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消防安全的基本概念與常識
(1)燃燒的必要條件
燃燒過程的發生和發展,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可燃物、氧化劑(助燃劑)和溫度(點火源)。三個條件無論缺少哪一個,燃燒都不能發生。
(2)防火的基本措施
根據燃燒條件,一切防火措施都是為了防止燃燒的三個條件同時結合在一起。為此,防火的基本措施是:1.控制可燃物;2.隔絕助燃物;3.消除著火源;4.阻止火勢蔓延。
(3)滅火的基本原理
滅火的基本原理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即冷卻、窒息、隔離和化學抑制。
(4)火災的定義
根據國家標準(GB5907-85《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份》,將火災定義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發生的災害。
(5)火災的分類
根據國家標準(GB4968-86《火災分類》的規定,將火災分為A、B、C、D四類。
1)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火災等。
2)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火災等。
3)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
4)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火災等。
(6)燃燒類型
燃燒有許多類型,主要是閃燃、著火、自燃和爆炸等。
(7)閃燃的概念
在液體(固體)表面上能產生足夠的可燃蒸氣,遇火能產生一閃即滅的燃燒現象稱為閃燃。
也就是說,液體可燃物表面會產生可燃蒸氣,固態可燃物也因蒸氣、升華或分解產生可燃氣體或蒸氣,這些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而形成可燃性氣體,當遇明火時會發生一閃即滅的火苗或閃光的現象。
(8)閃點的概念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固體)表面能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稱為閃點。在低于某液體的閃點溫度下,就不可能點燃它上面的空氣和蒸氣混合物。
(9)自燃的概念
可燃物在空氣中沒有外來著火源的作用,靠自燃或外熱而發生的燃燒現象叫做自燃。根據熱的來源不同,物質的自燃可分為兩種:一是本身自燃;二是受熱自燃。本身自燃,就是由于物質內部自行發熱而發生的燃燒現象。受熱自燃就是物質加熱到一定溫度時發生的燃燒現象。
(10)爆炸
由于物質急劇氧化或分解反應產生溫度、壓力增加或兩者同時增加的現象,被稱為爆炸。
爆炸可分為物理爆炸和化學爆炸。
物理爆炸:是由于液
體變成蒸氣或者氣體迅速膨脹,壓力急速增加,并大大超過容器的極限壓力而發生的爆炸。
化學爆炸:因物質本身化學反應,產生大量氣體和高溫而發生的爆炸。
(11)滅火方式
冷卻法。將滅火劑直接噴射到燃燒物上,使燃燒物質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之下,停止燃燒;或將滅火劑噴灑在火源附近的物體上,使其不受火源輻射熱的威脅,避免形成新的火點。利用冷卻法滅火,其最普通最切實可行的辦法是以密集的水流、分散細小的水霧或用二氧化碳冷卻降溫滅火。水和二氧化碳是消防上有效的冷卻介質和有稀釋能力的物質。
隔離法。將火源處或其周圍的可燃物撤離或隔開,于是燃燒會因無可燃物而停止。例如,將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搬走;關閉可燃氣體、液體管道的閥們,以減少或停止可燃物質流入燃燒區域,截斷燃料使火熄滅;有時也可拆除與火源相連的建筑物而使燃燒中斷。
窒息法。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域或用不燃燒物質沖淡空氣,使燃燒物質得不到足夠的氧氣而窒滅。如用不然或難燃物捂蓋住燃燒區域,使之與空氣及氧氣隔離開來即可達到滅火的目的;用潮濕的氈毯來覆蓋火焰,或在火焰處拋灑大量的土或砂石,也可以達到隔離氧氣的目的;對容器設備內的火災,有
時可用水蒸氣或惰性氣體灌注容器設備,把氧氣隔離開來。
中斷化學反應法。使滅火劑參與到燃燒反應中去,使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游離基消失而形成穩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離基,從而使化學反應中斷。目前為人們所熟知的二氟二溴甲烷、而氟一氯一溴甲烷都屬于這類滅火器。
2.消防管理
(1)消防工作方針
我國的消防工作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預防為主”是指在同火災作斗爭中,必須把預防火災的工作放在首位,從思想上、組織上、制度上及物資保障上采取各種積極措施。“防消結合”是指在積極做好預防火災工作的同時,在人力、物力、技術上積極做好滅火的充分準備,加強公安消防部隊、企事業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建設,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裝備,加強滅火訓練,做好戰備執勤,做到常備不懈,盡備無患。
(2)消防工作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條規定:消防工作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3)消防工作任務
消防工作總任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一條明確提出的“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4)消防管理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責: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6)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法人代表是防火工作的責任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貫徹執行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產、施工、運輸、經營、管理的內容;
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
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領導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象。
廹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防火干部職責
貫徹執行消防法和有關消防法規;
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制度,督促、指導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推行逐3)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并督促落實;
對職工群眾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遵守消防法規和搞好安全工作的自學性;
開展防火檢查,制定消防規章,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建議領導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協助主管部門對重點工程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電工、焊接工、油漆工和從事操作、7)保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有關人員進行消防知識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工作;
負責消防器材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
