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代財政分權理論的內容
沿襲了第一代財政分權理論的指導原則,但在分析框架和分析方法上有所拓展,引入了“公共選擇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和“機制設計理論”等研究框架,承認對政府本身有激勵機制。公共選擇理論研究選民、政治家、利益集團和政府官員們的行為,假設他們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動的行為主體,以此研究他們在民主體制或其它類似的社會體制下進行的互動。
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觀點是:委托代理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模化大生產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了;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權利。而無論是經濟領域還是社會領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委托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利,并根據后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機制設計理論是由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經濟學教授利奧·赫爾維茨(Leonid Hurwicz)開創,并由新澤西普林斯頓高等研究院教授埃瑞克·馬斯金(Eric S. Maskin)和芝加哥大學經濟學教授羅格·邁爾森(Roge r B. Myerson)所發展的(為表彰三人對機制設計理論的貢獻共同獲得了2007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它所討論
的一般問題是,對
于任意給定的一個經濟或社會目標,在自由選擇、自愿交換、信息不完全等分散化決策條件下,能否設計以及怎樣設計出一個經濟機制,使經濟活動參與者的個人利益和設計者既定的目標一致。從研究路徑和方法來看,與傳統經濟學在研究方法把市場機制作為已知,研究它能導致什么樣的配置有所不同,機制設計理論把社會目標作為已知,試圖尋找實現既定社會目標的經濟機制。即通過設計博弈的具體形式,在滿足參與者各自條件約束的情況下,使參與者在自利行為下選擇的策略的相互作用能夠讓配置結果與預期目標相一致。機制設計通常會涉及信息效率和激勵相容兩個方面的問題。
【信息效率】(Informational efficiency)是關于經濟機制實現既定社會目標所要求的信息量多少的問題,即機制運行的成本問題,它要求所設計的機制只需要較少的關于消費者、生產者以及其他經濟活動參與者的信息和較低的信息成本。任何一個經濟機制的設計和執行都需要信息傳遞,而信息傳遞是需要花費成本的,因此對于制度設計者來說,自然是信息空間的維數越小越好。【激勵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是赫爾維茨1972年提出的一個核心概念,他將其定義為,如果在給定機制下,如實報告自己的私人信息使參與者的占優策略均衡,那么這個機制就是激勵相容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每個參與者(代理人)按照自利原則制訂個人目標,機制實施的客觀效果也能達到設計者(委托人)所要實現的目標。第二代財政分權理論認為政府并不是普濟眾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官員也有物質利益,官員有可能從政治決策中尋租。一個有效的政府結構應該
實現官員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間的激勵相容。
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財政分權在基礎理論、分析方法等方面有了很大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理論問題,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不同層次政府間職能分配、稅收與支出劃分和政府間轉移支付。
第一,政府間職能分配。奧茨(1999)回顧歷史時發現,20世紀后50年財政分權的趨勢日趨明顯,一些原本由中央政府所承擔的職能下放到了地方政府。1996年在美國,長期以來聯邦政府資助窮人的收入分配計劃,被由州政府來決定其資助規模與形式的新計劃所替代。在歐洲,財政分權倡導者所謂的補貼原則,即公共政策及其執行應分配給能夠達成政策目標的最低層次的政府,已經被《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所采納。之所以出現財政分權的趨勢,是因為財政分權能夠帶來福利收益。這首先是因為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具有了解管轄區內選民偏好和當地公共產品提供成本的信息優勢;其次,憲制約束和政治壓力限制中央政府向一些地區提供比其他地區更高水平的公共產品,從而只能向所有地區提供同一水平的公共產品,考慮不到地區間的差異。總之,財政分權福利收益的規模,取決于各管轄區間公共產品需求和提供成本之間的差異,而且在各管轄區間公共產品提供成本相同的條件下,財政分權的福利收益與公共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大量的經濟計量研究表明,地方性公共產品的需求典型地不具有價格彈性。因此,財政分權潛在的福利收益可能很高。盡管很多學者支持財政分權趨勢,但仍有一些學者為傳統的職能分配模式提供新的證據。坦齊(1996)認為,財政分權會給收入再分配和宏觀經濟管理
帶來顯著的成本。現在的問題是財政分權所帶來的福利收益和損失孰高孰低。奧茨(1999)指出:關于財政競爭福利影響的爭論,意味著迫切需要在這方面做進一步的實證研究。另外,就算傳統的職能分配模式在一般意義上具有正確性,它也不能為具體公共產品的提供職責在不同層次政府間的分配原則提供—個準確的界定。事實上,特定公共產品的提供,也存在很大爭議,而且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國家,存在很大差異。
第二,稅收與支出劃分。從蒂博特模型開始,對于稅收劃分問題的分析,就建立在經濟單位、產品和資源在國界之間流動性低,而在國內各地方管轄區之間流動性高的假設條件之上,從而認為地方政府應注重對管轄區內流動性較低的經濟單位和要素征稅,而把對流動性較高的經濟單位和要素的征稅權力交給上級政府,也即地方政府應該征收財產稅,州政府應該主要征收消費稅,中央政府應該主要征收收入稅。但這種劃分原則并不準確,奧茨和施瓦布( Schwab1991)認為,地方政府應該注重征收流動經濟單位的收益稅,即這些經濟單位應該對當地政府給予的公共產品為其所帶來的收益進行支付。與此同時,從效率要求出發,地方政府要避免征收流動經濟單位的非收益稅,非收益稅最好由上一級政府征收。戈登(R.Gordon1983)和茵曼、魯賓費爾德(Inman、Rubinfeld1996)提出和分析了在經濟單位和要素高流動性條件下,單個管轄區財政決策對其他管轄區產生影響的問題,如稅收輸出、外部擁擠效應等。為減少稅收影響的輸出等管轄區財政決策
的外部性,茵曼、魯賓費爾德
(1996)和麥金農、內西巴( McKinnon、Nechyba1997)提出,地方政府應該依靠基于居民的稅種,而不是依靠基于來源的稅種,因為前者對基于所有者居住地的生產要素和基于消費者居住地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征收,而后者對雇傭地的生產要素和購買地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征收。但是,因為基于來源的稅種易于管理,所“被地方政府普遍使用。關于公共支出的劃分,特蕾莎·特爾-米納西安(T cresa T er-Minassian1997)認為,研究文獻中已存在廣泛的共識,即支出責任向地方政府下放能夠帶來實質性的福利收益,而且把公共支出的責任劃分給最能代表這些支出的受益者的相應層次政府,將使資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依據這種分析,中央政府只能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這些公共產品使全國范圍受益,并且其提供水平受制于實際經濟規模,如國防、外交、洲際運輸和通信基礎設施等。盡管如此,仍有一些觀點認為,實際中的制度約束會損害分權在理論上的效率收益,因為地方政府管理能力較弱,它們不能發展現代化的、透明度高的公共支出管理體系(T a n z i,1996)。然而,世界范圍內普遍的實踐是把最昂貴的支出責任,如健康、教育和社會服務等,分派給地方政府,卻把主要的稅收權力劃分給中央政府。這種劃分模式產生了嚴重的垂直財政不平衡,從而為不同層次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提供了基本理由。
第三,政府間轉移支付。奧茨(1999)指出,各種文獻強調了不同層次政府之間轉移支付的三種潛在作用:內部化財政溢出效應的收益、地區管轄區之間財政均等化和整體稅收體系的改善。不同層次政府之間轉移支付主要采取兩種形式:附有條件的轉移支付(或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