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17件規章的決定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15
?【字 號】政府令第73號
?【施行日期】2019.07.15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73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17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晏
2019年7月15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17件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營造良好法制環境,推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動經濟
高質量發展,經對本市現行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7件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一、《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務、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民政、交通、體育、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第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應急管理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三)第七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有關”。
(四)第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消防許可手續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應急、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后,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實施。”
(五)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衛生、旅游、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檢查中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又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七)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高層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依法需要實施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等,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八)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建設單位擅自將依法需要實施消防驗收但未進行驗收的
高層建筑交付使用的”。
(九)第十六條修改為:“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對其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管理。
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應急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村(居)委會應當督促并協助業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
(十)刪除第十七條第四項中的“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和第五項中的“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七條第六項中的“持證上崗”修改為“應當經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第七項修改為:“及時勸阻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對勸阻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
(十一)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
(十二)第二十二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公安”修改為“應急”。
(十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高層建筑共有部分未進行統一管理”。
(十四)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刪除第三十七條第四款。
二、《貴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民防空、交通、林業、水務、文化和旅游、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及公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三)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四)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地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需要委托維護管理的,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專業機構維護管理。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五)刪除第四十九條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
三、《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一)第四條中的“安全監管部門”修改為“應急主管部門”。
(二)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修改為“應急主管部門”。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負責管理”修改為“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其管轄”。
(三)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中的“安監”修改為“應急主管”。
(四)第十三條修改為:“二級、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由所在地區(市、縣)應急主管部門認定。所在地區(市、縣)應急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情況報市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市應急主管部門組織評估認定。可以委托區(市、縣)應急主管部門或者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一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認定。”
(五)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中的“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修改為“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第十四條中的“安監”修改為“應急主管”。
在第二十條中的“高新區”之前增加“或者”。
(六)第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事故隱患風險評估、治理技術指導等工作。”
(七)刪除第二十四條。
(八)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其中的“安監”修改為“應急主管”,第三款修改為:“二、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由區(市、縣)應急主管部門或者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掛牌督辦。”
(九)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報請驗收前,有條件的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十)第二十九條作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任單位應當向市應急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申請報告;二、三級重大事故
隱患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任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應急主管部門或者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報告。
應急主管部門或者管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核查,經核查合格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四、《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辦法》
(一)第三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個人建房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轄各區規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規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個人建房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個人建房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除重要地段外,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可以委托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本轄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水務、文化和旅游、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應
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房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