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中國十大法制案件
2006年中國十大案件
1、南京大屠殺見證人夏淑琴訴日作者侵犯名譽權案
案件回顧:8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南
京大屠殺幸存者夏淑琴起訴日本作者東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
本展轉社侵犯名譽權案勝訴,判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
淑琴名譽權的圖書,并將已出版的書籍收回和銷毀;在中日兩國主要
媒體的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60萬元
人民幣。1937年12月13日,占領南京的侵華日軍闖入市民哈家,
殘酷殺害了哈家4人和哈家房客夏淑琴一家9人中的7人,被捅了3
刀的夏淑琴和她4歲的妹妹夏淑云幸運存活了下來。她們的遭遇在當
時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主席拉貝先生的日記、委員約翰·馬吉先生
拍攝的電影膠片中均有詳細記錄。然而,1998年,日本亞細亞大學
教授東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觀會成員松村俊夫,分別通過日本展轉
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殺的徹底檢證》和《南京大屠殺的大疑問》兩本
書。在書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假證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故
意編造事實,欺世盜名”,“其證詞是某個人在某個時間里想象出來
的”,他們“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樣”。
入選理由:這是中國法院首次審理與二戰期間南京大屠殺史實有
關的對日民事訴訟。以往不管是南京大屠殺受害者還是中國勞工受害
者在日本的訴訟中,大多以失敗而告終,此次在中國國內的訴訟,沖
破了侵略者對相關法律判斷的壟斷,使中國法院實現了對中日歷史事
件從法理可能到司法實踐的轉變,打開了二戰中國受害者對日訴訟的
新局面,為中國受害者維權尋求到了新的路徑。
2、國家藥監局原司長郝和平受賄案
案件回顧:11月28日,58歲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
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因犯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郝和
平之妻付玉清同時被宣判有罪。根據法院予以確認的事實,2002年9
月至2004年9月間,郝和平利用擔任醫療器械司司長、負責產品審
批的職務便利,為浙江、上海、陜西、廣州四家公司申請的醫療器械
產品獲得批準生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上述4公司給予的5萬元、一
輛價值25萬余元的廣州本田雅閣牌轎車和三張價值50萬余元的高爾
夫俱樂部旅游會籍卡、會員卡。此外,2004年3月間,郝和平與付
玉清一起,曾以裝修房子為名,向一家公司負責人索要20萬元。另
外,郝和平因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期間,檢方人員在其住所內發現
5支近距離對人體具有殺傷力的氣手槍。
入選理由:反對商業賄賂是2006年中國反腐敗工作的重點,由于
中國藥品市場長久以來存在諸多問題,醫療領域的腐敗又成為了社會
關注的重點。郝和平手里掌控著行政審批大權,通過審批器械收取賄
賂,嚴重地損壞了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此,媒體把郝
和平案稱作是2006年商業賄賂第一大案不是沒有緣由的。
3、山西原省委副書記侯伍杰受賄案
請決定。9月27日,養殖戶們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入選理由: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環境行政復議與
應訴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制定就是為杜絕類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發
生,同時,也是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規范環
保部門的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
法權益??梢哉f,正是孔祥仁等82位養殖戶在法庭上的較真,才爭
取到行政復議這一權利,它的取得彌足珍貴。
6、世界五大影視公司聯手保護著作權案
案件回顧:因認為侵犯自己著作權,(美國)哥倫比亞電影工業公
司、二十一世紀福克斯電影公司、環球城市制片公司、迪斯尼公司、
派拉蒙電影公司分16案將北京世紀海宏商貿有限公司及其玉豪情音
像經營部告上法庭。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停止侵權,賠償五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16.4萬元。
法院認定,五原告系《The40Year-OldVirgin》(40歲的老處男)、
《Mr.&》(史秘斯夫婦)、《WarofWorlds》(世界大戰)、
《TheIncredibles》(超人總動員)、《Bewitched》(家有仙妻)等共
16部電影著作權人,對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并受我國法律保
護。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銷售了前述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影片的DVD
光盤且未提供合法來源。因此,被告已構成對原告就前述影片所享有
的著作權的侵犯,其應承擔相應侵權法律責任。
入選理由:長期以來,打擊音像盜版行業,搶占音像市場,已經
成為了很多國際著名的影視制作公司的一個經營戰略。但是大多數的
國外公司認為中國法院審理案件周期過長,賠償數額過低,因此他們
一般都選擇行政查處而非提起訴訟作為打擊音像盜版行業的主要手
段。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我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作出了積極的
努力,司法環境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國外企業的維權途徑也逐漸
從行政查處轉變為行政查處與民事訴訟相結合,并把維權的目光從盜
版音像制品的復制、加工者轉向銷售者和流通渠道。此系列案正好反
映出了國際影視業在中國音像市場維權策略和方式的變化。
7、湖南女教師黃靜裸死案
案件回顧:一個年輕女教師的非正常死亡,兩個因愛成仇的家庭,
網絡和學者的三年呼吁和奔走。7月10日上午,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區人民法院對臨豐學校女音樂教師黃靜裸死案進行一審宣判。其生前
