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
通知》[(1980)銀儲字第18號]
【法規標題】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
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
知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發文字號】(1980)銀儲字第18號
【頒布時間】1980年11月22日
【全 文】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
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
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公
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個人
將合法收入存入銀行的存款,歸個人所有,不得侵犯;銀行
實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的原則。銀行工作人
員對儲戶的存款情況,應嚴守秘密,不得泄露,違反者視其
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依法保護公民儲蓄,對法院、
檢察、公安部門向銀行查詢、要求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
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問題,現
作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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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存款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因偵查、起訴、
審理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
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正
式查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如存款人的姓名、
存款日期、金額等情況;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
級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查詢單位不能逕自到儲
蓄所查閱賬冊;對銀行提供的存款情況,應保守秘密。(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審理案件中,發
現當事人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時,必須
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
關的正式通知,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后,
通知所屬儲蓄所辦理暫停支付手續。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自動撤銷。有
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重新辦理停止支付手續。
如存款戶在停止支付期間因生活必需而需要提取用款
當事人的原存款單(折)作廢,將判決書或裁定書收入檔案
保存。
(四)查詢、暫停支付華僑儲蓄存款時,公安機關由地
(市)以上的公安廳(局)、處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人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對案件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檢察院
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
(五)為了嚴密制度、 手續, 特制定有關查詢、停止
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幾種文書格式,隨文附發。使用這些法
律文書時,應統一編號,妥慎保管。
二、關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
較復雜,應慎重處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
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
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
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
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
內銀行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
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
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四)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
我駐在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
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繼。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
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
明,并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后,向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
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存款人死亡后, 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 經
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 事業、
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
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
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以上各項希研究執行,望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反映。
過去有關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關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過戶和支付
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
中綜字[1981]第591號
頒布時間:1981-5-15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中國銀行各分、支行:
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來函,對中國銀行(80)中綜字第
1671號抄轉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等聯合發文(80)銀儲字第18號《關于查詢、停止支付
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
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中第二部分提出了在貫徹執行中存在
的問題,經共同研究后,現補充說明如下:
一、由于銀行不可能及時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因此,
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
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折付款(留有印鑒的須驗對圖章),
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證明。如存款
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繼承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
走,銀行不負責任。
二、對于受托調回港澳或海外私人遺產的過戶和付款手
續問題,原則上應按聯合通知的規定,通過公證處出給繼承
證明書辦理為妥。但在具體掌握上,對金額不大(每人不超
過一千元)或對個別繼承人確實比較了解,付款確有把握,
不致發生誤付的情況下,可憑繼承人所屬工作單位提供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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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親屬證明書,并根據各繼承人共同簽署的協議書分配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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