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彭國義違反規定給電動車充電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西管(消)行罰決字〔2022〕0001號 |
被處罰對象 | 彭國義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彭國義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四眼井268號的杭州桃桃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違反規定給電動車充電,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該充電區域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屬較輕違法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彭國義罰款人民幣陸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杭州銀行各網點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1月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1-05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5:53:1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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