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處無罪,賠償黃靜父母經濟損失近6萬元。
2003年2月24日,姜俊武在黃靜的宿舍同宿,早晨姜俊武離開后,
黃靜被發現裸死在床上。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
黃靜系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
活動促發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不構
成強奸。
入選理由:黃靜裸死案因多份結論矛盾的死因鑒定受到網絡和媒
體高度關注。三年來,當事雙方都充分利用了網絡媒體,案件進展、
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個人訴求都不斷向網絡公布,無數民眾參加了
網絡等媒體上的討論,因此稱黃靜案為“2006中國網絡第一大案”并
不為過,但從某種意義而言,這種沸騰的民意卻對司法工作造成了某
種被動。顯然,最終法院并沒有簡單順應“民意”判決,而是在證據不
足的情況下,本著疑罪從無維護人權的原則,堅持了專業主義立場。
8、成都市民張德軍見義勇為被訴案
案件回顧:2月28日,隨著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李斌審判
長“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話音落下,備受關注的張德軍見義勇為被告
上法庭一案以張德軍的勝訴而告終。2004年8月14日下午,胡遠輝
和羅軍二人駕駛摩托車搶劫后高速駕車逃逸。張德軍立即駕車追趕。
在這一過程中,摩托車為擺脫追趕高速蛇行,最后與汽車在一立交橋
上發生碰撞,導致胡遠輝從立交橋上摔下當場死亡,羅軍受重傷,左
腿截肢。2005年,胡遠輝的家屬和羅軍向成都市成華區法院提起刑
事自訴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德軍的刑事責
任,并賠償原告56萬元。2005年12月7日,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
張德軍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實不清,判決
不公、偏袒被告等為由,提出上訴。成都市中院二審認定:本案中被
告人張德軍主觀心態是將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機關,客觀上的行為
不違背法律規定,因此主、客觀都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同
時,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依據刑事法律認定無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
分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同時駁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的訴訟請
求。2006年8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發布指導全省法院審
判工作的典型案例時稱,公民見義勇為“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
任”。
入選理由:因為一次正義之舉,卻招來了長達18個月的麻煩,這
是任何一個人不愿看到的。雖然社會的熱議代替不了法院的判決,但
無疑折射出見義勇為認定規則的缺失。而見義勇為撞死疑犯最終被判
無罪,就是法律對見義勇為者的認定和壯膽。
9、南京大學副教授陳堂發向網絡謾罵宣戰案
案件回顧: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學副教授陳堂發發現在
中國博客網上發現一篇《爛人爛教材》的日志,對其進行了指名道姓
的辱罵。陳堂發與總部設在杭州的中國博客網聯系后,被告知該文章
不能刪除。陳堂發遂向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
求中國博客網站停止名譽侵害并賠償1萬元。8月2日,法院一審判
決被告在中國博客網首頁向原告刊登致歉聲明并保留10日;賠償原
告經濟損失1000元。11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
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博客作為一個新興網絡工具,發展迅速,頗有大眾化
擴張趨勢,有人戲稱2006年為“博客年”,但與此同時,博客也縱容
著自由、隨意和不負責任現象的存在和發展,由此引發的負面效應,
給社會穩定帶來危害。“中國博客第一案”的判決不僅警示著所有博客
網站并不享有超越法律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特權,而且將對博客甚
至整個互聯網的法律規制產生影響。
10、自助游死者親屬狀告同行“驢友”案
案件回顧:11月22日,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對近期受到普
遍關注的首例自助游時遇山洪爆發,死者親屬狀告同行12名“驢友”
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根據受害人駱某、被告梁某與其余11名被告
在本次戶外活動中的主觀過錯大小、事發當時的客觀條件及其行為與
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按2.5:6:1.5的責任比例,判定被告梁
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6萬元,其余11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
經濟損失4.8萬元。2006年7月7日,梁某在南寧時空網發貼,召集
網友報名到武鳴縣兩江鎮趙江進行戶外探險活動。受陳某邀請,受害
人駱某答應與陳某一同前往參與活動。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駱某
在內的12名成員在南寧市安吉客運站與梁某匯集,在每人交付給梁
某60元的活動費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車輛前往武鳴縣兩江鎮趙
江進行戶外探險活動。7月9日上午7時許,連場的大暴雨導致山洪
暴發,在河谷中安扎的帳篷被山洪沖走,駱某亦被沖走。
入選理由: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親近自然、挑戰自我的
戶外運動中來,這本是一件好事情,但由于缺乏避險手段和團隊責任
意識,缺乏事故責任認定制度,自助游存在輕率化和盲目化傾向,一
旦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往往是受害者自己“買單”、隊友“免責”,這不
能不讓人警惕和思考。該案判決界定了旅游過程中團隊各個成員的責
任比例,讓每個成員都承擔到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也提醒:自助
游亟待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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