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國法學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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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學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摘 要:在批判奧斯丁的基礎上,哈特使英美傳統分析法學獲得了新生。伴隨著大范圍的學術爭論,哈特強有力地推動了20世紀后半期英美法理學界的發展,從而被公認為是剛剛過去的20世紀西方法學理論界最有影響的幾個人物之一。本文置哈特于當代西方法學理論多元流變的背景之下,對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律規則理論、法律和道德關系的學說進行梳理,以期通過對哈特法律思想的解讀,發掘其中有助于中國法學理論發展的因素。
關鍵詞:哈特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 法律的規則理論
20世紀50-60年代,西方法律理論界接續19世紀以來長期深層次的多元裂變,各種話語和敘事再次處于為新高度上的全面對壘而激烈的醞釀之中。在哈特面前,古老的自然法學在經歷薩維尼、邊沁—奧斯丁等人多方夾擊之下的百年消沉之后,歷經半個多世紀的緩慢復蘇,已然陣容齊整、有大面積反撲之勢;遲來的社會法學雖不足百年光景,卻是新說奇論迭出,銳氣彌足;分析法學派自1861年奧斯丁出版《法理學的范圍》,雖在英美正統百年,但今非昔比,亟待維新自強。對于哈特而言,一方面,不論是自然法學對“內心道德”的追求,還是社會法學對“社會事實”的推崇,根本上都背離了法學研究真正的問題領域,最終導致對法律本身的取消;另方面,奧斯丁雖然正確指出了法學研究的基本立場,有助于對法律在當代社會統治地位的捍衛,但由于奧斯丁對于法律及其內在制度結構的認識存在重大錯誤,完全停留在奧斯丁的狀態,根本無力完成對當下理論挑戰的有力回應。[1] (P1-3)
值此風云際會之際,哈特出場。哈特挾牛津法理教習之威,用日常語言哲學之利,從對奧斯丁的修正下手,既堅守分析法學根本路向,又于諸家之間多所采擷、中道而行,承前啟后,使新分析法學成為當代法學多元格局中一個具有世界性影響的重要學派.
一、哈特的法律規則理論
1、義務和“對規則的內在觀點":哈特法律規則理論的基點
在哈特看來,法律的存在意味著特定種類的人類行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強制性,這是法律一個最為顯著的普遍特征。就法律命令說以此作為理論建構的出發點而言,奧斯丁是完全正確的;然而問題在于,奧斯丁將這種法律的行為強制屬性錯誤地理解為“脅迫",而絲毫不能生發出“義務”的觀念?!爸鳈嗾?/span>﹢命令﹢制裁”的法律模式及其最終的失敗實本源于此。而就哈特而言,義務概念則作為把握法律的規則屬性與結構的關鍵通道[1] (P87),構成正面建構其描述性法律理論的基點。哈特明確說道:“說實在的,在未掌握它的重要性之前,我們不可能正確理解存在于規則狀態中、并構成社會之規范結構的人類思想、言論和行為的整個特殊方式。”[1] (P90)為了廓清法律義務的確切所指,使其與“被迫做”、“克己"、“對社會壓力的體驗"以及“規律性、可能性與預測”等概念相區別,哈特訴諸于“對規則的內在觀點和外在觀點”的區分。接受規則,視規則為行為理由,自愿維護規則,并依據規則來評價自己或他人行為,即對規則的內在觀點;不接受規則,視規則為行為后果可能性的標志,從而只是作為觀察者而行動,就是對規則的外在觀點。法律義務歸因于從內在
觀點來對規則看待;對于規則保持極端的外在觀點的人,根本不能用規則的措辭,也就不能用依賴于規則的義務或責任的觀念。
從對法律規則的兩種不同觀點出發,將法律的規范主義和經驗主義相調和,采取通過人們的行為態度來發現行為的規范意義,從而確定隱含于人們行為背后的規則,這樣“描述性解釋”的思維進路,哈特對分析法學傳統中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開創性的論述。
首先,依據對規則的內在觀點,哈特對法律規則的來源與效力問題做出了新的解釋。在哈特那里,法律規則的終極來源與效力既不能訴諸奧斯丁的主權者,也不能像凱爾森的基本規范那樣憑借規則自身得以說明,相反,在內在觀點基礎上對規則的有效實踐成為確認規則存在的直接依據。法律規則就是一個社會中被某些人以內在觀點認為是一種應當得到適用和遵守的社會行為規則;法律效力被認為是對承認規則的一種內在觀點,它表明一個未作陳述但卻被接受的承認規則。換言之,說一個一般法律規則有效力,就是說它已符合承認規則所規定的條件;而承認規則的存在被理解為一種經驗的社會事實,通過法官和官員確認正待適用的法律的實踐,通過法官和官員對待一些規則的態度來加以確定.
