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消防管理條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1991.02.04
?【字 號】
?【施行日期】1991.02.04
?【效力等級】省級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吉林省消防管理條例
(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保梗梗蹦辏苍拢慈瞻l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五章 火災撲救
第六章 消防監督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作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消防工作在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條例實施消防監督。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監督,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組織,設立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消防組織和防火人員應協助本部門、本單位領導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貫徹落實消防安全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負責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做好滅火工作。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防火人員,經過培訓合格后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機關核發防火檢查證。專職防火人員變動時,應事先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街道、鄉鎮企業、林區居民點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屯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當地政府或有關單位負責解決。
第七條 火災危險性大、距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事業單位,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企業集中、集市貿易發達的鄉鎮,應當設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應當按《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的規定,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搞好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八條 公安消防隊(站)的布局、建筑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城鎮消防站布局與技術裝備配備標準》的規定;尚未達到標準的,應由當地政府納入規劃,逐步解決。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九條 公民應負責其所在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權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動用明火時,應報單位消防負責人審批,并采取嚴密的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一條 企業升級、評先進必須將防火工作納入評比條件,并應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評定。消防重點單位必須落實國務院關于消防保衛工作的十項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應實行逐級防火承包責任制,簽定防火承包合同,責任到人。
實行經濟承包(租賃)的企業,必須把防火工作納入任期目標責任制中,作為考評指標之一,做到有獎有罰。
第十三條 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電工、焊工、油漆工、司爐工、更夫等重點工種人員必須進行消防知識的專業培訓,經消防監督機構考試合格并發給證明后,方可從事操作、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第十四條 凡六級風以上天氣,各單位和城鄉居民應嚴格控制火源、電源,禁止室外動火、吸煙,重點要害部位、易燃建筑密集區和草原禁止一切用火。對可能引起火災的電氣線路和設備應停止供電。對可燃露天堆垛、草場、油池、易燃易爆倉庫,應派專人晝夜守護,做好滅火準備。
第十五條 文物管理單位和使用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文物保護、高層建筑和地下工程的消防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各企業單位,應堅持廠月檢查、車間周檢查、班組日檢查的防火三級檢查制。
第十七條 防火檢查人員應依據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確定火險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各單位對存在的火險隱患,必須按消防監督機構發出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規定的要求和期限進行整改,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
第十八條 安裝、檢修電氣設備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不準超負荷運行;電線絕緣損壞應及
時更換,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高壓線下不準設油池、可燃露天堆垛和可燃屋頂的倉庫、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