組織群眾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象。參與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組織消防工作考評,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向行政領導提出表彰建議。
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負責制訂各工作崗位防火責任制,并督促認真貫徹執行;
負責本班(組)的各項消防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宣傳、檢查、整改,保證安全;
對班(組)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向車間防火負責人匯報;
保管好本班(組)消防器材;
負責對重點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發現火警,立即報警,并積極撲救,協助有關單位查清火災原因,認真處理。
(5)明火作業管理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
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
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
(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3)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4)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6)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7)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8)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9)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10)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4.火災預防的基本方法
預防火災的基本方法有控制可燃物、控制助燃物、消除著火源、阻止火勢蔓延等。
(1)控制可燃物
基本原理是限制燃燒的基礎或縮小可能燃燒的范圍。具體方法是:
①以難燃燒或不燃燒的代替易燃或可燃材料(如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作建筑結構、裝修材料);
②加強通風,降低可燃汽體、可燃燒或爆炸的物品采取分開存放、隔離等措施;
③用防火涂料浸涂可燃材料,改變其燃燒性能;
④對性質上相互作用能發生燃燒或爆炸的物品采取分開存放、隔離等措施。
(2)控制助燃物
其原理是限制燃燒的助燃條件,具體方法是:
①密閉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容器和設備,使用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應在密閉設備管道中進行;
②對有異常危險的生產采取充裝惰性氣體(如對乙炔、甲醇氧化、梯恩梯球磨等生產充裝氮氣保護);
③隔絕空氣儲存,如將二硫化碳、磷儲存于水中,將金屬鉀、鈉存于煤油中。
(3)消除著火源
其原理是消除或控制燃燒的著火源。具體方法是:
①在危險場所,禁止吸煙、動用明火、穿帶釘子鞋;
②采用防爆電氣設備,安避雷針,裝接地線;
③進行烘烤、熬煉、熱處理作業時,嚴格控制溫度,不超過可燃物質的自燃點;
④經常潤滑機器軸承,防止摩擦產生高溫;
⑤用電設備應安裝保險器,防止因電線短路或超負荷而起火;
⑥存放化學易燃物品的倉庫,應遮擋陽光;
⑦裝運化學易燃物品時,鐵質裝卸、搬運工具應套上膠皮或襯上銅片、鋁片;
⑧對汽車等排煙氣系統,安裝防火帽或火星熄滅器等。
(4)阻止火勢蔓延
其原理是不使新的燃燒條件形成,防止或限制火災擴大。具體方法是:
①建筑物及貯罐、堆場等之間留足防火間距,設置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
②在可燃氣體管道上安裝阻火器及水封等;
③在能形成爆炸介質(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的廠房設置泄壓門窗、輕質屋蓋、輕質墻體等;
④在有壓力的容器上安裝防爆膜和安全閥。
5.滅火的基本方法
(1)窒息滅火法
它是通過阻止空氣進入燃燒區,或者用不燃燒的物質(氣體、干粉、泡沫等)隔絕或沖淡空氣,使燃燒物得不到足夠的氧氣而熄滅的方法,適用于撲救比較密閉的房間與生產裝置設備內發生的火災。運用窒息法撲滅火災時:
①采用石棉布、浸濕的棉被、帆布等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燃燒物或封閉孔洞。
②用水蒸氣、惰性氣體充入燃燒區域內。
③利用建筑物上原有的門、窗以及生產貯運設備上的部件封閉燃燒區,阻止新鮮空氣流入,以降低燃燒區的氧氣含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確認火已經熄滅時,才可打
開封蓋物。
(2)隔離滅火法
它是將燃燒物體與附近的可燃物隔離或將可燃物疏散開,使燃燒停止的滅火方法,適用于各種固體、液體和氣體發生的火災。具體辦法是:
①將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和助燃物質,從燃燒區內轉移到安全地點。
②關閉閥門,阻止氣體、液體流入燃燒區。
③排除生產裝置、設備容器內的可燃氣體或液體。
④阻止流散的易燃、可燃液體和擴散的氣體。
⑤拆除與火源相連的易燃建筑結構,造成阻止火勢蔓延的空間地帶。
⑥用水流封閉或用爆炸等方法撲救油氣井噴或森林火災。
(3)冷卻滅火法
它是將水、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劑噴射到燃燒區內,吸收或帶走熱量,降低燃燒物的溫度和對周圍其它可燃物的熱輻射強度,達到停止燃燒的目的。通常采用干式滅火劑或濕式滅火劑。必要時,可用冷卻劑冷卻建筑構件,以防建筑構件倒塌傷人。
(4)化學抑制滅火法
用含氟、氯、溴的化學滅火劑(如1211等)噴向火焰,讓滅火劑參與燃燒反應,產生穩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離基,從而抑制燃燒過程,使火迅速熄滅。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將滅火劑準確地噴射在燃燒區內。
6.滅火器的選擇與配置
(1)滅火器的選擇
A類火災:指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棉毛、紙張等燃燒的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ABC(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B類火災: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燒的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C類火災:指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丙烷、乙炔、氫氣等燃燒的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D類火災:指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該類滅火器材應由設計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燃燒的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
(2)滅火器的設置的一般規定
設置地點:要求主要是位置明顯,便于取用,不影響安全疏通。
設置方式:手提式滅火器的設置方式主要有三種:掛鉤、托架、滅火器箱。
設置穩固:手提式滅火器掛在掛鉤用物在托架上應采取固定措施,使之穩定,不得發生跌落情況。
設置高度:滅火器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米,滅火器底部離地面高度不能小于0.15米。
(3)設置點的環境條件要求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的地方;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有強腐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