其次,從對規則的內在觀點與外在觀點的劃分出發,哈特對法律的社會作用和社會基礎做
出了獨特的解釋。哈特指出,一個擁有法律的社會生活,都包括對規則持內在觀點和外在觀點的兩種人,“這兩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平衡將由許多不同因素決定。如果這個制度是公平的,并且真正關心他對之要求服從的所有人的重大利益,他可以獲得和保有大多數人在多數時間內的忠誠,并相應地將是穩固的。但是,他也可能一個按照統治集團的利益管理的褊狹的和獨斷的制度,他可能成為愈加具有壓迫性和不穩性的制度,并包含著潛在的動亂威脅?!?/span> [1](P197)
再次,官員對規則的內在觀點,還成為哈特捍衛法律規則與法律制度獨立性、統一性與確定性的新的理論依據。
2、第一性規則和第二性規則的結合:法律規則的體系與種類
在哈特看來,規則觀念是理解法律的基本觀念,而法律規則區別于其他社會規則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第一性規則和第二性規則的結合;哈特對自己有關法律的這一整體認識和分析框架自視甚高,認為這兩類規則的結合,是進行法律分析以及看待其他既有法律理論得失的有力工具,是“法理學科學的關鍵”,;“如果這兩類規則及其相互作用得以了解的話,法律的大部分特征就能得到最好的澄清";“由于這些因素在闡明構成法律的思想框架的概念方面
所具有的解釋力,我們賦予他們的結合以中心地位。" [1](P83)
哈特認為,第一性規則是設定義務的規則,即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而不管他們愿意與否;第二性規則授予權力,即根據第二性規則,人們可以引進新的第一性規則,或修改、取消原有的第一性規則,決定第一性規則的作用范圍或控制其運作。因此,第二性規則依據作用不同劃分為“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它們既互不相同,也不同于它們所補救的第一性規則,但具有共同的特征并以各種方式連在一起。因而它們處于與第一性規則不同的一個層面上,即第一性規則涉及個人必為或不得為的行為,而第二性規則涉及第一性規則本身。
正面提出兩類規則及其結合的含義與意義之后,哈特勾畫了一幅從簡單的社會控制體制向現代法律制度變革的邏輯圖景,借以說明這一法律分析模式的確當性及其解釋力度所在。哈特指出,在一個簡單社會中,沒有立法機關,沒有法院,沒有官員,社會控制的唯一手段是設定義務的規則,即受所謂第一性規則支配。這種簡單的社會控制形式具有以下三個缺點:(1)不確定性,即社會群體據以生存的規則是分散的,不是確定的、共同的準則,不構成一個體系;(2)靜態性,即在這種社會中,規則的發展或改變是自發的、緩慢的。一個偶
然被采用的行為方式,首先成為習慣或常例,然后發展成為有拘束力的規則,或者是一個相反的過程,一個偏離規則的行為開始被人們容忍,然后是對之不聞不問,最后是這一規則趨于消失。因而規則不能有效適應性的社會變化;(3)用以維護規則的社會壓力的無效性,即這種社會缺乏一個權威的專門機關來最后確定社會成員的行為是否違反規則,而且做出的決定也缺乏專門的機關來執行。哈特認為,這些簡單社會中行為規則的缺陷,正是現代法律制度所要克服的,其補救辦法在于用三種第二性規則來補充第一性的義務規則:(l)引入“承認規則”,確認第一性規則的法律地位,消除規則的不確定性;(2)引入“改變規則",授權個人和集團實行新的第一性規則或取消舊的第一性規則,消除規則的靜態性;(3)引入“審判規則”,授權個人或機關就一定情況下第一性規則是否被違反以及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做出權威性的決定,消除社會壓力無效性.審判規則決定誰有權審判以及審判的程序,從而界定了諸如法官、法院、審判權和審判之類的法律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講,審判規則也是一個承認規則,法院判決具有認定第一性規則成為法律淵源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