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商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A農商銀行(以下簡稱“本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引導、督促、監督各分支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科學合理評價工作成效,根據國務院、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本行實際,制定考核評價辦法。
第二條 考評原則:
(一)導向性原則。通過科學合理的考評辦法,引導各分支機構不斷提高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思想認識,轉變經營管理理念,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力度,構建公平公正、和諧穩定的金融消費環境。
(二)科學性原則。合理設計考評指標,引導各分支機構不斷完善工作體制機制,加大要素投入,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合規開展金融服務,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公正性原則。依據各分支機構實際統籌考慮考核指標,統一考評標準,量化考評指標,
增強可操作性和可計量性,確保考評過程和考核結果公平公正。
(四)真實性原則。考評以真實工作成效為依據,對弄虛作假行為進行嚴格問責,通過嚴格的考評監督,確保考評結果的客觀性,真實反映分支機構的工作成果。
第三條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本行各分支機構,實施主體為本行消保委員會及下設辦公室在政策法規部(簡稱:消保辦)。
第四條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采取分支機構自評和總行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支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自評并上報自評結果,總行對自評結果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考評后,最終確定各分支機構考核得分。
第五條 各分支機構應以本辦法為基礎,結合自身實際,持續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準,加強成果運用,切實發揮考核評價的導向作用。
第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總行對分支機構進行經營管理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也是總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制定與工作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考核評價內容及等級劃分
第七條 具體考評指標包括制度體系是否完備、制度執行是否到位、工作開展是否有效、內部考核與管理是否得當和重點問題是否存在等5大要素,各要素下設若干考核評價指標,各要素權重總和為100%。
第八條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的打分按照評分原則進行。評價指標的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分支機構落實了總行提出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后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考核評價的最小計分單位為0.5分。
第九條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4個等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一級;得分在[75,90)區間者為二級,其中,得分在[85,90)區間者為二A,得分在[80,85)區間者為二B,得分在[75,80)區間者為二C;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三級,其中,得分在[70,75)區間者為三A,得分在[65,70)區間者為三B,得分在[60,65)區間者為三C;得分在 60分以下者為四級。
第十條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一級,表示該分支機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相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制度的執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注意查找自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妥善加以解決或改進。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二級,表示該分支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總體符合要求,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金融消
費者保護理念,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引起分支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