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陽市人民政府印發貴陽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19
?【字 號】筑府發[2012]43號
?【施行日期】2012.06.19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財政綜合規定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印發貴陽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筑府發[2012]4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金陽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管企業:
《貴陽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貴陽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工作,確保政府投資安全和效益,根據《貴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科學合理確定政府投資項目范圍、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投資
各有關部門、前期工作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在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履行前期工作程序的各
個環節,必須保證合理的工作時間,確保各項前期工作達到規范要求的深度。
(一)政府投資項目范圍。政府投資項目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等領域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政府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項目、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或政府公共資源進行BT、BOT等方式、利用政府擔保或政府公共資源進行貸款的項目等。
(二)合理界定項目建設內容。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及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將擬建項目按計劃開展項目選址、選線等前期論證工作,科學合理地確定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為合理控制建設投資做好準備。
(三)限額設計。項目法人必須依據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工程總投資估算不得突破已批復項目建議書的工程總投資,超出項目建議書批復工程總投資20%及以上的,項目法人必須重新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法人報批的初步設計工程總概算不得突破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工程總投資估算,超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工程總投資估算10%及以上的,項目法人必須重新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單位必須根據批復的項目概算進行限額設計、優化設計,在項目實施階段等后續工作中,原則上不能突破已經審定的工程概算。
(四)嚴格執行審核備案制。項目單位在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出售和合同簽訂前,應將工程招標文件、工程合同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審核備案后,方可開展后續工作。
(五)深化前期工作。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必須嚴格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指標,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認真組織實施,嚴禁未經報批突破工程概算現象的發生。項目法人應杜絕在基礎資料、各類數據缺乏的情況下倉促開展具體設計工作,要根據項目性質綜合考慮地形地質、水文條件、工程結構、施工方法、運行調度、投資等因素,對設計方案進行比選和技術經濟論證,確保設計方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堅決杜絕勘探設計中“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邊補報概算”情況的發生。
市發展改革委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的批復文件是建設項目開展工作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估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必須嚴格遵守。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估算,原則上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后續工作中不能突破。
二、嚴格概算審核、審批和設計變更、調整程序
各項目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在項目建設前期,將市發展改革委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圖樣等批復文件和市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概算審核委托書,報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評審中心進行項目投資概算審核,并保證合理的評審工作時間。經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評審中心審核后的項目投資概算方可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未經審核的項目投資概算,市發展改革委不予批復。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評審中心要嚴格審核工程概算編制的定額依據、編制辦法和費用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程量、材料價格和設備數量、種類、價格是否合理,工程單價選用定額是否準確,費用計取是否規范等。同時,對重點項目可組織社會中介力量、技術專家進行評審。此外,要加強對社會中介和技術專家的管理,確保技術審查責任到位,確保審查、復核成果質量,確保工程投資既經濟又合理。對房屋土地征收金額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為加快辦理項目前置手續,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工程建安費部分先行評審和審批,用于開展前期工作。房屋土地征收費用需待征收方案確定,并與被征收戶簽訂相關合同經評審后再進行審批。房屋土地征收涉及的區(市、縣)要嚴格控制房屋土地征收的范圍、規模、標準,嚴厲打擊違法違章建筑物。
項目法人要嚴格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批復的項目概算組織項目建設實施。對于項目建設過程
中出現的重大設計變更、子項目調整、建設標準調整、概算調整等,原則上不得以會議紀要的形式進行調整,必須組織專家開展充分的論證,并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后,由項目概算原審核、審批單位履行相應的審核、審批手續。未經審核、審批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各區(市、縣)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按程序報區(市、縣)政府審批。
三、健全完善概算控制管理工作機制,加大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管力度
(一)嚴格執行項目管理“四項制度”。為規范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各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度、招投標制度、建設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對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或政府公共資源進行BT、BOT等方式投資建設的項目,必須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投資、建設主體單位。
(二)建立項目責任人制度。項目法人單位具有項目管理專業人才及隊伍,滿足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工期、管理等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可自行管理項目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缺乏項目管理專業人才及隊伍,不能滿足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工期、管理等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可選擇市屬投融資平臺公司作為項目管理單位,但對投資規模大、功能要求特殊的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由項目法人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單位。項目
管理單位在管理項目期間,履行項目法人職責,項目管理費按有關規定從經批復的工程概算中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列支。
項目自立項開始,項目單位要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標合同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及工程投資等情況。
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必須按季度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和工程概算執行情況,特別是要報告建設項目是否按批準的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有無超概算等現象。工程監理單位在代表項目法人實施監督的同時,對項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更改建設控制指標的行為,有責任和義務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委、市審計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