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梁娟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2.02
【案件字號】(2021)豫11民終19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緱兵偉林曉光李剛
【審理法官】緱兵偉林曉光李剛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梁娟;姜鵬亮;于延臣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梁娟姜鵬亮于延臣
【當事人-個人】梁娟姜鵬亮于延臣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魏琳河南良善律師事務所;賈向禹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魏琳河南良善律師事務所賈向禹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魏琳賈向禹
【代理律所】河南良善律師事務所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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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
【被告】梁娟;姜鵬亮;于延臣
【本院觀點】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豫L×××某某小型客車在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處
投保有交強險的事實,有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陳分局交管巡防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及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保險單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權責關鍵詞】代理合同過錯鑒定意見新證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豫L×××某某小型客車在人民財險鄭
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的事實,有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陳分局交管巡防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
事故認定書及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保險單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由于姜鵬亮負事故
全部責任,梁娟無責,故對姜鵬亮駕駛的豫L×××某某小型客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
給梁娟造成的損失,首先由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
由姜鵬亮予以賠償。關于梁娟牙齒后續治療費應否認定為殘疾輔助器具費的問題。漯河冠東
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檢驗所見被鑒定人已行全冠修復、無松動,
牙齦粘膜無異常”,“對于梁娟目前已行人工全瓷修復,依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
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的法律規定,……梁娟現年41歲,初次鑲復后,一生需對人工
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8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4 19:24:47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梁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
判決書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豫11民終191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住所
地:河南省鄭州市西太康路某某。
負責人:彭永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琳,河南良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娟。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向禹,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姜鵬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于延臣。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
險鄭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梁娟、姜鵬亮、于延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31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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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
改判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承擔梁娟各項損失10607.6元。不服金額24700元。2、二審訴
訟費由梁娟、姜鵬亮、于延臣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梁娟主張的
牙齒后續治療費應當屬于醫療費項目,應當在交強險醫療費項目下承擔,本案中醫療費
已經超過交強險10000元的責任限額,不應由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承擔。梁娟系牙齒及
軟組織外傷,需要對牙齒進行修復,并不是需要種植牙,種植牙是殘疾器具,種植牙的
費用可以作為傷殘賠償項下的賠償項目,但是對牙齒進行修復治療明顯不屬于輔助器具
而應當是醫療費。根據漯河冠東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做出的第248號鑒定意見書顯示,
對于梁娟的牙齒損傷目前已經進行了人工全瓷修復,提供了醫療費發票,并對已經修復
牙齒的費用按照醫療費進行主張。梁娟提供的已經修復牙齒的醫療費發票中項目包括治
療費、手術費、西藥費等,那么鑒定意見中后續治療費用的項目也是治療費、手術費、
西藥費等,根據豫高法【2018】372號文件,后續治療費對應交強險中的醫療費分項,本
案中梁娟是需要對牙齒進行修復治療,而不是需要種植假牙等輔助器具,因此牙齒后續
治療費應當是醫療費,屬于交強險項下的醫療費分項,由于梁娟損失已經超出醫療費分
項的責任限額,因此該費用不應再由交強險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人民財險鄭
州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梁娟二審答辯稱,一、牙齒后續治療費應屬于殘疾輔助器具費
項目。1、殘疾輔助器具是為了彌補人體因肢體、器官殘疾或缺失而喪失功能,借助輔助
器具實現生活自理而產生的費用。成年人的恒牙因外力缺損后是不可再生的。梁娟在此
次交通事故中門牙折斷受損,因此其必須借助人工牙鑲復來彌補牙齒功能的缺失,進而
實現生活自理。2、根據“冠東鑒定所”出具的專業意見,由于人工全瓷鑲復磨損現象,
后期仍需對人工牙鑲復再進行修復。因此,后續的修復仍是為了彌補牙齒這種人體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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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功能,符合殘疾輔助器具特征,故后續產生的治療費屬于殘疾輔助器具費項目。
二、經鑒定,牙齒后續治療費為24000元,作為殘疾輔助器具費,該項費用沒有超出交
強險項下得死亡殘疾賠償限額,故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
