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處罰
【審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4.20
【案件字號】(2021)冀11行終3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孫曉燕李淑華房軍見
【審理法官】孫曉燕李淑華房軍見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
【當事人】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
【當事人-公司】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
【代理律師/律所】張樹可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何榮起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杜媛媛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張樹可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何榮起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杜媛媛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樹可何榮起杜媛媛
【代理律所】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
【本院觀點】確保管理區域內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和工作。
【權責關鍵詞】行政處罰合法違法罰款第三人證明維持原判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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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2-23 16:25:45
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1)冀11行終3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滏
興園6號樓14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都玉存,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樹可,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榮起,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東路816號。
負責人孟慶芳,政治教導員。
委托代理人王亮,該隊副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杜媛媛,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嘉物業)因罰款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2020)冀1102行初3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在接到舉報發現原告管理的鑫城商貿廣場小區1號樓、2號樓地下停車場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均未保持完好有效違法事實后,依法對原告萬嘉物業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后認為原告存在消防違法行為。遂向原告出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原告在限期內未對上述違法事實進行整改。2020年2月4日,被告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告知和申請聽證權利告知。2020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下發了舉行聽證通知書,依法組織聽證程序,充分聽取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意見。2020年3月6日,被告對原告作出衡桃(消)行罰決字〔2020〕0005號《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0005號處罰決定),決定對原告罰款肆萬元整。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衡水市桃城區公安消防大隊作為縣級公安消防機構,對其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系法定職責,有權對本轄區內違反消防法的責任單位作出行政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置、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本案中,原告萬嘉物業是鑫城商貿廣場小區的物業管理和服務企業,原告應當履行對該小區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職責,是該小區的消防設施維護及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責任主體。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鑫城商貿廣場小區消防設施不健全的不良狀況長期存在,原告與鑫城商貿廣場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作出相關免責約定,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問題,該理由不能對抗法律對物業服務公司設定的行政管理中的法定義務,不能作為原告排除履行消防職責的抗辯事由。本案中,鑫城商貿廣場小區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事實,被告衡水市桃城區公安消防大隊依法經立案、調查、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原告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依法組織聽證,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衡水萬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萬嘉物業不服原審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和錯誤。履行“確保完好有效”和“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職責的前提是,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履責到位,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驗收或備案”或“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停止使用”的履職到位。而本案,建設、施工、監理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均履行職責不到位,被上訴人卻將他人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責任,錯加給上訴人。而上訴人僅僅是物業服務單位,只有具備“齊全且合格且許可投入使用”的前提條件,上訴人才負有“確保完好有效”和“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職責。二、上訴人證據表明消防設施不在合同約定服務范圍內。上訴人與涉案小區發生關系,唯一源自民事委托與受委托合同關系,是受鑫城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而對該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僅以《物業服務合同》條款約定為準。三、確有必要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本案訴訟。鑫城小區消防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驗收或備案主管機關,以及委托上訴人物業服務的業主委員會,均是履行“確保完好有效”和“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職責的利害關系人,只有通知上述利害關系人均參加訴訟,才能查明事實,界定責任主體。因此,原判遺漏當事人,致使基本事實不清和錯誤。四、原判主體錯誤,且處罰主體和程序均有錯誤。首先,原判主體錯誤。對上訴人作出處罰的是被上訴人,蓋章卻是被撤銷和作廢的衡水市桃城區公安消防大隊。再次,處罰程序錯誤。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程序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調查人不符合規定,相關記錄記載文件記錄人不合法,照片取證不合法,處罰數額過高卻無依據。責令限期改正本身就是行政處罰,被上訴人在已經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到期之前,卻對同一行為實施行政罰款處罰,屬于“一事二罰”,該行為違法且無效,應予撤銷。
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提交證據如下:證據1、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示查詢截圖;證明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據2、衡水市桃城區公安消防大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示查詢截圖;證明衡水市桃城區公安消防大隊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據3、衡水市桃城區消防救援大隊衡桃消限字﹝2019﹞第0414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復印件、0005號處罰決定衡水市桃城區公安消防大隊印章截圖;證明執法文書名稱與所加蓋公章不是一個名稱。證據4、行政執法人員名單。證據5、消防行政處罰工作流程圖。證據6、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流程圖。證據7、河北省消防行政執法裁量實施辦法。證據8、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證據9、閆清素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間和變更登記信息。以上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存在實施主體錯誤,被處罰主體錯誤,行政程序錯誤,適用法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