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簡易驗收的法規依據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辦理法律依據
《消防條例》
第十四條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消防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消防工程。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依法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并提供相關材料后即可投入使用、營業。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予以協助。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現場應當建設臨時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保證用火、用電和工棚、宿舍等臨時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辦理流程
1、受理階段: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 消防驗收的范圍,備齊“申請材料”到市政務中心公安局窗口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首席代表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準予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2、辦理階段:市公安消防支隊對準予受理的建設工程,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依法實施消防驗收,經公安網上審批決定后,制作《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3、發放階段:市政務中心公安局窗口首席代表送達《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申請條件
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辦理條件
新建、擴建、改建(改變用途、裝修)的建設工程
四、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全是1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