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
《貴陽市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筑府發[2012]50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金陽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市屬企業:
市國資委《貴陽市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2年7月12日
貴陽市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加強和規范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貴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國有控股及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規定。
國有資本參股企業依照《公司法》及企業章程的規定,需向股東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本規定執行。
市國資委授權經營、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對其所屬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市國資委。
第三條企業應參照本規定加強對其下屬各級子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
其中,市國資委將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劃入市融資平臺公司的企業,市國資委仍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重大事項管理由市國資委按本暫行規定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資產,大額捐贈,分配利潤,董事會工作報告,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重大影響或重大損失的事項。
第五條本規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項,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遵循確保國有資產安全,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企業重大事項分為核準事項和備案事項。核準事項須經市國資委或市國資委授權經營、管理和監督的單位核準及由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的事項;備案事項為告知事項。
核準和備案事項中涉及的資金金額均以人民幣為計量單位。
第七條市國資委和市國資委授權經營、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對企業重大事項決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決策論證是否符合相關管理規定、決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核后,按照本規定辦理核準、備案手續。
第二章核準和備案事項
第八條須核準的重大事項:
(一)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產、解散;
(三)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融資;
(四)企業股權增減及轉讓、增減注冊資本;
(五)企業資產處置,包括資產轉讓、托管、收購、置換、抵押、抵償債務等;
其中,金融企業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轉讓,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共同審核,涉及二次降價的,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其他企業一次性資產處置賬面值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內(含5000萬元)的,由市國資委審批,超過5000萬元的,報市政府審批。
(六)企業原則上只能為其所屬企業提供擔保,確需為所屬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的,應當報市國資委核準;
(七)企業達到以下額度的重大投資:
1.企業凈資產總額在5億元(含5億元)以下,投資項目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超過5000萬元的報市政府審批。
2.企業凈資產總額在5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元)以下,投資項目金額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超過1億元的報市政府審批。
3.企業凈資產總額在10億元以上,投資項目金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2億元之間的;超過2億元的報市政府審批。
4.非主營業務項目投資額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
(八)企業改制清產核資單項資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資產核銷,由市國資委商市財政局審批;單項資產損失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核銷,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其他情形下,企業單項資產損失金額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資產核銷,由市國資委商市財政局審批;單項資產損失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核銷,由市國資委商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九)企業動用資本公積核銷資本性損失或動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等涉及權益變動的財務事項(權益變動的金額、政策依據、會計處理方式等),在財務處理10個工作日前申報;
(十)企業設立子企業及異地設立辦事機構;
(十一)企業對外捐贈。應堅持集體決策、公正性、公益性的原則,除市委、市政府統籌安排的外,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年度凈利潤總額10億元(含10億元)以上的,年度對外捐贈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年度凈利潤總額5億元(含5億元)以上10億元以內的,不超過150萬元;年度凈利潤總額1億元(含1億元)以上5億元以內的,不超過100萬元;年度凈利潤總額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內的,不超過50萬元;年度凈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內的,不超過30萬元;
2.單筆對外捐贈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須報國資委核準;
3.虧損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對外捐贈。
(十二)為期3年以上(含3年)或單項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經營或非經營性資產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業從事股票、期貨、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
(十四)與關聯方交易。企業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協議,為關聯方提供擔保,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關聯方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十五)按有關規定應報市國資委核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須備案的重大事項
(一)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企業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或黨政聯席會重要決議,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
(三)企業依照上級授權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企業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子企業主要負責人變動,在聘任或解聘前向市國資委報告;
(四)企業對內(其所屬企業)擔保;
(五)企業管理層持有本企業和所屬控股、參股企業股份(票);
(六)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企業重大投資:
1.企業凈資產總額在5億元(含5億元)以下,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內的;
2.企業凈資產總額在5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元)以下,投資金額在2000萬元以內的;
3.企業凈資產總額在10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內的;
4.非主營業務項目投資額200萬元以內的。
(八)企業改制清產核資資產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下;
其他情形下,企業資產損失300萬元以下的資產核銷;
(九)企業單筆或年度累計對外捐贈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內的,事前須報國資委備案;
(十)企業領導人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因私出國(境);
(十一)企業發生重大訴訟仲裁、重大經濟損失、重大安全生產等事件;
(十二)為期3年以下,單項100萬元以下經營或非經營性資產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業以BOT、BT、TOT等模式進行的建設項目;
(十四)按有關規定應向市國資委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核準和備案事項的申報資料
第十條申請核準或備案的重大事項應以書面形式上報,核準或備案事項的申報資料包括基
礎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兩部分。
基礎資料包括:
(一)核準重大事項的請示或備案重大事項的報告;
(二)企業董事會決議、黨政聯席會議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相關資料包括:
1.重大投資項目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合資、合作投資的,合資、合作者的資信證明,合作協議或意向性文件;
(3)相關實物資產作價評估及確認文件;
(4)相關知識產權、無形資產的確認文件;
(5)投資資金來源和企業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6)投資項目許可文件;
(7)企業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8)設立監事會的企業須提交監事會意見;
(9)其他相關文件。
2.企業發行債券,用于資本性投融資的項目
(1)融資項目核準申請;
(2)融資項目說明書;
(3)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文件;
(4)企業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設立監事會的企業須提交監事會意見;
(6)其他相關文件。
3.企業對外擔保
(1)擔保項目核準申請;
(2)擔保說明書,包括被擔保方資信狀況,財務狀況、擔保方累計擔保額、擔保風險等;
(3)被擔保方提供反擔保的有關文件;
(4)企業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設立監事會的企業須提交監事會意見;
(6)其他相關文件。
4.轉讓國有資產
(1)轉讓資產狀況、轉讓理由、轉讓收入處置;
(2)涉及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近期會計報告;
(3)轉讓資產的評估確認文件;
(4)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意見;
(5)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6)受讓方的有關資料;
(7)企業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8)設立監事會的企業須提交監事會意見;
(9)其他相關文件。
5.企業破產、解散、清算
(1)企業破產預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2)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4)社會風險評估報告;
(5)企業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6)設立監事會的企業須提交監事會意見;
(7)其他相關文件。
6.BT、BOT等模式進行的建設項目
(1)投資項目許可文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合同;
(4)企業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設監事會的企業須提交監事會意見;
(6)其他相關文件。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規定上報核準的重大事項,須經市國資委或市國資委授權經營、管理和監督的單位核準后方可實施。市國資委或市國資委授權經營、管理和監督的單位接到完備的申報材料之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須報市政府批準的事項,市國資委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報告;涉及企業重大投資、合作等重大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緊急事項經充分溝通后,及時辦理;按照有關規定,須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以及確需與相關部門協商的事項,承辦時限可適當延期,并告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