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2〕40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下列范圍中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容易發生火災事故,且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單位:
(一)觀眾廳座位數大于2500個的劇院、電影院;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藝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藝吧;建筑總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
(二)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或者建筑總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地下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總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商場、市場。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
(四)單幢病房樓床位數大于500張或者總床位數大于1500張的醫院、療養院;單幢養護樓床位數大于300張或者總床位數大于800張的養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車間同一時間用工人數大于350人,或者總用工人數大于3500人,從事紡織、鞋帽、服裝、禮品、箱包、低壓電器、打火機、眼鏡、玩具、電子、家具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規定的丙類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
(六)設計總儲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設計總儲量大于5萬立方米的可燃氣體儲罐、區;設計總儲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規范》規定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設計總儲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規范》規定的丙類液體儲罐、區。
(七)單罐設計儲量大于10萬立方米或者設計總儲量大于30萬立方米的石油庫;年生產能力大于100萬噸的煉油廠。
(八)城市地下軌道交通工程。
(九)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十)建筑總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閑、娛樂等項目的公眾聚集場所。
(十一)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
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其他火災高危單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各相關部門應當督促火災高危單位履行相關
法定職責的同時,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火災高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總責。
(二)設立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明確消防工作組織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確定不少于一名專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專職消防安全員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進行電焊和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應當通過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證上崗。鼓勵火災高危單位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專職消防安全員。
(四)在每年年初組織制訂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專項經費預算,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建立并落實消防工作獎懲機制。建立消防安全定期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形成會議記錄。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依法建立
專職消-防-隊,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本單位經營規模和消防工作實際確定人員數量,配備滿足本單位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六)定期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檢查記錄存檔備查:檢查消防設施、器材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每日實施一次;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實施一次;檢查建筑消防設施整體運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實施一次。
(七)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由單位制訂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資金,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應當將整改情況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對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八)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單位內部審批制度。動火作業時,應當清除動火區域內的易燃可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范措施。嚴禁公眾聚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九)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培訓機構和人員,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員工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年度培訓率應當達到100%。每名員工應當懂得本單位、場所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消火栓、滅火器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會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會組織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十)制訂更加嚴格、科學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綜合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專職消-防-隊應當組織經常性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志愿消-防-隊應當每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綜合演練時,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應當參加。
(十一)在顯著位置提示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自救逃生方法,增加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識,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設置不間斷疏散指示。根據火災危險性,配備必要的急救、逃生和個人防護器材。公眾聚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配有應急救援箱,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置個人防煙裝備,并應當通過播放視頻、張貼圖片、發放資料等方式,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標示本場所最大容納人數、安全出口、疏散路線、消防設施和臨時避難區。
(十二)推行消防安全誠信活動,設置并公布本單位火災隱患舉報電話,向社會承諾和兌現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超員生產、經營,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等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每季度開展一次自我評估,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十四)公眾聚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要依據相關標準確定場所內最大容納人數,逐樓層、逐區域明確應急疏散引導員,負責引導人員安全疏散逃生,確保遇有火災事故時能夠及時全員疏散。確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時,應當按需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并由專人管理、登記。嚴禁在營業期間帶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十五)易燃易爆危險品企業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劃分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設立明顯警示標識,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確保消防安全。
第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定期進行抽查,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條 建立并運行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評定機制,消防安全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證券、保險、擔保等單位應當將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信用納入社會信用服務體系。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將本行業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信用納入行業信用評級體系。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結合消防安全信用等級進行相應的動態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對檢查結果負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有關部門要鼓勵火災高危單位應用消防安全巡檢管理系統、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紅外感應人員自動計數器和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消防技術和產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科技水平。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有關部門要鼓勵、引導火災高危單位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承?;馂墓娯熑坞U的保險公司可將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作為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