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葉國良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衢柯城消行罰決字〔2022〕第9081號 |
被處罰對象 | 葉國良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2022年06月20日15時,我大隊消防監督人員對位于衢州市智慧新城***大道以北、***以東,***以西、六一水庫東南角的***航空國際飛行培訓學校建設項目(三期)工人生活區內進行檢查時,發現葉國良使用的電動車(車牌119192)違反規定停放在生活區內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的規定,該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葉國良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葉國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于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收款人:柯城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衢州市柯城區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7月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7-01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6:02: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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