年5?13?國務院公布的《中華?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曾經作過規定。考慮到獎勵對在消防?作做出重?貢獻和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具有?分重?的意義,因此這次制定消防法仍保留了這?規定。在發??災的情況下,?些能夠奮不顧?,積極參加滅??作,搶救他?和公共財產、個?財產等,有的還在撲救?災的過程中受傷、甚?獻出寶貴?命。對這種?為應當予以獎勵,使之能夠發揚光?。也有的?在?災?前貪?怕死,??逃離。對于負有法定組織滅?、引導群眾疏散義務的?員,??逃?,不履?義務,?造成?員傷亡等嚴重后果的,本法其他條?規定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獎罰?分分明。為了?勵和發揚?尚?為,本條?法律的形式對在消防?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進?獎勵,使這種做法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
關于在消防?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績顯著”,本法對此沒有作具體限定。根據1987年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中華?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在消防?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績顯著”,主要是指:(1)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消防組織制度健全,?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完好、有效??災事故等???作成績突出的;(2)及時組織撲滅?災或者積極?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救?災,避免重?損失,有顯著貢獻的;(3)在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新
等??成績顯著的;(4)在改善城鄉消防設施??有顯著貢獻的;(5)在消防?作的其他??做出顯著貢獻的。個?在消防?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主要是指:(1)熱愛消防?作,積極參與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2)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違反消防法規的?為,事跡突出的;(3)及時發現和消除重??險隱患,避免?災發?的;(4)積極撲救?災,搶救公共財產和?民?命財產,表現突出的;(5)對查明?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6)對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者技術?新有顯著成績的;(7)在消防?作其他??做出顯著貢獻的。“應當予以獎勵”是指對在消防?作中
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由?民政府、公安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