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6
?【字 號】筑府發[2010]63號
?【施行日期】2010.09.28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筑府發〔2010〕6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有關工作部門:
《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常委會、市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和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群眾“住房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及《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金陽新區和高新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向本市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成套住房、單身公寓、集體宿舍。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統籌規劃,統建統管,分步實施原則。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負責安排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收購、回購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核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資格初審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財政、民政、環保、稅務、審計、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條 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執行。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由市政府組織,由市政府指定機構實施。
第二章 房源籌集及建設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可通過新建、改建、回購、收購和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批準機構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通過市場收購、回購的住房;
(三)政府出資在市場上租賃的住房;
(四)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關規定轉換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二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或有償方式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標。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
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五條 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出資回購,回購價格按照房屋建安成本核算,并在配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出資在市場上收購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的住房,收購價格按相關部門審定的價格進行核算。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租金使用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籌集渠道:
(一)中央、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
(四)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按程序報批后發行債券;
(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安排的資金;
(八)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收益;
(九)經濟適用住房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十)收回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土地使用權進行招標、拍買、掛牌的土地出讓金收入;
(十一)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專賬核算,定期審計,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以及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成套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成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當地常住城鎮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2人須取得當地常住城鎮戶口2年以上;
2、申請人在當地已繳納社會保險;
3、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且共同居住;
4、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
5、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300元。
市、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貴陽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請單身公寓的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當地集體戶口、在當地寄搭或取得當地《居住證》的單身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