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判決合法、合理,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姜鵬亮二審答辯稱,無意見,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原告訴稱 梁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姜鵬
亮、于延臣賠償梁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合
計41695.2元,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本案訴訟費用由人民財險
鄭州分公司、姜鵬亮、于延臣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8月15日17時20分,姜鵬亮駕駛車
牌號為豫L×××某某的小型客車,沿逍白330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逍××省道××區
空家郭鄉××村西路口“廣通駕校”對面處右轉彎下道路時,與自西向東直行的梁娟駕
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梁娟受傷的交通事故。漯河市公
安局干河陳分局交管巡防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姜鵬亮負事故全部責任,梁娟無責。
梁娟受傷后在漯河市中心醫院接受治療,醫療費共計11438.20元(395.30元+36元+20
元+13元+52.40元+34元+13元+400.20元+13元+17元+10300.60元+30元+
23.70元)。2020年7月19日漯河冠東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載明梁娟
因外傷致牙齒損傷,已進行人工全瓷修復,依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
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的法律規定,參考我市醫療機構對人工全瓷普通價格……梁娟現年
41歲,初次鑲復后,一生需對人工牙鑲復再修復3次,共需人民幣24000元左右。鑒定
費700元。梁娟系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職工,梁娟的工資銀行流水
顯示其2019年2月至7月的平均工資為6761.43元【(7221.98元+667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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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1.22元+6671.22元+6671.22元+6661.73元)÷6個月=6761.43元】,梁娟2019
年8月份的工資為6153.82元,減少了607.61元。梁娟認可姜鵬亮向其支付了1000
元。豫L×××某某號小型客車在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
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
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2019年8月15日17時20分,姜鵬亮駕駛
車牌號為豫L×××某某的小型客車,沿逍白330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逍××省道××
區空家郭鄉××村西路口“廣通駕校”對面處右轉彎下道路時,與自西向東直行的梁娟
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梁娟受傷的交通事故。漯河市
公安局干河陳分局交管巡防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姜鵬亮負事故全部責任,梁娟無
責。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卷佐證,一審法院予以認可。保險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豫L×××
某某號小型客車在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梁娟
的損失包括醫療費11348.20元,誤工費607.61元,鑒定費700元,牙齒后續治療費
24000元,上述共計36655.81元。關于牙齒后續治療費,該項費用是為了恢復或重建缺
損的牙體或者牙列,恢復正常的咀嚼功能,應視為輔助器具費用。綜上,人民財險鄭州
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35307.61元(10000+607.61+700+24000),姜鵬亮應
承擔1348.20元(11348.20-10000),扣除其已經支付的1000元,尚余348.20元。綜
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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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向梁娟支付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35307.61元;二、姜鵬亮于判決生效后十
日內向梁娟支付醫療費348.20元;三、駁回梁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
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
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0元,已減半收取,姜鵬亮承擔
360元,梁娟承擔6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豫L×××某某小型客車在人民
財險鄭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的事實,有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陳分局交管巡防大隊出具
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保險單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由
于姜鵬亮負事故全部責任,梁娟無責,故對姜鵬亮駕駛的豫L×××某某小型客車在保
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給梁娟造成的損失,首先由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
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姜鵬亮予以賠償。關于梁娟牙齒后續治療費應否認定為殘疾
輔助器具費的問題。漯河冠東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檢驗所見
被鑒定人已行全冠修復、無松動,牙齦粘膜無異常”,“對于梁娟目前已行人工全瓷修
復,依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的法律規定,……
梁娟現年41歲,初次鑲復后,一生需對人工牙鑲復再修復3次,共需人民幣24000元左
右。”經醫院治療,梁娟受損牙齒已行全冠修復、無松動,牙齦粘膜無異常,后續治療
費系對人工牙鑲復再修復需要花費的費用,該項費用是為了恢復傷者咀嚼功能,應視為
輔助器具,應當在交強險傷殘賠償分項限額內賠償,一審關于后續治療費及相應鑒定費
的判決并無不當。人民財險鄭州分公司關于梁娟牙齒后續治療費應屬于交強險項下的醫
療費分項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人民財險鄭州
分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8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
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緱兵偉
審判員 林曉光
審判員 李 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瀟逍
書記員潘婭琦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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