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21年)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15
?【字 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號
《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易煉紅
2021年9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 單位及相關主體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工作要求;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二)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按照規定需承擔的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消防事業經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防事業發展、財政保障能力相適應;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掛牌督辦工作,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公益屬性,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等保障;
(七)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融入縣、鄉、村三級綜治中心實體化建設和社會治理網格管理,落實考評獎懲制度;
(八)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智慧消防建設,建立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落實可持續運維保障措施,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九)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為民辦實事工程;
(十)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十一)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三)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網格管理等消防業務經費支出;
(四)根據國家標準、本省有關規定以及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志愿消防救援隊;
(五)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授權、賦權或者委托開展消防監督執法;
(六)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員消防工作職責;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級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
(二)研究提出消防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還應當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落實消防工作情況。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貫徹實施消防法
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