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平遙古城保護條例(2018年修訂)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 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施行日期】2018.12.03
?【效力等級】省級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文物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號)
《山西省平遙古城保護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9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山西省平遙古城保護條例》公布,自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30日
山西省平遙古城保護條例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平遙古城保護范圍內居住、游覽、生產經營和從事保護、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平遙古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統一管理的原則,保持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晉中市人民政府、平遙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平遙古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平遙古城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遙古城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縣人民政府負責平遙古城保護工作;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平遙古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平遙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相關保護職責。
平遙縣古陶鎮人民政府、古城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投資、設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資金支持,通過提供技術、宣傳咨詢等活動開展志愿服務,參與平遙古城保護工作。
第七條 每年六月第二周為平遙古城保護宣傳周。
省、市、縣人民政府對在平遙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平遙古城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保護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省、市、縣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其他各類規劃,對涉及平遙古城保護范圍的內容,應當與平遙古城保護規劃相一致。
第九條 平遙古城保護范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和鎮國寺、雙林寺。
核心保護區(以下統稱為古城區)是指由羅哲文路、阮儀三街、鄭孝燮路、王景慧街圍合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由惠濟河、柳根街、順城路、中都街圍合的區域。
環境協調區是指由祁臨高速路、和汾高速路、108國道圍合的區域。
第十條 平遙古城保護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整體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和空間尺度;
(二)傳統街巷、傳統院落、傳統民居、傳統作坊、傳統店鋪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間結構、建筑造型、老墻風貌;
(三)城墻、鎮國寺、雙林寺等文物保護單位;
(四)歷史建筑、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
(五)寺觀廟宇、祠堂樓閣、牌坊影壁、古井橋梁、古樹名木;
(六)歷史地名、歷史建筑物名稱、商業老字號;
(七)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近現代重要工業等有關的代表性建筑、遺址、遺跡;
(八)傳統文藝、傳統手工藝、傳統產業、傳統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古城區內居民生活、社區基本服務的配套設施。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宜居、宜業、生態古城:
(一)健全古城地下管網,建設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污水處理等設施;
(二)配套完善教育、醫療、養老、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配套建設公共綠地、庭院綠化,改善居住環境,恢復古城水系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